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43. 夬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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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43.  夬卦  乾下兌上

【程傳】夬《序卦》:「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益之極,必決而後止。理无常益,益而不已,已乃決也,夬所以次益也。為卦兌上乾下,以二體言之,澤,水之聚也,乃上於至高之處,有潰決之象。以爻言之,五陽在下,長而將極,一陰在上,消而將盡,眾陽上進,決去一陰,所以為夬也。夬者剛決之義,眾陽進而決去一陰,君子道長,小人消衰,將盡之時也。

夬,揚于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

【本義】夬,決也,陽決陰也,三月之卦也。以五陽去一陰,決之而已。然其決之也,必正名其罪,而盡誠以呼號其眾,相與合力。然亦尚有危厲,不可安肆,又當先治其私,而不可專尚威武,則利有所往也。皆戒之之辭。

【程傳】小人方盛之時,君子之道未勝,安能顯然以正道決去之。故含晦俟時,漸圖消之之道。今既小人衰微,君子道盛,當顯行之於公朝,使人明知善惡,故云「揚于王庭」。孚,信之在中,誠意也。號者,命眾之辭。君子之道雖長盛,而不敢忘戒備,故至誠以命眾,使知尚有危道。雖以此之甚盛,決彼之甚衰,若易而无備,則有不虞之悔。是尚有危理,必有戒懼之心,則无患也,聖人設戒之意深矣。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必以己之善道勝革之,故聖人誅亂,必先修己,舜之敷文德是也。邑,私邑。告自邑,先自治也。以眾陽之盛,決於一陰,力固有餘。然不可極其剛至於太過,太過乃如蒙上九之為寇也。戎兵者強武之事。不利即戎,謂不宜尚壯武也。即,從也。從戎,尚武也。利有攸往,陽雖盛,未極乎上,陰雖微,猶有未去,是小人尚有存者,君子之道有未至也,故宜進而往也。不尚剛武,而其道益進,乃夬之善也。

【集說】

○ 游氏酢曰:揚于王庭,誦言于上也。孚號,誕告于下也。告自邑,自近而及遠也。

○ 胡氏炳文曰:以五陽去一陰,而彖為警戒危懼之辭不一。蓋必揚于王庭,使小人之罪明。以至誠呼號其眾,使君子之類合,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有危道焉,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有自治之道焉。復利往,往而為臨為泰為夬也。夬利往,往而為乾也。蓋陰之勢雖微,蔓或可滋,窮或為敵,君子固無時不戒懼,尤不可於小人道衰之時忘戒懼也。

【案】以《彖傳》觀之,則揚于王庭者聲罪正辭也。孚號有厲者,警戒危懼也。有厲,不指時事,謂其心之憂危也。夫既曰揚于王庭矣,則所宣告者眾,而治之務於武斷矣。而又曰「告自邑不利即戎」,意似相反何也?曰:雖宣告者眾,而其本則在於自修。雖治之貴剛,而神武則存乎不殺也。蓋「告自邑不利即戎」,是終「孚號有厲」之意,「利有攸往」是終「揚于王庭」之意。

初九,壯于前趾,往不勝,為咎。

【本義】前,猶進也。當決之時,居下任壯,不勝宜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九陽爻而乾體,剛健在上之物,乃在下而居決時,壯于前進者也。前趾,謂進行,人之決於行也。行而宜,則其決為是。往而不宜,則決之過也。故往而不勝,則為咎也。夬之時而往,往決也,故以勝負言。九居初而壯於進,躁於動者也,故有不勝之戒。陰雖將盡,而己之躁動,自宜有不勝之咎,不計彼也。

【集說】

○ 蘇氏軾曰:大壯之長則為夬,故夬之初九,與大壯之初九無異。

○ 《朱子語類》云:壯于前趾與大壯初爻同,此卦大率似大壯,只爭一畫。

○ 蔡氏清曰:其不勝者,自為不勝也。故曰為咎,明非時勢不利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

【本義】九二當決之時,剛而居柔,又得中道,故能憂惕號呼以自戒備。而莫夜有戎,亦可无患也。

【程傳】夬者,陽決陰,君子決小人之時,不可忘戒備也。陽長將極之時,而二處中居柔,不為過剛。能知戒備,處夬之至善也。內懷兢惕,而外嚴誡號,雖莫夜有兵戎,亦可勿恤矣。

