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取象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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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艮皆以身取象,著人一身動靜之理也。其六爻所當之位稍不同者:

咸取三陽之中一爻為心,則心位在四。心位在四,則初為拇,二為腓,三為股,五為背,而上為口矣。

艮但取中一陽為心,則心位在三。心位在三,則初為趾,二為腓,四為背,而五為口矣。蓋心者陽也,身者陰也。心為陽而居中,故三、四二位當之也。

咸言「咸其脢」,艮不言「艮其背」者,艮其背為卦義。六四雖有合乎卦義,而未純乎卦義也,故未能不獲其身而能止其身而已,卦義之次也。咸之感以心,艮之止以背。心、背之象皆在四,而皆未能純乎卦義。故咸四不言「咸」,恐其憧憧而動於私也;艮四不言「背」,但止其身而未進於忘也。艮之取象既畢於五,故上自以敦艮為義,明上一爻為止之主,德莫善焉。

井、鼎皆以物取象。井者,在邑野者也,故取養民為義;鼎者,在朝廟者也,故取養賢為義。至六爻之辭,則除尊位之外,井自四以下為代君養民者;鼎自四以下為君所養者,故其義大略同也。兩卦之初未當進用,故有井泥、鼎否之象。

然井主養人,泥則不能養人,宜為時所舍矣;鼎主為上所養,故猶有出否從貴之善也。兩卦之二皆有剛德,然養人者在下,則不能遠施;又無應於上,則射鮒敝漏而已。受養者雖在下而有登進之具,又上得正應,故但戒以謹身而遠害也。井四以柔承剛,於義既善,又承上以養人而不有其功,所以上无咎;鼎四以剛承柔,例多凶者,又受養既盛,則必有滿盈傾覆之理也。

兩卦之三亦皆有剛德,且位近上體,於養道合矣。然皆未離下體,則是井未上於瓶甕,鼎未登於俎豆也。又井三雖有應而上六非當位,鼎三則無應而象耳革,故一則曰「井渫不食」,一則曰「雉膏不食」,膏澤不下,是以悔惻。然以其有是德而當是時也,故必有明良之合而福可受,有陰陽之和而悔可虧。韓子所謂「天將雨,水氣上,無擇於川澤澗谿之高下者」,二爻之謂也。

五者井鼎之主,而井五陽也,有實德,故能養民也;鼎五陰也,能虛中,故能養賢也。井鼎之上,養道成矣,故皆得大吉;而鼎之五上有尚賢之象,故其辭又曰「大吉无不利」,與大有上九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