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29. 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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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29.   坎卦  坎下坎上

【程傳】習坎《序卦》:「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理无過而不已,過極則必陷,坎所以次大過也。習,謂重習。他卦雖重,不加其名,獨坎加習者,見其重險,險中復有險,其義大也。卦中一陽上下二陰,陽實陰虛,上下无據,一陽陷於二陰之中,故為坎陷之義。陽居陰中則為陷,陰居陽中則為麗。凡陽在上者止之象,在中陷之象,在下動之象。陰在上說之象,在中麗之象,在下巽之象。陷則為險。習,重也。如學習溫習,皆重複之義也。坎,陷也,卦之所言,處險難之道。坎,水也,一始於中,有生之最先者也,故為水。陷,水之體也。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本義】習,重習也。坎,險陷也。其象為水,陽陷陰中,外虛而中實也。此卦上下皆坎,是為重險。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以是而行,必有功矣,故其占如此。

【程傳】陽實在中,為中有孚信。維心享,維其心誠一,故能亨通。至誠可以通金石,蹈水火,何險難之不可亨也?行有尚,謂以誠一而行,則能出險,有可嘉尚,謂有功也。不行則常在險中矣。

【集說】

○ 孔氏穎達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

○ 胡氏瑗曰:此卦在八純之數,其七卦皆一字名,獨此加習字者,何也?蓋乾主於健,坤主於順,若是之類,率皆一字可以盡其義。而此卦上下皆險,以是為險難重疊之際。君子之人,必當預積習之,然後可以濟其險阻,故聖人特加習字者此也。

○ 蘇氏軾曰:坎,險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惟水為能習行於險,其不直曰坎而曰習坎,取於水也。

○ 呂氏大臨曰:習坎,更試乎至難也。八卦乾健坤順,震動艮止,離明坎險,巽入兌說。惟險非吉德,君子所不取,故於坎也,獨以習坎為名。更試重險,乃君子所有事也。

○ 薛氏溫其曰:坎非用物,以習為用,故名異它卦,蓋言用坎之人也。

○ 張氏浚曰:習,安行不息之稱。習坎險可出矣。夫陽陷於陰,非出險則功無自興。曰習坎,求以出險也。

○ 鄧氏汝諧曰:服習溫習,皆有重義。水雖至險,而習乎水者,雖出入乎水而不能溺,然則習乎險難者,斯能無入而不自得也。

○ 李氏舜臣曰:坎之中實是為誠,離之中虛是為明。中實者坎之用,中虛者離之用也。作易者,因坎離之中,而寓誠明之用,古聖人之心學也。

○ 胡氏炳文曰:他卦亨字,《本義》例以為占,惟此則曰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蓋他卦事之亨也,此心之亨也。陽實,有孚之象。陽明,心亨之象。

○ 章氏潢曰:六十四卦,獨於坎卦指出心以示人,可見心在身中,真如一陽陷於二陰之內,所謂道心惟微者此也。

○ 吳氏曰慎曰:陽陷陰中,所以為坎。中實有孚,所以處險。有孚則誠立,心亨則明通。心之體,靜而常明,如一陽藏於二陰中也。心之用,動而不息,如二陰中一陽之流行也。一陽者流行之本體,二陰者所在之分限。流而不踰限,動而靜也。限之而安流,靜而動也。有孚心亨之義,發於習坎,至矣哉!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本義】以陰柔居重險之下,其陷益深,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初以陰柔居坎險之下,柔弱无援,而處不得當,非能出乎險也,唯益陷於深險耳。窞,坎中之陷處。已在習坎中,更入坎窞,其凶可知。

【集說】

○ 張氏浚曰:陰居重坎下,迷不知復,以習於惡,故凶,失正道也。傳曰:小人行險以僥倖,初六之謂。

【案】如張氏說,習坎兩字,纔不虛設,時俗所謂機深禍轉深者。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本義】處重險之中,未能自出,故為有險之象。然剛而得中。故其占可以求小得也。

【程傳】二當坎險之時,陷上下二陰之中,乃至險之地,是有險也,然其剛中之才,雖未能出乎險中,亦可小自濟,不至如初益陷入於深險,是所求小得也。君子處險難而能自保者,剛中而已。剛則才足自衛,中則動不失宜。

【集說】

○ 楊氏時曰:求者,自求也。外雖有險而心常亨,故曰求小得。

○ 陳氏仁錫曰:求其小,不求其大,原不在大也。涓涓不已,流為江河,如掘地得泉,不待溢出外,然後為流水也。

【案】楊氏、陳氏之說極是,凡人為學作事,必自求小得始,如水雖涓涓而有源,為行險之本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本義】以陰柔不中正,而履重險之間,來往皆險,前險而後枕,其陷益深,不可用也,故其象占如此。枕,倚著未安之意。

【程傳】六三在坎險之時,以陰柔而居不中正,其處不善,進退與居皆不可者也。來下則入於險之中,之上則重險也,退來與進之皆險,故云來之坎坎。既進退皆險,而居亦險。枕謂支倚,居險而支倚以處,不安之甚也。所處如此,唯益入於深險耳。故云:入于坎窞。如三所處之道,不可用也,故戒勿用。

【集說】

○ 《朱子語類》云:險且枕,只是前後皆險。來之自是兩字,謂下來亦坎,上往亦坎。之,往也,進退皆險也。

○ 王氏申子曰:下卦之險已終,上卦之險又至,進退皆險,則寧於可止之地而暫息焉。且者聊爾之辭,枕者息而來安之義。能如此,雖未離乎險,亦不至深入於坎窞之中也。其進而入,則陷益深,為不可用。勿者,止之之辭也。