【集說】

○ 張子曰:警懼申號,能孚號而有厲也。以必勝之剛,決至危之柔,能自危厲,雖有戎何恤。

○ 蘇氏軾曰:莫夜,警也。有戎勿恤,靜也。

○ 王氏申子曰:彖言孚號,而以有厲處之矣。二剛得中而知戒懼,故亦惕號。蓋必如是而後可免小人乘間抵隙之憂,故雖莫夜陰伏之時有兵戎,亦不足慮矣,以防之密而備之素也。

○ 吳氏曰慎曰:剛中居柔,能憂惕號呼,即彖之「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者也,雖莫夜有戎而無憂。

【案】此爻辭有以「惕號莫夜」為句,「有戎勿恤」為句者,言莫夜人所忽也,而猶惕號,則所以警懼者素矣。有戎人所畏也,而不之恤,則所以持重者至矣。蓋即彖之所謂孚號有厲,不利即戎者也。夫惟無事而惕號,故有事而能勿恤。史稱終日欽欽,如對大敵,及臨陳則志氣安閒,若不欲戰者是也。此卦當以九五為卦主,而彖辭之意獨備於九二者,蓋九二遠陰,主於平時,則發孚號告邑不利即戎之義。九五近陰,主於臨事,則發揚于王庭,利有攸往之義,然其為中行中道則一也。

九三,壯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无咎。

【本義】頄,顴也。九三當決之時,以剛而過乎中,是欲決小人,而剛壯見於面目也。如是則有凶道矣,然在眾陽之中,獨與上六為應,若能果決其決,不係私愛,則雖合於上六,如獨行遇雨,至於若濡,而為君子所慍,然終必能決去小人而无所咎也。溫嶠之於王敦,其事類此。

【程傳】爻辭差錯,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壯于頄有凶,獨行遇雨,若濡有慍,君子夬夬,无咎。」亦未安也。當云「壯于頄有凶,獨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慍,无咎」。夬決尚剛健之時,三居下體之上,又處健體之極,剛果於決者也。頄,顴骨也,在上而未極於上者也。三居下體之上,雖在上而未為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剛決,壯于頄者也,有凶之道也。獨行遇雨,三與上六為正應,方群陽共決一陰之時,己若以私應之,故不與眾同而獨行,則與上六陰陽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謂陰陽和也。君子道長,決去小人之時,而己獨與之和,其非可知,唯君子處斯時則能。夬夬,謂夬其夬,果決其斷也。雖其私與當遠絕之,若見濡污有慍惡之色,如此則无過咎也。三健體而處正,非必有是失也,因此義以為教耳。爻文所以交錯者,由有遇雨字,又有濡字,故誤以為連也 。

【集說】

○ 陸氏希聲曰:當君子之世而應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內有慍恨之心。然後獲无咎者,志有存焉。

○ 王氏安石曰:九三乾體之上,剛亢外見,壯于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辭也,應乎上六,疑於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為,眾人固不識,若濡則有慍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 郭氏雍曰:夬與大壯內卦三爻相類,故初九九三言壯。壯者小人用剛之事,非大者之壯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義,故大壯曰「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而此曰「壯于頄有凶,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壯言之,則知壯于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凶也。唯君子明夬夬之義,則終无咎矣。

○ 《朱子語類》云: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見於面目。至於遇雨而為所濡濕,雖為眾陽所慍,然志在決陰,故得无咎也。蓋九三雖與上六為應,而以剛居剛,有能決之象。故壯于頄則有凶,而和柔以去之乃无咎。

○ 蔡氏清曰:大意謂君子之去小人,顧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決小人,則雖暫與之合,而為善類之慍,終必能決之而无咎。不愈於壯于頄而有凶乎,此所以貴於決而和也。

○ 何氏楷曰:上六為成兌之主,澤上於天,故稱雨。以其適值而非本心也,故稱遇。本非濡也,而迹類之,故稱若。或觀其跡而不察其心也,故稱有慍。

九四,臀无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本義】以陽居陰,不中不正,居則不安,行則不進。若不與眾陽競進而安出其後,則可以亡其悔。然當決之時,志在上進,必不能也。占者聞言而信,則轉凶而吉矣。牽羊者,當其前則不進,縱之使前而隨其後,則可以行矣。

【程傳】臀无膚,居不安也。行次且,進不前也。次且,進難之狀。九四以陽居陰,剛決不足,欲止則眾陽並進於下,勢不得安,猶臀傷而居不能安也。欲行則居柔失其剛壯,不能強進,故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羊者群行之物。牽者,挽拽之義。言若能自強而牽挽以從群行,則可以亡其悔。然既處柔,必不能也。雖使聞是言,亦必不能信用也。夫過而能改,聞善而能用,克己以從義,唯剛明者能之。在它卦九居四,其失未至如此之甚。在夬而居柔,其害大矣。

