【折中】28. 大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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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28.   大過卦  巽下兌上

【程傳】大過《序卦》曰:「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凡物養而後能成,成則能動,動則有過,大過所以次頤也。為卦上兌下巽,澤在木上,滅木也。澤者潤養於木,乃至滅沒於木,為大過之義。大過者,陽過也,故為大者過,過之大與大事過也。聖賢道德功業大過於人,凡事之大過於常者,皆是也。夫聖人盡人道,非過於理也,其制事以天下之正理矯時*之用小,過於中者則有之,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是也。蓋矯之小過而後能及於中,乃求中之用也。所謂大過者,常事之大者耳,非有過於理也。惟其大,故不常見,以其比常所見者大,故謂之大過。如堯舜之禪讓,湯武之放伐,皆由道也。道无不中,无不常,以世人所不常見,故謂之大過於常也。

*「時」或作「失」。 

大過,棟橈,利有攸往,亨。

【本義】大,陽也。四陽居中過盛,故為大過。上下二陰不勝其重,故有棟橈之象。又以四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內巽外說,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程傳】小過,陰過於上下。大過,陽過於中。陽過於中而上下弱矣,故為棟橈之象。棟取其勝重,四陽聚於中,可謂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棟象,謂任重也。橈,取其本末弱,中強而本末弱,是以橈也。陰弱而陽強,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棟,今人謂之檁。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天下之事,固有正理,豈可過耶?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以理而論,亦無非君子之時中,特其事大勢重,不常見爾。

○ 《朱子語類》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合當如此作,便是合義。

○ 胡氏一桂曰:或疑頤與大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小過?中孚與小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大過?蓋大過以四陽在中言,小過以四陰在外言,此是聖人內陽外陰之意。

○ 胡氏炳文曰:既曰棟橈,又曰利有攸往亨,何也?曰:棟橈以卦象言也,利往而後亨是不可無大有為之才,而天下亦無不可為之事,以占言也。

○ 何氏楷曰:棟《說文》謂之極,《爾雅》謂之桴,其義皆訓中也,即屋之脊檁。惟大過是以棟橈,是以利有攸往,惟有攸往是以亨,《翼傳》乃字當玩。卦辭言棟,概指二三四五言也。爻辭專及三四者,舉中樞也。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本義】當大過之時,以陰柔居巽下,過於畏慎而无咎者也,故其象占如此。白茅,物之潔者。

【程傳】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過於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錯諸地而藉以茅,過於慎也,是以无咎。茅之為物雖薄,而用可重者,以用之能成敬慎之道也。慎守斯術而行,豈有失乎大過之用也。《繫辭》云:「茍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術也以往,其无所失矣。」言敬慎之至也。茅雖至薄之物,然用之可甚重,以之藉薦,則為重慎之道,是用之重也。人之過於敬慎,為之非難而可以保其安而无過,茍能慎斯道,推而行之於事,其无所失矣。

【集說】

○ 胡氏瑗曰:為事之始,不可輕易,必須恭慎,然後可以免咎。況居大過之時,是其事至重,功業至大,尤不易於有為,必當過分而慎重,然後可也。苟於事始慎之如此,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興天下之大利,又何咎之有哉?

○ 朱氏震曰:茅之為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將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无咎者,其惟過於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於此而過,其誰咎之?

○ 趙氏玉泉曰:當過時而陰居巽下,是以過慎之心任事,謹始慮終,無所不至。如物措諸地,又藉之以白茅焉,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舉天下無不可為之事,身無過動,行無敗謀,何咎之有?

【案】胡氏、朱氏、趙氏說,極於卦義相關。蓋大過者,大事之卦也。自古任大事者,必以小心為基,故聖人於初爻發義。任重大者,棟也;基細微者,茅也。棟支於上,茅藉於下。故《繫傳》云「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正對棟為重物、重任而言。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本義】陽過之始,而比初陰,故其象占如此。稊,根也,榮於下者也。榮於下則生於上矣。夫雖老而得女妻,猶能成生育之功也。

【程傳】陽之大過,比陰則合,故二與五皆有生象。九二當大過之初,得中而居柔,與初密比而相與。初既切比於二,二復无應於上,其相與可知。是剛過之人,而能以中自處,用柔相濟者也。過剛則不能有所為,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則能成大過之功,九二是也。楊者,陽氣易感之物,陽過則枯矣。楊枯槁而復生稊,陽過而未至於極也。九二陽過而與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則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與初,故能復生稊,而无過極之失,无所不利也。在大過陽爻居陰則善,二與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无所不利,未遽至吉也。稊,根也,劉琨《勸進表》云:生繁華於枯荑,謂枯根也。鄭康成易亦作荑字,與稊同。

【集說】

○ 司馬氏光曰:大過剛已過矣,止可濟之以柔,不可濟之以剛也。故大過之時,皆以居陰為吉,不以得位為美。

○ 楊氏時曰:聞之蜀僧云:四爻之剛,雖同為木,然或為楊,或為棟。棟負眾榱,則木之強者也。楊為早凋,則木之弱者也。此卦本末皆弱,二近於本,五近於末,故均為木之弱也。

○ 項氏安世曰:二五皆濱於澤,楊,澤木也。當大過之時,故稱枯焉。過則木枯也。

○ 王氏申子曰:大過諸爻以剛柔適中者爲善,初以柔居剛,二以剛居柔而比之,是剛柔適中相濟而有功者也。其陽過也,如楊之枯,如夫之老。其相濟而有功也,如枯楊而生稊,如老夫得女妻。言陽雖過矣,九二處之得中,故无不利。

