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8. 比卦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彖傳  象傳

 

8.   比卦  坤下坎上

【程傳】比《序卦》:「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親輔也。人之類必相親輔,然後能安,故既有眾則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師也。為卦上坎下坤,以二體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無間,莫如水之在地上,故為比也。又眾爻皆陰,獨五以陽剛居君位,眾所親附,而上亦親下,故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无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本義】比,親輔也。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陰,比而從之,以一人而撫萬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則當為人所親輔。然必再筮以自審,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然後可以當眾之歸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將皆來歸之。若又遲而後至,則此交已固,彼來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

【程傳】比,吉道也。人相親比,自為吉道,故《雜卦》云「比樂師憂」。人相親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則有悔咎,故必推原占決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謂占決卜度,非謂以蓍龜也。所比得「元永貞」則无咎。元,謂有君長之道。永,謂可以常久。貞,謂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從上,必求此三者,則无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方且來求親比,得所比則能保其安。當其不寧之時,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獨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後,則雖夫亦凶矣。夫猶凶,況柔弱者乎。夫,剛立之稱。《傳》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謂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間者,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雖剛強之至,未有能獨立者也。比之道,由兩志相求。兩志不相求則睽矣。君懷撫其下,下親輔於上,親戚朋友鄉黨皆然,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苟無相求之意,則離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則合,相持則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親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緩也。

【集說】

○ 郭氏雍曰:一陽之卦得位者,師、比而已,得君位者為比,得臣位者為師。

○ 馮氏椅曰:萃與比下體坤順同,上體水澤不相遠,惟九四一爻有分權之象,故「元永貞」言於五。比下無分權者,故「元永貞」言於卦。義各有在也。

○ 胡氏一桂曰:六十四卦,惟蒙、比以筮言。蒙貴初而比貴原者,蓋發蒙之道,當視其初筮之專誠;顯比之道,當致其原筮而謹審,所以不同也。

○ 胡氏炳文曰:原筮《本義》讀如原蠶、原廟、原田之原,義皆訓再。曰吉、曰无咎、曰凶,皆占辭。吉,上下相比之占,統言也。无咎,所比者之占。凶,比人者之占。分言也。蒙比卦辭特發兩筮字,以示占者之通例。筮得蒙卦辭,蒙求亨者與亨蒙者皆可用筮。得此卦辭,為人所比與求比者皆可用,顧其所處所存者何如耳。蒙之筮,問之人者也不一則不專。比之筮,問其在我者也不再則不審。不寜方來,指下四陰而言。來者自來,後者自後,吾惟問我之可比不可比。彼之來比不來比,吾不問也。此固王者大公之道,而為九五之顯比者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本義】比之初貴乎有信,則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實,則又有它吉也。

【程傳】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誠信為本,中心不信而親人,人誰與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誠,乃无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誠信充實於內,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缶,質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實其中,外不加文飾,則終能來有它吉也。它,非此也,外也。若誠實充於內,物无不信,豈用飾外以求比乎?誠信中實,雖它外皆當感而來從。孚信,比之本也。

【集說】

○ 鄭氏汝諧曰:五為比之主,初最遠而非其應,何以有吉義?蓋幾生於應物之先,而誠出於志之未變,故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也。居下而位卑,擴吾之信以充之,雖遠而非其應,終必應而有它吉矣。有它吉者,非期於必得而得之也。

○ 胡氏炳文曰:與人交,止於信。親比之初,能有誠信,所以比之无咎。及其誠信充實,則非特无咎,又有它吉。初六不與五應,故曰有它。大過九四、中孚初九皆曰有它,彼則戒其有它向之心,此則許其有它至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本義】柔順中正,上應九五,自內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二與五為正應,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處於內,自內,謂由己也。擇才而用,雖在乎上,而以身許國,必由於己,己以得君道合而進,乃得正而吉也。以中正之道,應上之求,乃自內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集說】

○ 梁氏寅曰:二與五為比,由內而比外者也。凡貞吉,有爻之本善者,有爻非貞而為之戒者。此曰貞吉,爻之本善也。言自內比外而得其正,是以吉也。

○ 谷氏家杰曰:自內之所有者以比之,達不變塞也。即此是正,故吉。

六三,比之匪人。

【本義】陰柔不中正,承、乘、應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程傳】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陰柔而不中,二存應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於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不假言也,故可傷。二之中正,而謂之匪人,隨時取義,各不同也。

