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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蓍策第三
大衍之數五十。
河圖、洛書之中數皆五,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於十,則合為五十矣。河圖積數五十五,其五十者,皆因五而後得,獨五為五十所因,而自無所因,故虛之,則但為五十。又五十五之中,其四十者,分為陰陽老少之數,而其五與十者無所為,則又以五乘十,以十乘五,而亦皆為五十矣。洛書積數四十五,而其四十者,散佈於外,而分陰陽老少之數,唯五居中而無所為,則亦自含五數,而並為五十矣。
【案】《洪範》曰:「卜五占用二,衍忒」,衍者,推衍也。忒者,過差也。卜筮所以推衍人事之過差,故揲蓍之法,謂之「大衍」。大音太,如太卜太筮之比,乃尊之之稱,非如先儒小衍大衍之說也。五十之數,說者不一,惟推本於圖書者得之。河圖之數則贏五,數之體也。洛書之數則虛五,數之用也。大衍者,其酌河洛之數之中,而兼體用之理之備者與。
其用四十有九。
大衍之數五十,而蓍一根百莖,可當大衍之數者二。故揲蓍之法,取五十莖為一握,置其一不用,以象太極,而其當用之策,凡四十有九,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
【集說】
○ 崔氏憬曰:「其用四十有九」者,法長陽七七之數也。六十四卦,既法長陰八八之數故。四十九蓍,則法長陽七七之數。蓍圓而神象天,卦方而智象地,陰陽之別也。捨一不用者,以象太極虛而不用也。
○ 邵子曰: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
○ 又曰: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極於九而十不用,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
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
掛者,懸於小指之間。揲者,以大指食指間而別之。奇,謂餘數。扐者,扐於中三指之兩間也。蓍凡四十有九,信手中分,各置一手,以象兩儀。而掛右手一策於左手小指之間,以象三才,遂以四揲左手之策,以象四時。而歸其餘數於左手第四指間,以象閏。又以四揲右手之策,而再歸其餘數於左手第三指間,以象再閏(五歲之象,掛一一也,揲左二也,扐左三也,揲右四也,扐右五也),是謂一變。其掛扐之數,不五即九。
【案】河圖之中宮,太極也。洛書之中宮,人極也。故大衍之數,其虛一者,既以象太極之無為,其掛一者,又以象人極之參贊。虛一之後,繼以分二者,明乎分陰分陽,造化之本也。掛一之後,繼以揲四歸奇者,明乎定時成歲,人事之綱也。分二掛一,則天地設位,而人立焉,而三才之體具矣。揲四歸奇,則四氣交運,五行參差,百物生焉,萬事起焉,而三才之用行矣。大衍之數,所以為酌河洛之中,而兼體用之備者如此。
得五者三,所謂奇也。
五除掛一即四,以四約之為一,故為奇,即兩儀之陽數也。
得九者一,所謂耦也。
九除掛一即八,以四約之為二,故為耦,即兩儀之陰數也。
一變之後,除前餘數,復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四十四,分掛揲歸如前法,是謂再變。其掛扐者不四則八。
得四者二,所謂奇也。
不去掛一,餘同前義。
得八者二,所謂耦也。
不去掛一,餘同前義。
再變之後,除前兩次餘數,復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三十六,或三十二,分掛揲歸如前法,是謂三變,其掛扐者如再變例。
三變既畢,乃合三變,視其掛肋之奇耦,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是謂一爻。
右三奇,為老陽者,凡十有二,掛扐之數十有三,除初掛之一為十有二,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三。一奇象圓而圍三,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而積三三之數則為九,過揲之數三十有六,以四約之,亦得九焉。
掛扐除一,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九之母也。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九之子也。皆徑一而圍三也。
即四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
右兩奇一耦,以耦為主,為少陰者凡二十有八,掛扐之數十有七,除初掛之一為十有六,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二,為二者一,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二一之中各復有三。二耦象方而用其半,故一二之中復有二焉。而積二三一二之數則為八,過揲之數三十有二,以四約之亦得八焉。
掛扐除一,四其四也,自一其十二者而進四也,八之母也,過揲之數,八其四也,自三其十二者而退四也,八之子也。
即四象少陰居二含八之數也。