○ 胡氏炳文曰:巽為木,兌為澤,楊近澤之木,故以取象。枯楊,大過象。稊,初在下象。老夫,九象。女妻,初柔在下象。九二陽雖過而下比於陰,如枯陽雖過於老,稊榮於下,則復生於上矣。老夫而得女妻,雖過以相與,終能成生育之功。無他,以陽從陰,過而不過,生道也。

九三,棟橈,凶。

【本義】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棟之象也。九三以剛居剛,不勝其重,故象橈而占凶。

【程傳】夫居大過之時,興大過之功,立大過之事,非剛柔得中,取於人以自輔,則不能也。既過於剛強,則不能與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獨立,況大過之事乎。以聖人之才,雖小事必取於人,當天下之大任,則可知矣。九三以大過之陽,復以剛自居而不得中,剛過之甚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則遠於中和,而拂於眾心,安能當大過之任乎?故不勝其任。如棟之橈,傾敗其室,是以凶也。取棟為象者,以其无輔而不能勝重任也。或曰:三巽體而應於上,豈无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貴乎識勢之重輕,時之變易。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復有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繫其志乎?

【集說】

○ 俞氏琰曰:卦有四剛爻,而九三過剛特甚,故以卦之棟橈屬之。

○ 吳氏曰慎曰:九三棟橈,自橈也。所謂太剛則折,故《彖》有取於「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本義】以陽居陰,過而不過,故其象隆而占吉。然下應初六,以柔濟之,則過於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

【程傳】四居近君之位,當大過之任者也。居柔為能用柔相濟,既不過剛,則能勝其任,加棟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橈之義。大過之時,非陽剛不能濟,以剛處柔為得宜矣。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則過也。既剛柔得宜,而志復應陰,是有它也。有它則有累於剛,雖未至於大害,亦可吝也。蓋大過之時,動則過也。有它,謂更有他志。吝為不足之義,謂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則无不利,四若應初則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於初,為以柔相濟之義。四與初為正應,志相繫者也。九既居四,剛柔得宜矣,復牽繫於陰以害其剛,則可吝也。

【集說】

○ 劉氏牧曰:大過之時,陽爻皆以居陰為美,有應則有它吝。

○ 李氏過曰:下卦上實而下弱,下弱則上傾。故三居下卦之上,而曰棟橈凶,言下弱而無助也。上卦上弱而下實,下實則可載。故四居上卦之下,而曰棟隆吉,言下實而不橈也。此二爻當分上下體看。

○ 胡氏炳文曰:屋以棟爲中,三視四則在下,棟橈於下之象。四在上,棟隆於上之象。

○  吳氏曰慎曰:三四居卦之中,皆有棟象。三橈而四隆者,三以剛居剛,四以剛居柔,一也。三在下,四在上,二也。三於下卦為上實下虛,四於上卦為下實上虛,三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无咎无譽。

【本義】九五陽過之極,又比過極之陰,故其象占皆與二反。

【程傳】九五當大過之時,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无應助,固不能成大過之功。而上比過極之陰,其所相濟者,如枯楊之生華。枯楊下生根稊,則能復生,如大過之陽,興成事功也。上生華秀,雖有所發,无益於枯也。上六過極之陰,老婦也。五雖非少,比老婦則為壯矣,於五无所賴也,故反稱婦得。過極之陰,得陽之相濟,不為无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婦,雖无罪咎,殊非美也,故云无咎无譽,《象》復言其可醜也。

【集說】

○ 沈氏該曰:九二比於初,近本也,生稊之象也。九五承於上,近末也,生華之象也。

○ 何氏楷曰:生稊則生機方長,生華則洩且竭矣。二所與者初,初,本也。又巽之主爻為木、為長、為高。木已過而復芽,又長且高,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又兌之主爻,為毀折,為附決,皆非木之所宜。木已過而生華,又毀且折,理無久生已。

上六,過涉滅頂,凶,无咎。

【本義】處過極之地,才弱不足以濟,然於義為无咎矣。蓋殺身成仁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上六以陰柔處過極,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小人之所謂大過,非能為大過人之事也。直過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險蹈禍而已,如過涉於水,至滅沒其頂,其凶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禍,蓋其宜也。復將何尤?故曰无咎,言自為之,无所怨咎也。因澤之象而取涉義。

【集說】

○ 錢氏志立曰:澤之滅木,上之所以滅頂也。雖至滅頂,然有不容不涉,即不得不過者,孔子所以觀卦象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

【案】此爻《程傳》以為履險蹈禍之小人,《本義》以為殺身成仁之君子。《本義》之說固比《程傳》為長,然又有一說,以為大過之極,事無可為者。上六柔為說主,則是能從容隨順,而不為剛激以益重其勢,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凶,而无咎也。如東京之季,范李之徒,適足以推波助瀾,非救時之道。況上六居無位之地,委蛇和順,如申屠蟠、郭泰者,君子弗非也,此說亦可並存。

【總論】

○ 馮氏椅曰:易大抵上下畫停者,從中分反對為象,非他卦相應之例也。頤、中孚、小過皆然,而此卦尤明。三與四對,皆為棟象,上隆下橈也。二與五對,皆為枯楊之象,上華下稊也。初與上對,初為藉用白茅之慎,上為過涉滅頂之凶也。

○ 龔氏煥曰:大過本為陽過,若復以陽居陽,則愈過矣。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吉,以陽居陽者皆凶,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