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62. 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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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62.   小過卦  艮下震上

【程傳】小過《序卦》:「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行則過也,小過所以繼中孚也。 為卦山上有雷,雷震於高,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 蓋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義】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程傳】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得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集說】

○ 王氏弼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 孔氏穎達曰: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例是也。褚氏云: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飛鳥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矯之行,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

○ 呂氏大臨曰:小過,過於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濟其不及,然後可以會於中。大過以濟其大不及,小過以濟其小不及者,濟所以亨也。飛鳥不宜上宜下,上窮而下有止也。過奢過慢則凶,不宜上也。過恭過儉則吉,宜下也。

○ 《朱子語類》云: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小過是小事過,又是過於小,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皆是過於小。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

○ 俞氏琰曰: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

○ 林氏希元曰:小過不當以人類言。當以事類言。觀大象《本義》曰: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又曰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見矣。小過亨者,小事過而亨也。曰利貞,深戒占者之辭。「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意。

○ 陸氏銓曰:君子雖行貴得中,事期當可,然勢有極重,時須損餘以補缺,事必矯枉而後平,即夫子所謂寧儉寧戚之意,理所當過即是時中。

【案】大過者,大事過也。小過者,小事過也。大事,謂關繫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道雖貴中,而有時而過者,過所以為中也,當過而過,然後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於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云,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棲宿。在人事則高亢者失正而遠於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初六,飛鳥以凶。

【本義】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程傳】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復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凶」。

○ 胡氏瑗曰:小過之時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獲凶也。

○ 項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陰過而不得中,是以凶也。以卦象觀之,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致凶,故曰「飛鳥以凶」。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則麗於網罟,故曰「飛鳥離之凶」。

○ 龔氏煥曰:大過卦辭以棟為象,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小過卦辭以鳥為象,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大過陽過於中,而三四又陽之中也。小過陰過於外,初上又陰之外也。

○ 胡氏炳文曰:大過有棟橈象,棟之用在中,故於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於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耶?鳥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大過象棟者兩爻,小過象飛鳥者亦兩爻。然大過宜隆不宜橈,則四居上吉,三居下凶,宜矣。小過之鳥,宜下不宜上,初居下應吉而反凶者,何也?蓋屋之中棟,惟一而已,四之象獨當之,鳥之翼則有兩,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初於時則未過,於位則處下,如鳥之正當棲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飛,其凶也,豈非自取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本義】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於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為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從於三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他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无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則无咎也。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六二或過或不及,皆適當其時與分,而不愆於中焉,此在過之道為無過也,故曰无咎。

○ 俞氏琰曰:遇妣而過於祖,雖過之,君子不以為過也。遇臣則不可過於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故其象如此,其占无咎。

○ 張氏振淵曰:祖妣只作陰陽象,陽亢而陰順也。過祖遇妣,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如此則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順也。

○ 吳氏曰慎曰:六二中正,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蓋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此權之所以取中,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

【案】古者重昭穆,故孫則祔於祖,孫婦則祔於祖姑。晉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謂祖姑也。兩陰相應,故取妣婦相配之象。凡易之義,陰陽有應者,則為君臣,為夫婦,取其耦配也。無應者,則或為父子,或為等夷,或為嫡媵,或為妣婦,取其同類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婦之配,無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為義。孫行而附於祖列,疑其過矣。然禮所當然是適得其分也。無應於君者,不敢仰干於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節不失也。以人事類之,則事之可過者。過而得其恭順之體。事之必不可過者,不及而安於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過之義主於過恭過儉,妻道也,臣道也。二當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權衡於過不及而得其中,於六爻為最善。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本義】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程傳】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无所能為,而為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凶也。三於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於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三不失正,故无必凶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為下,皆如是也。

【集說】

○ 楊氏啓新曰:言當過於防,而九三不知時也。

【案】小過者,小事過也。小事過者,敬小慎微之義也。九三過剛,違於斯義矣。故為不過於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傳》曰:君子能勤小物,故無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本義】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程傳】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无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隨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无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集說】

○ 《朱子語類》云: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

【案】《彖傳》三四皆「剛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純剛,故凶。九四居柔,故有无咎之義。然質本剛也,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為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過遇,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過遇之,則往而有危。所當以為戒,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是小過之時義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義】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程傳】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為,豈能成功,如密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云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集說】

○ 張子曰:小過有飛鳥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隱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猶聖賢雖過行其事,意在矯下也。

○ 姚氏舜牧曰:時值小過,宜下不宜上。陰至於五,過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挾勢自亢,澤不下究,雲雖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當此之時,欲沛膏澤於生民,必須下求巖穴之士以為輔,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賢。

○ 錢氏志立曰:小過所惡者,飛鳥也。鳥在穴而不飛,所謂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為助。

【案】小過有飛鳥之象,而所惡者飛。蓋飛則上而不下,違乎不宜上宜下之義也。雲亦飛物也,下而降則為雨。密雲不雨是猶飛而未下也,五在上體,又居尊位,當小過之時,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密雲不雨為象。雲而不雨,則膏澤不下於民矣。以其虛中也,故能降心以從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鳥然,不弋其飛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則合乎宜下之義。而雲之飛者,不崇朝而為雨之潤矣,此爻變鳥之象,而為雲者以居尊位故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本義】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傳】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凶也。離,過之遠也。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眚者人為。既過之極,豈惟人眚,天災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說】

○ 王氏弼曰: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 孔氏穎達曰: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鳥飛而無託,必離繒繳,故曰「飛鳥離之凶」也。過亢離凶,是謂自災而致眚。

○ 胡氏瑗曰:上六過而不已,若鳥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窮極而離於凶禍,不能反於下以圖其所安,猶人之不近人情,亢己而行,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皆有之也。

○ 余氏芑舒曰:飛鳥離之,如「鴻則離之」之離。

○ 俞氏琰曰: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於繒繳,不亦凶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案】復之上曰「迷復凶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凶由己作,災眚外至。迷復則因凶而致災眚者也,此則凶即其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於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致凶者稍別。

【總論】項氏安世曰:坎離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經終於坎離,下經終於既未濟。頤中孚肖離,大小過肖坎。故上經以頤大過附坎離,下經以中孚小過附既未濟。二陽函四陰則謂之頤,四陽函二陰則謂之中孚,二陰函四陽則謂之大過,四陰函二陽則謂之小過,離之為麗,坎之為陷,意亦類此。

○ 吳氏曰慎曰:以二陽言,九三過剛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无咎。五上皆以陰乘陽上,《彖傳》所謂「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凶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所謂下順者也,故无咎。初以柔居下而凶者,位雖卑,而志則上而不下,是以與上六同為飛鳥之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