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32. 恒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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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32.   恒卦  巽下震上

【程傳】恒《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咸夫婦之道,夫婦終身不變者也,故咸之後受之以恒也。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義。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道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正。故兌艮為咸,而震巽為恒也。男在女上,男動於外,女順於內,人理之常,故為恒也。又剛上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相應,皆恒之義也。

恒,亨,无咎,利貞,利有攸往。

【本義】恒,常久也。為卦震剛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風,二物相與,巽順震動,為巽而動,二體六爻陰陽相應,四者皆理之常,故為恒。其占為能久於其道,則亨而无咎。然又必利於守正,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程傳】恒者常久也,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无咎也。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為有咎矣。如君子之恒於善,可恒之道也。小人恒於惡,失可恒之道也。恒所以能亨,由貞正也。故云利貞。夫所謂恒,謂可恒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變也,故利於有往。惟其有往,故能恒也,一定則不能常矣。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

【集說】

○ 《朱子語類》云:恒是箇一條物事,徹頭徹尾不是尋常字,古字作𢛢,其說象一支船,兩頭靠岸,可見徹頭徹尾。

○ 徐氏幾曰:恒有二義,有不易之恒,有不已之恒。利貞者,不易之恒也。利有攸往者,不已之恒也。合而言之乃常道也,倚於一偏,則非道矣。

○ 林氏希元曰:惟其不易,所以不已。

初六,浚恒,貞凶,无攸利。

【本義】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則雖正亦凶,而無所利矣。

【程傳】初居下而四為正應,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勢。四震體而陽性,以剛居高,志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志,異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浚,深之也。浚恒,謂求恒之深也。守常而不度勢,求望於上之深,堅固守此,凶之道也。泥常如此,无所往而利矣。世之責望故素而致悔咎者,皆浚恒者也。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恒安其處者也。柔微而不恒安其處,亦致凶之道。凡卦之初終,淺與深,微與盛之地也,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時矣。

【集說】

○ 陸氏希聲曰:常之為義,貴久於其道,日以浸深。初為常始,宜以漸為常,而體巽性躁,遽求深入,是失久於其道之義,不可以為常,故貞凶。

○ 胡氏瑗曰:天下之事,必皆有漸,在乎積日累久,而後能成其功。是故為學既久,則道業可成,聖賢可到。為治既久,則教化可行,堯舜可至。若是之類,莫不由積日累久而後至,固非驟而及也。初六居下卦之初,為事之始,責其長久之道,永遠之效,是猶為學之始,欲亟至於周孔。為治之始,欲化及於堯舜,不能積久其事,而求常道之深,故於貞正之道,見其凶也。无攸利者,以此而往,必無所利,孔子曰「欲速則不達」是也。

○ 王氏宗傳曰:初巽之主也。當恒之初,而以深入為恒,故曰浚恒。猶之造事也,未嘗有一日之勞,而遽求其事成。猶之為學也,未嘗有一日之功,而遽求其造道。夫造事而欲其有所成,為學而欲其有所造,固所當然。然望之太深,責之太遽,俱不免於無成而已,故凶而无攸利也。 

○ 王氏申子曰:恒,久也。天下可久之事,豈一朝夕所能致者?初六質柔而志剛。質柔故昧於遠見,志剛故欲速不達,處恒之初,是方為可久之計者,而遽焉求深,故曰浚恒。非急暴而不能恒,則必苟且而不可恒矣。貞固守此以為恒,取凶之道也,何所利哉。

【案】此爻義,陸氏、胡氏、二王氏俱與《傳》義異,於卦義尤為精切可從。蓋凡事漸則能久。不漸則不能久矣。孟子所謂其進銳者,其退速也。

九二,悔亡。

【本義】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程傳】在恒之義,居得其正,則常道也。九陽爻,居陰位,非常理也。處非其常,本當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應於五,五復居中,以中而應中,其處與動,皆得中也,是能恒久於中也。能恒久於中,則不失正矣,中重於正,中則正矣,正不必中也。九二以剛中之德而應於中,德之勝也,足以亡其悔矣。人能識重輕之勢,則可以言易矣。

【集說】

○ 程氏迥曰:大壯九二,解初六,及此爻,皆不著其所以然,蓋以爻明之也。

【案】恒者,常也。中則常矣。卦惟此爻以剛居中,大壯之壯。戒於太過,而四陽爻惟二得中。解利西南,貴處後也,而卦惟初六為最後。此皆合乎卦義而甚明者,故直繫以吉占而辭可略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本義】位雖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於上,不能久於其所,故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辭。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恒,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辭。

【程傳】三陽爻,居陽位,處得其位,是其常處也。乃志從於上六,不惟陰陽相應,風復從雷,於恒處而不處,不恒之人也。其德不恒,則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謂有時而至也。貞吝,固守不恒以為恒,豈不可羞吝乎?

