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節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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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正義曰:節,卦名也。《彖》曰:「節以制度。」《雜卦》云:「節,止也。」然則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注云: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注云: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復正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注云:然後乃亨也。无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正義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者,此就上下二體及二五剛中,釋所以為節得亨之義也。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剛柔分,男女別,節之大義也。二五以剛居中,為制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者,為節過苦,不可為正。若以苦節為正,則其道困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為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復正,其道困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行險以說」,則為節得中。「當位以節」,則可以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為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天地以氣序為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无咎。

注云:為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偽,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无咎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正義曰:「不出戶庭,无咎」者,初九處節之初,將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泄,則民情姦險,應之以偽,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无咎,故曰「不出戶庭,无咎」。

《象》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注「為節之初,將整離散」。○正義曰:《序卦》云:「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以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將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九二,不出門庭,凶。

注云: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凶也。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正義曰:「不出門庭,凶」者,初已制法,至二宜宣。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不出門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門庭,凶」。

《象》曰「失時極」者,極,中也。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為凶。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无咎。

注云: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己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正義曰:「不節若,則嗟若,无咎」者,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將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若,則嗟若」也。禍自己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致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

注云: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正義曰:「安節,亨」者,六四得位,而上順於五,是得節之道。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致亨。

《象》曰「承上道也」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注云: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正義曰:「甘節,吉。往有尚」者,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為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无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注云: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 「人」原文誤作「正」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正義曰:「苦節,貞凶,悔亡」者,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為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正之凶也,故曰貞凶。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凶。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不節若,則嗟若,无咎」者,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將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應作"若"),則嗟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