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噬嗑(震下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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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禪解卷第四

北天目道人蕅益智旭著

上經之四

21. 噬嗑  震下離上)

噬嗑,亨,利用獄。

約世道,則大觀在上,萬國朝宗,有不順者,噬而嗑之,舜伐有苗,禹戮防風之類是也,約佛法,則僧輪光顯之時,有犯戒者治之,約觀心,則妙觀現前,隨其所發煩惱業病魔禪慢見等境,即以妙觀治之,皆所謂亨而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王道以正法養天下,佛法以正教養僧伽,觀心以妙慧養法身,皆頤之象也,頑民梗化而須治,比丘破戒而須治,止觀境發而須觀,皆有物之象也,剛柔分,則定慧平等,動而明,則振作而智照不昏,雷電合而章,則說默互資,雷如說法,電如入定放光也,二五皆柔,故柔得中,即中道妙定也,上行者,震有奮發之象,離有麗天之象,雖不當位者,六五以陰居陽,如未入菩薩正位之象,然觀行中定慧得所,故于所發之境,善用不思議觀以治之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明罰即所以勅法,如破境即所以顯德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夫噬嗑者,不論世法佛法,自噬噬他,皆須制之于早,不可釀至于深,又須得剛克柔克之宜,不可重輕失準,今初九在卦之下,其過未深,以陽居陽,又得其正,故但如屨校滅趾,即能懲惡不行而无咎也,滅趾,謂校掩其趾。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陰柔中正,其過易改,故如噬膚,下乘初九之剛,故如滅鼻,滅鼻,謂膚掩其鼻。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在下之上,過漸深矣,以陰居陽,又有邪慧,如毒,吝可知也,然當噬嗑之時,決不至于怙終,故得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田獵射獸,矢鋒入骨而未拔出,今噬乾胏時,方乃得之,亦可畏矣,此喻積過已久也,然剛而不過,必能自克,故利于艱貞則吉。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柔雖如肉,而過成已久,如肉已乾矣,賴有中德可貴,如得黃金,守此中德之貞,兢兢惕厲,庶可復于无過耳。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過惡既盈,不可復救,如荷厚枷,掩滅其耳,蓋由聰聽不明,不知悔過遷善以至此也。

觀心釋者,初九境界一發,即以正慧治之,如滅趾而令其不行,六二境發未深,即以正定治之,所噬雖不堅硬,未免打失巴鼻,六三境發漸甚,定慧又不純正,未免為境擾亂,但不至于墮落,九四境發夾雜善惡,定慧亦不純正,縱得小小法利,未證深法,六五純發善境,所得法利亦大,然猶未入正位,仍須貞厲乃得无咎,上九境發極深,似有定慧,實則不中不正,反取邪事而作聖解,永墮无聞之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