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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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6.   訟卦  乾上坎下

【程傳】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須,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无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義】訟,爭辨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為內險而外健,又為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无應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辨之事,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

【程傳】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无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辨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无訟矣。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訟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六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胡氏瑗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興訟,必有由中之信,而為他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興訟。然雖已有信實,而為人之窒塞,亦須恐懼兢慎而不敢自安,則庶幾免於凶禍,又中道而止,則可以獲吉也。大川,謂大險大難也。凡歷險涉難,必須物情相協,志氣和同,則可得而濟也。今訟之時,物情違忤而不相得,欲濟涉險難,必不可得。

○《朱子語類》云:大凡卦辭取義不一,如訟「有孚窒惕中吉」,蓋取九二中實,坎為加憂之象。終凶,蓋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利見大人,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剛乘險、以實履陷之象。此取義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辭如此辭極齊整,蓋所取諸爻義,皆與爻中本辭協。亦有雖取爻義,而與爻本辭不同者。

○項氏安世曰:利見大人,或不與之校如直不疑,或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為之辨明如仲由,皆訟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險之道利在同心,此豈相爭之時哉?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本義】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或其象占如此。

【程傳】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必辨明也。

○楊氏簡曰:訟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訟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終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本義】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占者如是,則无眚矣。

【程傳】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為訟之主,乃與五為敵。五以中正處君位,其可敵乎?是為訟而義不克也。若能知其義之不可,退歸而逋避,以寡約自處,則得无過眚也。必逋者,避為敵之地也。三百戸,邑之至小者,若處强大,是猶競也,能无眚乎?眚,過也,處不當也,與知惡而為有分也。

【集說】

○荀氏爽曰: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王氏弼曰: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項氏安世曰:一家好訟則百家受害。言三百戶无眚,見安者之眾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剛居柔,或不克訟。逋,逃也。既逋則近己者皆無連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案】三百戶无眚,傳義皆用王氏說,荀氏項氏俞氏則以為所居之邑,託以安居,義亦可從。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本義】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程傳】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无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集說】

○虞氏翻曰:道无成而代有終,故曰无成。坤三同義也。

○胡氏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從王事,守其本位本祿而已,故獲其吉也。

○徐氏幾曰:聖人於初三兩柔爻,皆繫之以終吉之辭,所以勉人之無訟也。苟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凶矣。

○李氏簡曰:「或從王事无成」者,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而天下之訟,又起於矜功而伐善。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舊德,而終又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舊德與位乎天德語同。位必稱德而居,故寧德過其位,毋位過其德。食必稱德而食,故寧德浮於食,毋食浮於德。食,猶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戶,食之最約者也。二剛險,本欲訟者,能退處於分之小,僅可无眚。三陰柔,本不能訟者,能守其分之常,雖厲猶吉。

○楊氏啓新曰:食舊德,安其分之所當得,是不與人競利也。或從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與人競功也。蓋不必告訐之風。乃謂之訟,一有爭競之心亦訟也。

【附録】徐氏幾曰:王事即訟事无成,即彖之訟不可成也。

【案】《本義》是戒人以不可從王事也,但此爻與坤三之文大同小異,不應其義差殊。故諸家之說,可以與《本義》相參,而楊氏尤為明暢也。徐氏即以「訟不可成」為解,亦可備一說。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本義】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則健欲訟,无與對敵,其訟无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書》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集說】

○龔氏原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之不可,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故復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人惟不安於命,故以人力爭訟。今不訟而即於命,變而安於貞,吉之道也。

九五,訟,元吉。

【本義】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程傳】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集說】

○王氏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故「訟,元吉」。

○趙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諸侯萬民之訟,至於見遜畔遜路而息争,吉孰大焉

○俞氏琰曰: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彖辭所謂大人是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元吉乃吉之盡善者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本義】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為終訟无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程傳】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訟,取禍喪身,固其理也。設或使之善訟能勝,窮極不已,至於受服命之賞,是亦與人仇爭所獲,其能安保之乎?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勝得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剛極處訟終,卦所謂終凶者也,故設此以戒之。

【總論】丘氏富國曰:九五居尊,為聽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然天下惟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德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揆勢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貞也。獨上九處卦之窮,下與三對,柔不能抗,故有錫鞶帶之辭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