【集說】

○ 蘇氏軾曰:咸恒無完爻,以中者用之,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 王氏申子曰:人之為德,過乎中則不能恒。三過乎中矣,且以剛居剛,而處巽之極。過剛則躁,巽則不果,是無恒者也。

【案】易所最重者中,故卦德之不善者,過乎中則愈甚,睽、歸妹之類是也。卦德之善者過乎中則不能守矣,復、中孚之類是也。况恒者,庸也,常也,惟中故庸未有失其中而能常者也。三上之為不恒振恒者以此。

九四,田无禽。

【本義】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為此象。占者田無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程傳】以陽居陰,處非其位,處非其所,雖常何益?人之所為,得其道,則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故以田為喻。言九之居四,雖使恒久如田獵而无禽獸之獲,謂徒用力而无功也。

【集說】

○ 胡氏媛曰:常久之道,必本於中正。九四以陽居陰,是不正也。位不及中,是不中也。不中不正,不常之人也。以不常之人為治則教化不能行,撫民則膏澤不能下,是猶田獵而无禽可獲也。

【案】浚恒者,如為學太銳而不以序,求治太速而不以漸也。田无禽者,如學不衷於聖而失其方,治不準於王而乖其術也。如此則雖久何益哉?韓愈與侯生釣魚之詩,即此田无禽之喻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

【本義】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五應於二,以陰柔而應陽剛,居中而所應又中,陰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剛為貞也。夫以順從為恒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為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於人為恒,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凶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義,在丈夫猶凶,況人君之道乎!在它卦六居君位而應剛,未為失也,在恒故不可耳。君道豈可以柔順為恒也?

【集說】

○ 《朱子語類》問:「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德指六,謂常其柔順之德固貞矣,然此婦人之道,非夫子之義。曰:固是如此,然須看得象占分明。六五有「恒其德貞」之象,占者若婦人則吉,夫子則凶。大抵看易須是曉得象占分明。所謂吉凶者,非爻之能吉凶,爻有此象,而占者視其德而有吉凶耳。

○ 丘氏富國曰:二以陽居陰,五以陰居陽,皆位不當而得中者也。在二則悔亡,而五有夫子凶之戒者,蓋二以剛中為常,而五以柔中為常也。以剛處常,能常者也。以柔為常,則是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尚,此六五所以有從婦之凶。

上六,振恒,凶。

【本義】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程傳】六居恒之極,在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動極。以陰居上,非其安處,又陰柔不能堅固其守,皆不常之義也,故為振恒,以振為恒也。振者,動之速也。如振衣,如振書,抖擻運動之意。在上而其動无節,以此為恒,其凶宜矣。

【集說】

○ 王氏弼曰:夫靜為躁君,安為動主。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處卦之上,居動之極,以此為恒,無施而得也。

○ 王氏申子曰:振者,運動而無常也。居恒之終,處震之極,恒終則變而不能恒,震極則動而不能止,故有振恒之象。在上而動無恒,其凶宜矣。

【總論】

○ 丘氏富國曰:恒中道也,中則能恒,不中則不恒矣。恒卦六爻,無上下相應之義,惟以二體而取中焉,則恒之義見矣。初在下體之下,四在上體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是以初浚恒,四田无禽也。三在下體之上,上在上體之上,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是以三不恒而上振恒也。惟二五得上下體之中,知恒之義者,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特言悔亡而已。恒之道,豈易言哉!

○ 李氏舜臣曰:咸恒二卦,其彖甚善,而六爻之義,鮮有全吉者,蓋以爻而配六位,則陰陽得失,承乘逆順之理,又各不同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