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訟(坎下乾上)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待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6 訟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在上而水就下,上下之情不通,所以成訟,然坎本得乾中爻以為體,則迹雖違,而性未嘗非一也,惕中則復性而吉,終訟則違性而凶,利見大人,所以復性也,不利涉大川,誡其逐流而違性也,佛法釋者,夫善養蒙之道,以圓頓止觀需之而已,若煩惱習強,不能无自訟之功,訟者,懺悔剋責,改過遷善之謂也,有信心而被煩惱惡業所障窒,當以慚愧自惕其中而吉,若悔之不已,无善方便,則成悔葢而終凶,宜見大人以決擇開發斷除疑悔,不利涉于煩惱生死大川而終致陷沒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剛而无險,則不必自訟,險而无剛,則不能自訟,今處煩惱險惡窟中,而慧性勇健,所以有自訟改過之心也,所謂有孚窒惕中吉者,以剛德來復于无過之體,僅取滅罪即止,不過悔以成葢也,所謂終凶者,悔箭入心,則成大失,故不可使其成也,所謂利見大人者,中正之德有以決疑而出罪也,所謂不利涉大川者,心垢未淨,而入生死海中,必至墮落而不出也,約觀心者,修慧行名見大人,修禪定名涉大川,需約无過之人,故可習定,訟約有過之人,習定則發魔事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亦太極,水亦太極,性本无違,天一生水,亦未嘗違,而今隨虛妄相,則一上一下,其行相違,所謂意欲潔而偏染者也,祇因介爾一念不能慎始,致使從性所起煩惱,其習漸強而違于性,故君子必慎其獨,謹于一事一念之始,而不使其滋延難治,夫是之謂善于自訟者也,佛法釋者,是破法徧,謂四性簡責,知本无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大凡善貴剛進,惡宜柔退,初六柔退,故為惡未成,改悔亦易,不過小有言而已,此如佛法中作法懺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剛而不正,不能自克以至于訟,然犯過既重,何能无損,但可逋逃,處于卑約,庶免災耳,此如佛法中,比丘犯戒,退作與學沙彌者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佛法釋者,自既犯戒而居下流,欲以小小懺悔而復上位,罪必不滅,且亂法門矣。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六三陰柔,不敢為惡,但謹守常規,小心翼翼,故得終吉,然是硜硜之士,恐不足以成大事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自立則不能,附人則仍吉,所謂倚松之葛,上聳千尋也,佛法釋者,雖非大乘法門,若開權顯實,則彼所行亦即是菩薩道,故必從上乘圓頓之解方吉。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四亦是不正之剛,故不能自克以至于訟,然居乾體,則改悔力強,故能復歸无過,而悟性命淵微之體,是則反常合道,猶佛法中因取相懺而悟无生者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剛健中正,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乃至小罪,恆懷大懼而不敢犯,大善而吉之道也,佛法,則性業遮業,三千八萬,无不清淨者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過極之剛,不中不正,數數犯過,數數改悔,就改悔處,薄有慚愧之衣,猶如鞶帶,就屢犯處,更无一日清淨,猶如三褫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有過而改,名為慚愧,已不若无過之足敬矣,又何必至三褫而後為恥哉,此甚誡人不可輒犯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