右兩耦一奇,以奇為主,為少陽者凡二十,掛扐之數二十有一,除初掛之一為二十,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二,為一者一,二耦象方而用其半,故二二之中各復有二。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一三之中,復有三焉。而積二二一三之數則為七,過揲之數二十有八,以四約之亦得七焉。
掛扐除一,五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退四也,七之母也,過揲之數,七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進四也,七之子也。
即四象少陽居三含七之數也。
右三耦為老陰者四,掛扐之數二十有五,除初掛之一為二十有四,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三,二耦象方而用其半,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而積三二之數則為六,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以四約之亦得六焉。
掛扐除一,六之母也,過揲之數,六之子也,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皆圍四而用半也。
即四象太陰居四含六之數也。
【集說】
○ 蔡氏元定曰:蓍之奇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合六十有四。三十二為陽,老陽十二,少陽二十。三十二為陰,老陰四,少陰二十八。其十六則老陽老陰也,老陽十二,老陰四。其四十八則少陽少陰也,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老陽老陰,乾坤之象也,二八也。少陽少陰,六子之象也,六八也。
凡此四者,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蓋經曰「再扐而後掛」,又曰「四營而成易」,其指甚明。注疏雖不詳說,然劉禹錫所記僧一行、畢中和、顧彖之說,亦已備矣。近世諸儒,乃有前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之說,考之於經,乃為六扐而後掛,不應「五歲再閏」之義,且後兩變又止三營,蓋已誤矣。
【集說】
○ 胡氏方平曰:案王輔嗣注云:分而為二,一營也。掛一象三,二營也。揲之以四,三營也。歸奇於扐,四營也。孔穎達疏云:再扐而後掛者,旣分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為掛扐之一處,是一扐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扐之,是再扐而後掛也。劉禹錫〈辨易九六論〉云:畢中和之學,其傳原於一行禪師。一行唐開元時所作大衍曆本議云: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蓋其衍法皆以再扐而後掛也。畢中和有揲法,其言三揲皆掛,正合四營之義。朱子亦謂:畢氏揲法視疏義為詳,顧彖之說未詳,禹錫又自言揲法第一指餘一益三,餘二益二,餘三益一,餘四益四。第二指餘一益二,餘二益一,餘三益四,餘四益三。第三指與第二指同。此可以見三變皆掛矣。近世儒者若郭雍所著《蓍卦辨疑》,專以前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其載橫渠先生之言曰:再扐而後掛,毎成一爻而後掛也。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且謂:橫渠之言所以明注疏之失。朱子辨之曰:此說大誤,恐非橫渠之言也。再扐者,一變之中,左右再揲而再扐也。一掛再揲再扐而當五歲,蓋一掛再揲,當其不閏之年,而再扐當其再閏之歲也。而後掛者,一變既成,又合見存之策分二掛一,以起後變之端也。今曰第一變掛而第二第三變不掛,遂以當掛之變為掛而象閏,以不掛之變為扐而當不閏之歲,則與《大傳》所云掛一象三,再扐象閏者全不相應矣。且不數第一變之再扐而以第二第三變為再扐,又使第二第三變中止有三營而不足乎成易之數。且於陰陽老少之數,亦多有不合者。其載伊川先生之說曰:再以左右手分而為二,更不重掛奇。朱子辨之曰:此說尤多可疑,然郭氏云本無文字,則其傳授之際,不無差舛宜矣。郭氏又云:第二第三揲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朱子辨之曰:所以不可不掛者,有兩說。蓋三變之中,前一變屬陽,故其餘五九皆奇數。後二變屬陰,故其餘四八皆耦數。屬陽者為陽三而陰一,皆圍三徑一之術。屬陰者為陰二而陽二,皆以圍四用半之術也。是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三變之後,其可為老陽者十二,可為老陰者四。可為少陰者二十八,可為少陽者二十。雖多寡之不同,而皆有法象。是亦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而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郭氏僅見第二第三變可以不掛之一端耳,而遂執以為說。夫豈知其掛與不掛之為得失乃如此哉。大抵郭氏他說偏滯雖多,而其為法尚無甚戾,獨此一義所差雖小,而深有害於成卦變爻之法,尤不可不辯。愚嘗考之,第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非特為六扐而後掛,三營而成易,於再扐四營之義不協,且後二變不掛,其數雖亦不四則八,而所以為四八者實有不同。蓋掛則所謂四者左手餘一則右手餘二,左手餘二則右手餘一。不掛則左手餘一,右手餘三。左手餘二,右手餘二。左手餘三,右手餘一。此四之所以不同也。掛則所謂八者,左手餘四,右手餘三。左手餘三,右手餘四。不掛則左手餘四,右手亦餘四。此八之所以不同也。三變之後,陰陽變數皆參差不齊,無復自然之法象矣。