【案】險且枕,傳義與王氏分為三說,王氏以為戒處險者順聽之意,似與需之六四義足相發。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无咎。

【本義】晁氏云:先儒讀「樽酒簋」為一句,「貳用缶」為一句,今從之。貳,益之也。《周禮》大祭三貳,弟子職,左執虛豆,右執挾匕,周旋而貳,是也。九五尊位,六四近之,在險之時,剛柔相際,故有但用薄禮,益以誠心,進結自牖之象。牖非所由之正,而室之所以受明也。始雖艱阻,終得无咎,故其占如此。

【程傳】六四陰柔而下无助,非能濟天下之險者,以其在高位,故言為臣處險之道。大臣當險難之時,唯至誠見信於君,其交固而不可間,又能開明君心,則可保无咎矣。夫欲上之篤信,唯當盡其質實而已。多儀而尚飾,莫如燕享之禮,故以燕享喻之。言當不尚浮飾,唯以質實,所用一樽之酒,二簋之食,復以瓦缶為器,質之至也。其質實如此,又須納約自牖。納約謂進結於君之道。牖,開通之義。室之暗也,故設牖所以通明。自牖,言自通明之處,以況君心所明處。《詩》云:「天之牖民,如壎如篪。」毛公訓牖為道,亦開通之謂。人臣以忠信善道結於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所蔽者,暗處也;所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故云納約自牖。能如是,則雖艱險之時,終得无咎也。且如君心蔽於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詆其荒樂之非,如其不省何?必於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自古能諫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也。故訐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辯者,其說多行。且如漢祖愛戚姬,將易太子,是其所蔽也。群臣爭之者多矣,嫡庶之義,長幼之序,非不明也,如其蔽而不察何?四老者,高祖素知其賢而重之,此其不蔽之明心也,故因其所明而及其事,則悟之如反手。且四老人之力,孰與張良群公卿及天下之士?其言之切,孰與周昌、叔孫通?然而不從彼而從此者,由攻其蔽與就其明之異耳。又如趙王,太后愛其少子長安君,不肯使質於齊,此其蔽於私愛也。大臣諫之雖強,既曰蔽矣,其能聽乎?愛其子而欲使之長久富貴者,其心之所明也。故左師觸龍因其明而導之,以長久之計,故其聽也如響。非惟告於君者如此,為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後推及其餘,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

【集說】

○ 王氏弼曰: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无咎也。

○ 崔氏憬曰:於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比五而承陽,脩其潔誠,進其忠信,則終无咎也。

○ 郭氏雍曰:有孚者坎之德,君子行險而不失其信,所以法其德也。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至微物也。苟能虛中盡誠,以通交際之道,君子不以為失禮,所謂能用有孚之道者也。《傳》曰:苟有明信,蘋蘩薀藻之菜,筐莒錡釜之器,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者,無他焉,以誠為主故也。

○ 潘氏夢旂曰:「樽酒簋貳用缶」與損之「二簋可用享」同意,皆言不事多儀而尚誠實也。「納約自牖」與睽之「遇主于巷」同意,皆言自間道而通於君也。六四居大臣之位,當坎險之時,盡其誠實,雖自牖而納約,而終无咎,惟睽坎之時為然。

○ 何氏楷曰:貳,副也,謂樽酒而副以簋也。《禮》天子大臣出會諸侯,主國樽棜簋副是也。

【案】簋貳之說,何氏得之。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本義】九五雖在坎中,然以陽剛中正居尊位,而時亦將出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九五在坎之中,是不盈也,盈則平而出矣。祗,宜音柢,抵也。復卦云「无祗悔」,必抵於已平則无咎。既曰不盈,則是未平而尚在險中,未得无咎也。以九五剛中之才居尊位,宜可以濟於險,然下无助也。二陷於險中未能出,餘皆陰柔无濟險之才。人君雖才,安能獨濟天下之險?居君位而不能致天下出於險,則為有咎,必祗既平乃得无咎。

【集說】

○ 《朱子語類》云:「坎不盈,祗既平」,祗字他無說處,看來只得作抵字解,復卦亦然。

○ 俞氏琰曰:坎不盈,以其流也。《彖傳》云「水流而不盈」是也,不盈則適至於既平,故无咎。

○ 何氏楷曰:祗,適也,猶言適足也。言適於平而已,即《彖傳》所謂「水流而不盈」也。

【案】如《程傳》說,則不盈為未能盈科出險之義,與《彖傳》異指矣,須以俞氏、何氏之說為是。蓋不盈,水德也。有源之水,雖涓微而不舍晝夜,雖盛大而不至盈溢,惟二五剛中之德似之。此所以始於小得,而終於不盈也。

上六,係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凶。

【本義】以陰柔居險極,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係縛之以徽纆,因寘于叢棘之中,陰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至於三歲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

【集說】

○ 王氏弼曰:囚執寘於思過之地,自脩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

○ 吳氏澄曰:《周官》司圜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三歲不得,其罪大而不能改者與?

【案】不得者,不能得其道也。如悔罪思愆,是謂得道。則其困苦幽囚,止於三歲矣。聖人之教人動心忍性以習於險者,雖罪苦已成,而猶不忍棄絕者如此。

【總論】龔氏煥曰:坎卦本以陽陷為義,至爻辭則陰陽皆陷,不以陽陷於陰為義矣。二小得,五既平,是陽之陷為可出;初與三之入於坎窞,上之三歲不得,則陰之陷反為甚。易卦爻取義不同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