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中孚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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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孚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人主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隱獲吉,顯著可知。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

注云: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乃化邦也。

注云: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无巧競,敦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注云: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注云:乘木於用舟之虛,則終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注云:盛之至也。

 正義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者,此就三、四陰柔併在兩體之內,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柔內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爭不作,所以信發於內,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者,誠信發於內,則邦國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者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者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者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應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注云: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无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捨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注云:虞猶專也。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繫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正義曰:「虞吉,有它不燕」者虞猶專也。燕,安也。初為信始,應在于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既係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於他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注云: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于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吾願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注云: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无恒,憊可知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正義曰:「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者,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然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故曰「得敵欲進」。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于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无恒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无咎。

注云: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群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无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注云: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馬匹亡,无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爭,乃得无咎,故曰「馬匹亡,无咎」也。

《象》曰「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三爭,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无咎。

注云:攣如者,繫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无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正義曰:「有孚攣如,无咎」者,攣如者,相牽繫不絕之名也。五在信時,處於尊位,為群物之主,恒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繫信不絕,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繫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陽得正位,而无有繫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凶。

注云: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正義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信衰則詐起,而忠篤內喪,華美外揚,若鳥於翰音登于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虛聲无實,正之凶也,故曰貞凶。

《象》曰「何可長也」者,虛聲无實,何可久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