且用舊法,則三變之中,又以前一變為奇,後二變為耦。奇故其餘五九,耦故其餘四八。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亦圍三徑一之義也。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亦圍四用半之義也。三變之後,老者陽饒而陰乏,少者陽少而陰多,亦皆有自然之法象焉。
蔡元定曰:案五十之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為奇者三,為耦者二,是天三地二自然之數。而三揲之變。老陽老陰之數,本皆八合之得十六,陰陽以老為動,而陰性本靜,故以四歸於老陽,此老陰之數所以四,老陽之數所以十二也。少陽少陰之數本皆二十四,合之四十八。陰陽以少為靜,而陽性本動,故以四歸於少陰。此少陽之數所以二十,而少陰之數所以二十八也。陽用老而不用少,故六十四變所用者十六變。又以四約之,陽用其三,陰用其一,蓋一奇一耦對待者,陰陽之體。陽三陰一,一饒一乏者,陰陽之用,故四時春夏秋生物,而冬不生物,天地東西南可見,而北不可見。人之瞻視亦前與左右可見,而背不可見也。不然,則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則為奇者二為耦者二,而老陽得八,老陰得八。少陽得二十四,少陰得二十四,不亦善乎。聖人之智豈不及此,而其取此而不取彼者,誠以陰陽之體數常均,用數則陽三而陰一也。
【集說】
○ 蘇氏軾曰:唐一行之學,以為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為老陽,而四數其揲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為老陰,而四數其揲得六,故以六名之。三變而少者一,則震坎艮之象也,震坎艮所以為少陽,而四數其揲得七,故以七名之。三變而多者一,則巽離兌之象也,巽離兌所以為少陰,而四數其揲得八,故以八名之。故七八九六者,因揲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為老少者,不在乎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此唐一行之學也。
○ 《朱子文集》曰:初一變得五者三,得九者一,故曰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後二變得四者二,得八者二,故曰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三變之後,為老陽者十有二,老陰四,故曰陽饒而陰乏,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故曰陽少而陰多。沈氏《筆談》云:易象九為老陽,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六為老陰,其九七八六之數,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為陰,如爻之耦。少為陽,如爻之奇。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多在初謂之巽,中為離,末為兌,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諸家揲蓍說,惟《筆談》簡而盡。孔穎達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然其於大數亦不差也。畢中和視疏義為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惟以三揲之掛扐分措於三指間為小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說,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蔡氏所謂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者,蓋謂虛一外,止用四十八。分掛揲之餘,為奇耦各二,老陽老陰變數各八,少陰少陽變數各二十四,合為六十四,八卦各得八焉,然此乃奇耦對待加倍而得者,體數也。若天三地二,衍而為五十者,用數也,蓋體數常均,用數則陽饒而陰乏也。此正造化之妙。若陰陽同科,老少一例,是體數,非用數也。
