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剝(坤下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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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剝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約世道,則偃武修文之後,人情侈樂,國家元氣必從此剝,約佛法,則規約繁興之後,真修必從此剝,約觀心有二義,一約得邊,則定慧莊嚴之後,皮膚脫盡,真實獨存,名之為剝,一約失邊,則世間相似定慧,能發世間辯才文彩,而于真修之要反受剝矣,約得別是一途,今且約失而論,則世出世法皆不利有攸往,所謂不利有攸往者,非謂坐聽其剝,正示挽回之妙用也,往必受剝,不往,則順而止之,所以挽回其消息盈虛之數,而合于天行也。

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所謂得乎丘民而為天子也,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故厚下乃可安宅,此救剝之妙策也,觀心釋者,向上事,須從腳跟下會取,正是此意。

六爻約世道,則朝野无非陰柔小人,惟一君子高居塵外,約佛化,則在家出家,皆以名利相縻,惟一聖賢遠在蘭若,約觀心,則修善斷盡,惟一性善從來不斷。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床者所以棲身,剝床則身无所棲矣,初在最下,故如剝足,于世法為惡民,于佛法為惡伽藍民,于觀心為剝損戒足也,別約得者,是剝去四惡趣因,然設无四惡趣,則大悲无所緣境,故誡以蔑貞凶。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于世法為惡臣,于佛法為惡檀越,于觀心為剝損禪定,无定,則散亂不能辨理,故未有與,別約得者,是剝去人天散善,然設无人天散善,則无以攝化眾生,故亦誡以蔑貞凶。

六三,剝之无咎。

象曰,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于世法,為混迹小人之君子,于佛法,為有正見之外護,于觀心,為剝損智慧,剝慧則不著于慧,故能因敗致功,坐斷兩頭而失上下,又別約得者,是剝去色无色界味禪暗定,故得无咎。

六四,剝床以膚,凶。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下卦如床,上卦如身,今剝及身膚,不可救矣,于世法為惡宰輔,于佛法為惡比丘,于觀心為剝无一切因果,別約得者,是剝去二乘入真法門,然設无真諦,則无以出生死而不染世間過患,故誡以切近于災,所謂毫釐有差,天地懸隔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于世法,為柔君以在君位,又居陽而得中,能師事上九高賢,挽回天下之亂,如文王之師呂尚,于佛法,為福德比丘作叢林主,率眾僧以師事聖賢,于觀心,為即修惡以達性惡,性惡融通,任運攝得佛地性善功德,故无不利,又別約得者,從空入假,剝二邊以歸中道,故須達中道統一切法,如貫魚以宮人寵,使法法皆成摩訶衍道,則无不利。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于世法為事外高賢,如呂尚箕子之類,于佛法為出世高流,人間福田,于觀心為性善終不可剝,故如碩果不食,君子悟之以成道,小人恃之而生濫聖之慢者也,別約得者,亦指性德從來不變不壞,能悟性德,則當下滿足一切佛法,故君子得輿,執性廢修,則墮落惡趣,故小人剝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