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象傳】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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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本義】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絕矣。

【程傳】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无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

【集說】

○ 吳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兩相背戾,是違行也。

○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凶,然能謀於其始,則訟端既絕,中與終不必言矣。

○ 林氏希元曰:訟不興於訟之日,而興於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謀,此訟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看事理有無違礙,人情有無違拂,終久有無禍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杜絕之而不為,則訟端無自起矣。

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程傳】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為對敵也。

【集說】

○ 王氏申子曰:止訟於初者上也,故於訟之初,即以訟不可長為戒。

○ 俞氏琰曰:《彖傳》云「訟不可成」,蓋言訟之通義,而不欲其成。爻傳云「訟不可長」,蓋言初為訟端,而不欲其長。

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本義】掇,自取也。

【程傳】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集說】

○ 項氏安世曰:上兩句皆是爻辭,下兩句方是《象傳》。如需之上六《象傳》句法。

○ 王氏申子曰:知義不克歸而逋竄,猶可免禍。若不知自反,則禍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稱二「剛來而得中」,而爻義乃如此,蓋《彖》總言一卦之體,爻則據其時之用以言之也。

食舊德,從上吉也。

【本義】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无成功也。

【程傳】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

【集說】

○ 喬氏中和曰:三食舊德,其卒也,斯謀斯猷,皆我后之德。從王事而无成,何以訟為,故從上吉。

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程傳】能如是則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說】

○ 丘氏富國曰:二沮於勢,四屈於理,此二之美所以止於无眚,而四之貞所以為不失也。

訟元吉,以中正也。

【本義】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程傳】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說】

○ 楊氏啓新曰:中正,則虛心盡下而聽不偏,因事求情而斷合理,此之謂大人也。

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傳】窮極訟事,設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况又禍患隨至乎。

【集說】

○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據其以訟得服言也,況終必見褫乎,猶益上九曰「莫益之,偏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