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58. 兌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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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58.   兌卦  兌下兌上

【程傳】兌《序卦》:「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物相入則相說,相說則相入,兌所以次巽也。

兌,亨,利貞。

【本義】兌,說也。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其象為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塞其下流之象。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於貞。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又柔外,故為說亨。剛中,故利於貞。亦一義也。

【程傳】兌,說也。說,致亨之道也。能說於物,物莫不說而與之,足以致亨。然為說之道,利於貞正,非道求說則為邪諂而有悔咎,故戒利貞也。

【集說】

○ 焦氏竑曰:人有喜說必見而在外,蓋陽假陰之和柔以為用。喜說非由於陰也,故二陰一陽,則陽為之主。二陽一陰,則陰非為主,但為陽之用耳。

【案】地有積濕,春氣至則潤升於上。人身有血,陽氣盛則腴敷於色,此兌為澤為說之義,蓋說雖緣陰,而所以用陰者陽也。人有柔和之質,而非以忠直之心行之,則失正而入於邪矣,故利貞。

初九,和兌,吉。

【本義】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无係應,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初雖陽爻,居說體而在最下,无所係應,是能卑下和順以為說,而无所偏私者也。以和為說,而无所偏私,說之正也。陽剛則不卑,居下則能巽,處說則能和,无應則不偏,處說如是,所以吉也。

【集說】

○ 蔡氏淵曰:爻位皆剛,不比於柔,得說之正,和而不流者也,故吉。

○ 吳氏澄曰:六畫唯初不比陰柔,說道之善。故曰和。

○ 趙氏玉泉曰:陽剛則無邪媚之嫌,居下則無上求之念,無應又無私係之累,其說也不諂不瀆,中節而無乖戾,和兌之象,如是則說得其正矣。

○ 來氏知德曰:和與《中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同。謂其所說者無乖戾之私,皆性情之正,道義之公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本義】剛中為孚,居陰為悔。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矣。

【程傳】二承比陰柔,陰柔小人也。說之則當有悔,二剛中之德,孚信內充,雖比小人,自守不失。君子和而不同,說而不失剛中,故吉而悔亡,非二之剛中則有悔矣,以自守而亡也。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六三陰柔而不正,所謂非道以說者也。而二比之,疑於有悔矣。然二以剛居中,誠實之德,充足於內,故雖與三同體,而無失己之嫌,此其悔所以亡也。

○ 龔氏煥曰:九二陽剛得中,當說之時,以孚信為說者也。己以孚信為說,人不得而妄說之,所以吉也。

六三,來兌,凶。

【本義】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无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凶之道也。

【程傳】六三陰柔不中正之人,說不以道者也。來兌,就之以求說也,比於在下之陽,枉己非道,就以求說,所以凶也。之內為來,上下俱陽而獨之內者,以同體而陰性下也,失道下行也。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六三居兩兌之間,一兌既盡,一兌復來,故曰來兌。夫以不正之才,居兩兌之間,左右逢迎,惟以容說為事,此小人之失正者,故於兌為凶。

【案】三居內體,故曰來。然非來說於下二陽之謂也。為說之主。志在於說,凡外物之可說者,皆感之而來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本義】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如此則有喜矣,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程傳】四上承中正之五,而下比柔邪之三,雖剛陽而處非正。三陰柔,陽所說也,故不能決而商度未寧,謂擬議所從而未決,未能有定也。兩間謂之介,分限也。地之界則加田義,乃同也,故人有節守謂之介,若介然守正,而疾遠邪惡,則有喜也。從五,正也。說三,邪也。四近君之位,若剛介守正,疾遠邪惡,將得君以行道,福慶及物,為有喜也。若四者得失未有定,繫所從耳。

【集說】

○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近比六三諛佞之小人,心知其非,而實樂其柔媚,故商度所說,去取交戰於胸中而未寧。聖人於是勉之曰,介然疾惡小人則有喜。

【案】易中疾字皆與喜對,故曰「无妄之疾勿藥有喜」,又曰「損其疾使遄有喜」。以此爻例之,則疾者謂疾病也,喜者謂病去也。四比於三,故曰介疾,言介於邪害之間也。若安而溺焉,則其為鴆毒大矣,惟能商度所說而不以可說者為安,則雖介疾而有喜矣。《論語》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其商兌之謂乎。

九五,孚于剝,有厲。

【本義】剝,謂陰能剝陽者也。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陰柔,為說之主,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於上六則有危也。

【程傳】九五得尊位而處中正,盡說道之善矣。而聖人復設有厲之戒,蓋堯舜之盛,未嘗无戒也。戒所當戒而已,雖聖賢在上,天下未嘗无小人,然不敢肆其惡也。聖人亦說,其能勉而革面也。彼小人者,未嘗不知聖賢之可說也。如四凶處堯朝,隱惡而順命是也。聖人非不知其終惡也,取其畏罪而強仁耳。五若誠心信小人之假善為實善,而不知其包藏,則危道也。小人者備之不至,則害於善,聖人為戒之意深矣。剝者,消陽之名,陰消陽者也。蓋指上六,故孚於剝則危也。以五在說之時而密比於上六,故為之戒。雖舜之聖,且畏巧言令色,安得不戒也。說之惑人,易入而可懼也如此。

【集說】

○ 王氏弼曰: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于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 楊氏簡曰:九五親信上六柔媚不正之小人,故曰孚于剝。剝之為卦,小人剝君子,又剝喪其國家,故謂小人為剝。信小人,危厲之道也。

○ 胡氏炳文曰:說之感人,最為可懼,感之者將以剝之也。況為君者,易狃於所說,故雖聖人且畏「巧言令色」,況凡為君子者乎!

○ 錢氏一本曰:兌五說體,與履五健體不同,履五健,恐其和之難,危在夬,兌五說,不覺其入之易,危在孚,故皆有厲之象。

【案】易中凡言厲者,皆兼內外而言,蓋事可危而吾危之也。履五爻及此爻,皆以剛中正居尊位,而有厲辭。夫子又皆以位正當釋之,是其危也。以剛中正故能危也。履卦有危懼之義,而九五居尊,所謂「履帝位而不疚」者,故能因夬履而常危。兌有說義,九五居尊,又比上六,故亦因孚于剝而心有危也。

此「有厲」與夬「有厲」正同,皆以九五比近上六,所謂其危乃光者也。

上六,引兌。

【本義】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程傳】他卦至極則變,兌為說,極則愈說。上六成說之主,居說之極,說不知已者也。故說既極矣,又引而長之,然而不至悔咎,何也?曰:方言其說不知已,未見其所說善惡也。又,下乘九五之中正,无所施其邪說,六三則承乘皆非正,是以有凶。

【集說】

○ 劉氏牧曰:執德不固,見誘則從,故稱引兌。

○ 毛氏璞曰:所以為兌者,三與上也。三為內卦,故曰來,上為外卦,放曰引。

【案】三與上,皆以陰柔為說主。來兌者,物感我而來,《孟子》所謂蔽於物,《樂記》所謂感於物而動者也。引兌者,物引我而去,《孟子》所謂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樂記》所謂物至而人化物者也。始於來,終於引,此人心動乎欲之淺深也。

【總論】

○ 龔氏煥曰:兌本以說之見乎外而得名,然六爻之義,皆不取說之徇乎外者,人之所說,苟能不徇乎外,則其見於外者,斯得其正而吉矣。

○ 蔣氏悌生曰:當說之時,剛則有節,柔則無度,故此卦初二及四五四爻,皆以剛陽而得吉。三上二爻,皆以陰柔而致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