【集說】

○ 方氏應祥曰:牽羊之說,《本義》謂讓羊使前而隨其後,則羊乃眾君子之象。若就兌羊之象言之,則羊還是九四。羊性善觸,不至羸角不已。聖人教以自牽其羊,抑其很性,則可以亡悔矣,是亦壯頄有凶之意。

【案】臀者與陰相背之物也。夬四姤三,皆與陰連體而相背,故皆以臀為象。夫相背則勢猶相遠,緩以處之,可也。若臀有膚則能安坐矣。臀无膚,喻四之不能安坐也。不能安坐,故次且而欲進,所以然者,不能自制其剛壯故也。苟能制其剛壯如牽羊,然則可亡其悔,特恐當此時也,聞持重之言而不信耳。聖人於占戒之外,又設為反辭者,凡人有所憂畏瞻慮,則受警戒也。易時之可為,勢之可乘,一則恐失事機,二則恐犯眾議,是以聞言而多不信也。牽羊方氏說善。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无咎。

【本義】莧陸,今馬齒莧,感陰氣之多者。九五當決之時,為決之主,而切近上六之陰,如莧陸然。若決而決之,而又不為過暴,合於中行,則无咎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五雖剛陽中正居尊位,然切近於上六。上六說體,而卦獨一陰,陽之所比也。五為決陰之主,而反比之,其咎大矣。故必決其決,如莧陸然,則於其中行之德為无咎也。中行,中道也。莧陸,今所謂馬齒莧是也。曝之難乾,感陰氣之多者也。而脆易折,五若如莧陸,雖感於陰而決斷之易,則於中行无過咎矣。不然,則失其中正也。感陰多之物,莧陸為易斷,故取為象。

【集說】

○ 鄭氏汝諧曰:莧陸,本草云:一名商陸,其根至蔓,雖盡取之,而旁根復生。小人之類難絕如此。

○ 《朱子語類》云:莧陸是兩物,莧者馬齒莧,陸者草陸,一名商陸,皆感陰氣多之物。藥中用商陸治水腫,其物難乾,其子紅。

○ 項氏安世曰:夬夬者,重夬也。當夬者,上六也。三應之,五比之,嫌其不能夬也,故皆以夬夬明之。三謂之遇雨,五謂之莧陸,皆與陰俱行者也。比於陰而能自決以保其中,故可免咎。

【案】此言莧陸夬夬,猶姤言包瓜,皆以細草陰類喻小人也。時當含章則包之,時當揚庭則決之。然其包之也以杞,剛之體不失也。其決之也以中行,柔之用兼濟也。

上六,无號,終有凶。

【本義】陰柔小人,居窮極之時,黨類已盡,无所號呼,終必有凶也。占者有君子之德,則其敵當之,不然反是。

【程傳】陽長將極,陰消將盡,獨一陰處窮極之地,是眾君子得時,決去危極之小人也。其勢必須消盡,故云无用號咷畏懼,終必有凶也。

【集說】

○ 蘇氏軾曰:无號者,不警也。陽不警,則有以乘之矣。

○ 楊氏簡曰:柔已決去,剛道已長,然不可不敬戒。苟忽焉不敬不戒,不警號。則亦終有凶。雖未必凶遂至,而既不警戒則放逸,逸則失道矣,失道者終於凶。

○ 蔣氏悌生曰:易為君子謀,不為小人謀。詳味此爻,若如《傳》義說,似為小人謀,恐只依卦辭「孚號有厲」之意。言雖是五陽決去,一陰尚存,為君子之計。苟或默然養禍,則其終必致凶。聖人之情,何嘗慮小人有凶也。

【總論】徐氏幾曰:夬,決也。以盛進之五剛,決衰退之一柔,其勢若甚易。然而聖人不敢以易而忽之,故於夬之一卦,丁寧深切,所以周防戒備者,無所不至。

○ 龔氏煥曰:夬卦似大壯,故諸爻多與大壯相似,初之壯于趾,三之壯于頄之類是也。夬以五陽決一陰,其壯甚矣。聖人慮其夬決之過,故於爻皆致戒,而以陽居陽者為尤甚焉。陽之決陰,君子之去小人,亦貴乎中而已矣。

【案】夬之與壯,前三爻全相類,是已。後三爻先儒未詳說,須知壯之當前者四也,夬之當前者五也,故壯四之藩決,即夬五之夬夬。若壯之六五,則壯已過,而非用壯之時。夬之九四,則夬未及,而亦未可為果決之事,故壯五之喪羊,即夬四之牽羊也。若壯上之艱,夬上之號,則戒之始終不忘危懼而已。壯不如夬之盛,故猶曰不能遂。夬則可以遂矣,然其危懼之心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