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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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卦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

見可而後動。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與之,則剝者自衰,不與之校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凶。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陽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為己。載己者,牀也,故下為牀。陰之長,猶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牀與足之間,故曰辨。君子之於小人,不疾其有丘山之惡,而幸其有毫髮之善,剝牀以足,且及其辨矣,猶未直以為凶也,曰蔑貞而後凶,小人之於正也,絕蔑无餘,而後凶可必也。若猶有餘,則君子自其餘而懷之矣,故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小人之為惡也,有人與之,然後自信以果。方其未有與也,則其愧而未果之際也。

六三,剝之,无咎。

《象》曰: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陰剝陽,己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陰,應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牀以膚,凶。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剝牀以膚,始及己矣,雖欲懷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觀之世幾於剝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陽也。六五,剝之主,凡剝者,皆其類也。聖人不能使之无寵於其類,故擇其害之淺者許之。四以下,貫魚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寵均也。夫寵均,則勢分。勢分,則害淺矣。以宮人之寵寵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豈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聖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幾從之。如責之以必无,則彼有不從而已矣。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見食者也,碩而不見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陰之勢足以轢而取之,然且獨存於上者,彼特存我以為名爾。與之合則存,不與之合則亡,君子以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於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載於下謂之輿,庇於上謂之廬。廬者,既剝之餘也,豈可復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