若用近世之法,則三變之餘,皆為圍三徑一之義,而無復奇耦之分。三變之後,為老陽少陰者皆二十七,為少陽者九,為老陰者一,又皆參差不齊,而無復自然之法象,此足以見其說之誤矣。至於陰陽老少之所以然者,則請復得而通論之。蓋四十九策,除初掛之一而為四十八,以四約之為十二,以十二約之為四,故其揲之一變也。掛扐之數一其四者為奇,兩其四者為耦,其三變也。掛扐之數三其四,一其十二,而過揲之數九其四,三其十二者,為老陽。掛扐過揲之數皆六其四,兩其十二者為老陰,自老陽之掛扐而增一四則是四其四也,一其十二而又進一四也。自其過揲者而損一四則是八其四也,三其十二而損一四也,此所謂少陰者也。自老陰之掛扐而損一四,則是五其四也,兩其十二而去一四也,自其過揲而增一四則是七其四也,兩其十一而進一四也,此所謂少陽者也。二老者陰陽之極也,二極之間,相距之數凡十有二,而三分之,自陽之極而進其掛扐退其過揲各至於三之一則為少陰,自陰之極而退其掛扐進其過揲各至於三之一則為少陽。老陽居一而含九,故其掛扐十二為最少,而過揲三十六為最多。少陰居二而含八,故其掛扐十六為次少,而過揲三十二為次多。少陽居三而含七,故其掛扐二十為稍多,而過揲二十八為稍少。老陰居四而含六,故其掛扐二十四為極多,而過揲亦二十四為極少,蓋陽奇而陰耦,是以掛扐之數,老陽極少,老陰極多,而二少者一進一退而交於中焉,此其以少為貴者也。陽實而陰虛,是以過揲之數,老陽極多,老陰極少,而二少者亦一進一退而交於中焉,此其以多為貴者也。凡此不唯陰之與陽,既為二物,而迭為消長,而其一物之中,此二端者,又各自為一物,而迭為消長,其相與低昻,如權衡。其相與判合,如符契。固有非人之私智所能取舍而有無者,而況掛扐之數乃七八九六之原,而過揲之數乃七八九六之委。其勢又有輕重之不同,而或者乃欲廢置掛扐而獨以過揲之數為斷,則是舍本而取末,去約以就繁,而不知其不可也,豈不誤哉。
【集說】
○ 歸氏有光曰:九具於揲,則三奇見於餘。六具於揲,則三耦見於餘。七具於揲,則二耦一奇見於餘。八具於揲,則二奇一耦見於餘。不必反觀其在揲之數,而已舉其要矣。其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何也?掛扐雖舉其要,而七八九六之數,仍以在揲之策為正,七八九六者,自揲之以四而取也,若掛扐之策,因過揲而見者也。故曰「揲之以四以象四時」,又曰「當期之日」,而歸奇以象閏。
○ 何氏楷曰:案翼言「揲四以象四時,歸奇以象閏」。四時,正也,閏餘也。下文云:「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皆以七八九六起數,明乎用正數而不用餘數矣。
【案】歸氏何氏之說,亦可與朱子相參酌。
邵子曰:五與四四,去掛一之數,則四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此之謂也。一爻已成,再合四十九策,復分掛揲歸以成一變,每三變而成一爻,並如前法。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積六爻之策各三十六而得之也。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積六爻之策各二十有四而得之也。凡三百六十者,合二百一十有六,百四十有四而得之也。當期之日者,毎月三十日,合十二月為三百六十也。蓋以氣言之,則有三百六十六日。以朔言之,則有三百五十四日。今舉氣盈朔虛之中數而言,故曰三百有六十也。然少陽之策二十八,積乾六爻之策則一百六十八。少陰之策三十二,積坤六爻之策則一百九十二。此獨以老陰陽之策為言者。以易用九六不用七八也。然二少之合,亦三百有六十。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二篇者,上下經六十四卦也。其陽爻百九十二,每爻各三十六策,積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每爻二十四策,積之得四千六百八,又合二者,為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若為少陽,則每爻二十八策,凡五千三百七十六。少陰則每爻三十二策,凡六千一百四十四,合之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也。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四營者,四次經營也。分二者,第一營也。掛一者,第二營也。揲四者,第三營也。歸奇者,第四營也。易,變易也,謂揲之一變也。四營成變,三變成爻。一變而得兩儀之象,再變而得四象之象,二變而得八卦之象。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三爻而得八卦之畫,四爻成而得其十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至於積七十二營而成十有八變,則六爻見,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然方其三十六營而九變也,已得三畫,而八卦之名可見,則內卦之為貞者立矣,此所謂「八卦而小成」者也。自是而往,引而伸之,又三十六營九變以成三畫,而再得小成之卦者一,則外卦之為悔者亦備矣。六爻成,內外卦備,六十四卦之別可見,然後視其爻之變與不變,而觸類以長焉,則天下之事,其吉凶悔吝,皆不越乎此矣。
顯道神德行,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
道因辭顯,行以數神。酬酢者,言幽明之相應,如賓主之相交也。祐神者,言有以祐助神化之功也。
卷內蔡氏說,為奇者三,為耦者二,蓋凡初揲,左手餘一餘二餘三皆為奇,餘四為耦。至再揲三揲,則餘三者亦為耦,故曰奇二而耦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