【集說】

○ 王氏弼曰:四自外比,二為五應,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己親,故曰比之匪人。

○ 《朱子語類》云:初應四,為比得其人。二應五,亦為比得其人。惟三乃應上,上為比之无首者,故為比之匪人也。

○ 趙氏彥肅曰:初比於五,先也。二應也,四承也,六三無是三者之義,將不能比五矣。

六四,外比之,貞吉。

【本義】以柔居柔,外比九五,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四與初不相應而五比之,外比於五,乃得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與,宜也。五剛陽中正,賢也。居尊位,在上也。親賢從上,比之正也,故為貞吉。以六居四,亦為得正之義。又陰柔不中之人,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賢從上,必以正道則吉也。數說相須,其義始備。

【集說】

○ 易氏祓曰:易以上卦為外,下卦為內,而二體亦各有內外。四與五同體,而言外比者,亦所以比五也。

○ 李氏過曰:二與四皆比於五,二應五,在卦之內,故言比之自內;四承五,在卦之外,故言外比之。外內雖異,而得其所比,其義一也,故皆言貞吉。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本義】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群陰,皆來比己,顯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為「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雖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五居君位,處中得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當顯明其比道而已。如誠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發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澤,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親比於上?若乃暴其小仁,違道干譽,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狹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取三驅為喻,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故推其仁心,為三驅之禮,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成湯祝網,是其義也。天子之畋圍,合其三面,前開一路,使之可去,不忍盡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獸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顯明其比道,天下自然來比。來者撫之,固不煦煦然求比於物。若田之三驅,禽之去者,從而不追,來者則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皞皞而莫知為之者也。邑人不誡吉,言其至公不私,无遠邇親疏之別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誡,期約也。待物之一,不期誡於居邑,如是則吉也。聖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於顯比見之矣。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於君言之,竭其忠誠,致其才力,乃顯其比,君之道也。用之與否,在君而已,不可阿諛逢迎求其比己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誠意以待之,親己與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從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於鄉黨親戚,於衆人,莫不皆然,三驅失前禽之義也。

【集說】

○ 《朱子語類》:問:伊川解「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所謂來者撫之,去者不追,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所譬頗不相類,如何?曰:田獵之禮,置旃以為門,刈草以為長圍。田獵者,自門驅而入,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惟被驅而入者皆獲,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獲者譬來則取之,大意如此,無緣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須疑,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義不如此耳。

○ 又云:「邑人不誡」,如有聞無聲,言其自不消相告誡,又如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相似。

○ 胡氏炳文曰:諸陰爻皆言比之,陰比陽也。五言顯比,陽為陰所比也。師比之五,皆取田象。師之「田有禽」,害物之禽也。比之「失前禽」,背己之禽也。在師則執之,王者之義也。在比能失之,王者之仁也。

○ 梁氏寅曰:九五陽剛中正,為比之主。陽剛則明而不暗,中正則公而不私,此其所以為顯比也。以象言之,如田狩而用三驅失前禽,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此上之比下也,固顯比也。比下既得其道,則雖私屬亦喻上意,而不待告誡,此下之比上也,亦顯比也。上下之相比,同一顯明之道,又安有不吉乎?

○ 林氏希元曰:顯與隱對。光明正大,而無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者,顯也。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而不光明正大者,隱也。王者以父母天下為職,生養教誨,但知吾分所當為,盡其道而為之,至於民之感恩與否,則聽其在彼,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違道干譽,以求百姓之我親。此其施為舉措,何等光明正大,而豈有隱伏回曲闇昧褊窄之病,故謂之顯比。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網,用三驅之田,禽獸向我而入者取之,背我而前去者則失之,初不求於必得。至於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焉。夫王用三驅失前禽者,王道之得,邑人不誡者,王化之行,凡此皆吉之道也。王者能如九五之顯比,則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

○ 陸氏振奇曰:三驅失禽,置失得於勿恤者,狀蕩平之王心。邑人不誡,泯知識於大順者,狀熙皞之王化。

【案】《本義》解「邑人不誡」,謂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似以為求所失之前禽也。然《語類》只作有聞無聲之意,尤為精切。蓋言王者田獵,而近郊之處,略不驚擾耳。《本義》係朱子未修改之書,故其後來講論,每有不同者,皆此類也。大抵爻意是以田獵喻王者皞皞之氣象。前禽失而不追,邑人居而不誡,遠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親,乃所以為親之至也。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乃所以為尊之至也。顯比之世,凡有血氣,莫不尊親,而所謂大順大化,不見其迹者又如此。

上六,比之无首,凶。

【本義】陰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為无首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程傳】六居上,比之終也。首謂始也,凡比之道,其始善則其終善矣。有其始而无其終者,或有矣,未有无其始而有終者也,故比之无首,至終則凶也,此據比終而言。然上六隂柔不中,處險之極,固非克終者也。始比不以道,隙於終者,天下多矣。

【集說】

○ 王氏弼曰:无首,後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 王氏申子曰:五以一陽居尊,四陰比之於下,故《彖傳》曰「下順從也」。而上六孤立於外而不從,豈非後夫之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