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60. 節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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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60.   節卦  兌下坎上

【程傳】節《序卦》:「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物既離散,則當節止之,節所以次渙也。為卦澤上有水,澤之容有限。澤上置水,滿則不容,為有節之象,故為節。

節,亨,苦節不可貞。

【本義】節,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節固自有亨道矣。又其體陰陽各半,而二五皆陽,故其占得亨。然至於太甚則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為貞也。

【程傳】事既有節,則能致亨通,故節有亨義。節貴適中,過則苦矣。節至於苦,豈能常也。不可固守以為常,不可貞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 薛氏溫其曰:節以禮,其道乃亨。過苦傷陋,不可以為正也。

初九,不出戶庭,无咎。

【本義】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戶庭,戶外之庭。門庭,門內之庭。初以陽在下,上復有應,非能節者也。又當節之初,故戒之謹守,至於不出戶庭則无咎也。初能固守,終或渝之,不謹於初,安能有卒,故於節之初為戒甚嚴也。

【集說】

○ 王氏申子曰:陽剛在下,居得其正。當節之初,知其時未可行,故謹言謹行,至於不出戶外之庭,是知節而能止者,故无咎。

○ 徐氏在漢曰:坎變下一畫為兌,象止坎下流。戶以節人之出入,澤以節水之出入。初「不出戶庭」,以極其慎密為不出,此其所以无咎。

九二,不出門庭,凶。

【本義】門庭,門內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无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二雖剛中之質,然處陰居說而承柔。處陰,不正也。居說,失剛也。承柔,近邪也。節之道當以剛中正。二失其剛中之德,與九五剛中正異矣。不出門庭,不之於外也,謂不從於五也。二五非陰陽正應,故不相從。若以剛中之道相合,則可以成節之功。惟其失德失時,是以凶也。不合於五,乃不正之節也,以剛中正為節,如懲忿窒欲,損過益有餘是也。不正之節,如嗇節於用,懦節於行是也。

【集說】

○ 《朱子語類》云:戶庭是初爻之象,門庭是第二爻之象。

○ 錢氏志立曰:澤所以鍾水也,水始至則增其防以瀦之,初九是也。水漸盛則啓其竇以洩之,九二是也。二與初同道,則失其節矣。

【案】節卦六爻皆以澤水二體取義,澤者止,水者行。節雖以止為義,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窮,乃為節之亨也。初二兩爻,一在澤底,一在澤中。在澤底者水之方瀦,不出宜也,在澤中則當有蓄洩之道,不可閉塞而不出也。兌本坎體,中爻其主也。有坎之德可以流行,而變兌則為下流之塞,二適當之,故六爻之失時,未有如二者也。時應塞而塞,則為慎密不出,雖足不窺戶可也。時不應塞而塞,則為絕物自廢,所謂出門同人者安在哉。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无咎。

【本義】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六三不中正,乘剛而臨險,固宜有咎。然柔順而和說,若能自節而順於義,則可以无過。不然,則凶咎必至,可傷嗟也。故「不節若則嗟若」。己所自致,无所歸咎也。

【集說】

○ 張子曰:處非其位,失節也。然能嗟其不節,則亦无咎矣。

○ 又曰:王弼於此无咎,又別立一例,只舊例亦可推行,但能嗟其不節,有補過之心,則亦无咎也。

○ 李氏彥章曰:臨之六三,失臨之道,而既憂之。節之六三,失節之道而嗟若,皆得无咎。易以補過為善者也。

○ 鄭氏汝諧曰:進乘二陽,處澤之溢,過乎中而不節者三也。知其不節,而能傷嗟以自悔,其誰咎之哉!下體之極,極則當變,故發此義。

○ 豐氏寅初曰:處兌之極,水溢澤上,說於驕侈,不知謹節,以致窮困。然其心痛悔,形於悲歡,能悔則有改過之幾,是猶可以无咎也。

六四,安節,亨。

【本義】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四順承九五剛中正之道,是以中正為節也。以陰居陰,安於正也,當位為有節之象。下應於初,四坎體水也,水上溢為无節,就下有節也。如四之義,非強節之,安於節者也,故能致亨。節以安為善,強守而不安則不能常,豈能亨也。

【集說】

○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處兌澤之極,是乃溢而不節,六四當位而順承九五之君,故為安節。

【案】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節。安與勉對,蓋凡其制節謹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強以為節者也。於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為水流平地,安瀾之象。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本義】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九五剛中正居尊位,為節之主。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則安行,天下則說從,節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則有可嘉尚也。

【集說】

○ 王氏弼曰: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 《朱子語類》云:甘便對那苦,甘節與「禮之用,和為貴」相似。

○ 趙氏汝楳曰:鹹苦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節味之偏而適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節之吉也。

【案】水之止者苦,積澤為鹵是也。其流者甘,山下出泉是也。五為坎,主水之源也。在井為冽,取其不泥也。在節為甘,取其不苦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本義】居節之極,故為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於凶。然禮奢寧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程傳】上六居節之極,節之苦者也。居險之極,亦為苦義。固守則凶,悔則凶亡。悔,損過從中之謂也。節之悔亡,與他卦之悔亡,辭同而義異也。

【集說】

○ 干氏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故曰貞凶。

○ 孔氏穎達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凶,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

○ 呂氏大臨曰:上六居節之極,其節已甚,苦節者也。用過乎節,物所不堪,守是不變,物窮必乖,故曰貞凶。禮奢寧儉,未害乎義,故曰悔亡。

○ 胡氏炳文曰:五位中,故為甘。上位極,故為苦。《彖》曰「節亨」,五以之,曰「苦節不可貞」,上以之。

○ 來氏知德曰:無甘節之吉,故貞凶。無不節之嗟,故悔亡。

【總論】丘氏富國曰:《彖傳》當位以節,故節之六爻,以當位為善,不當位為不善。若以兩爻相比者觀之,則又各相比而相反。初與二比,初「不出戶庭」則无咎,二「不出門庭」則凶,二反乎初者也。三與四比,四柔得正則為「安節」,三柔不正則為「不節」,三反乎四者也。五與上比,五得中則為節之甘,上過中則為節之苦,上反乎五者也。

○ 陸氏振奇曰:觀下卦通塞二字,上卦甘苦二字,可以知節道矣。通處味甘,塞處味苦。塞極必潰,故三受焉。甘失反苦,故上受焉。

【案】下卦為澤為止,故初二皆曰不出。三則澤之止而溢也,上卦為水為流,故四曰安,而五曰甘。上則水之流而竭也。通塞甘苦,皆以澤水取義。陸氏之說得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