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50. 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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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50.   鼎卦  巽下離上

【程傳】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腥而為熟,易堅而為柔。水火不可同處也,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是能革物也,鼎所以次革也。為卦上離下巽。所以為鼎,則取其象焉,取其義焉。取其象者有二:以全體言之,則下植為足,中實為腹,受物在中之象,對峙於上者耳也,橫亘乎上者鉉也,鼎之象也。以上下二體言之,則中虛在上,下有足以承之,亦鼎之象也。取其義,則木從火也,巽入也,順從之義,以木從火,為然之象。火之用惟燔與烹,燔不假器,故取烹象而為鼎,以木巽火,烹飪之象也。制器取其象也,乃象器以為卦乎?曰:制器取於象也,象存乎卦,而卦不必先器。聖人制器,不待見卦而後知象,以眾人之不能知象也,故設卦以示之。卦器之先後,不害於義也。或疑鼎非自然之象,乃人為也。曰:固人為也,然烹飪可以成物,形制如是則可用,此非人為,自然也。在井亦然,器雖在卦先,而所取者乃卦之象,卦復用器以為義也。

鼎,元吉亨。

【本義】鼎,烹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有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傳】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云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云元亨,其羨明矣。

【集說】

○ 易氏祓曰:易之諸卦皆言象,取諸物以名卦者,鼎與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養人為義,故皆以實象明之。

○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無餘辭,惟大有與鼎。

【案】上經頤卦言養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然則王者之所當養,此兩端而已。下經井言養,鼎亦言養,然井在邑里之間,往來行汲,養民之象也。鼎在朝廟之中,燕饗則用之,養賢之象也。養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猶多戒辭。至於能養賢,則與之食天祿,治天職,而所以養民者在是矣,故其辭直曰元亨,與大有同。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本義】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致貴也。

【程傳】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於四,趾而向上,顛之象也。鼎覆則趾顛,趾顛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顛之時,謂傾出敗惡以致潔,取新則可也。故顛趾利在於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於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顛趾,有當顛之時,未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謂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則能輔助其主,使无過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於无咎也。六陰居下而卑巽從陽,妾之象也,以上六應四,為顛趾,而發此義。初六本无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則如是也。

【集說】

○ 熊氏良輔曰:鼎顛趾,鼎之未用而傾仆也。未用而傾仆,則污穢不能留,反以顛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則覆敗而凶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顛趾出否上取義。得妾者,顛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於有咎,故曰无咎。

【案】易例初六應九四,無亨吉之義,蓋以初六乃材德之卑,應四有援上之嫌,故於義無可取者。其動於應而凶咎者,則有之矣,鳴豫、咸拇之類是也。惟晉有上進之義,萃有萃上之義,鼎有得養之義,此三者則初六九四之應,容有取焉。然晉初則「晉如摧如」,萃初則「乃亂乃萃」,蓋主於在下者之求進求萃而言。則居卑處初,未能自達者宜也。惟鼎之義,主於上之養下,上之養下也,大賢固養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遺焉。當此之時,雖其就上也如顛趾,而因得去污穢以自濯於潔清。雖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廣嗣續以薦身於嬪御。盛世所以無棄才,而人入於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觀易者知時義之為要。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義】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正,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為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己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鼎諸爻與井相似,井以陽剛為泉,鼎以陽剛為實。井二無應,故其功終不上行。鼎二有應,而能以剛中自守,故吉。

【案】此疾字是妬害之義,所謂入朝見疾是也。夫相妬害,則相遠而不相即矣。然小人之害人也,必託為親愛以伺其隙,故必不惡而嚴,使之不我能即,而後無隙之可乘也。此只據九二剛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本義】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卦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程傳】鼎耳,六五也,為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濟務,然與五非應而不同。五中而非正,三正而非中,不同也,未得於君者也。不得於君,則其道何由而行?革,變革為異也。三與五異而不合也,其行塞不能亨也,不合於君則不得其任,无以施其用。膏,甘美之物,象祿位。雉指五也,有文明之德,故謂之雉。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祿位,是不得雉膏食之也。君子蘊其德,久而必彰,守其道,其終必亨。五有聰明之象,而三終上進之物,陰陽交暢則雨。方雨,且將雨也,言五與三方將和合。虧悔終吉,謂不足之悔終當獲吉也。三懷才而不偶,故有不足之悔,然其有剛陽之德,上聰明而下巽正,終必相得,故吉也。三雖不中,以巽體,故无過剛之失,若過剛則豈能終吉。

【集說】

○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實者也。耳謂六五。正所以運其腹中所容者,惟上無應,塞而不行。實在其中,美如雉膏,誰得而享之。然君子處心,要使美實備於我,而不計行之通塞。及其終也,陰陽相濟,有至和將雨之兆,此所以虧其始之悔,而終必獲吉也。

○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為時用。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為人食。然君子能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與五不相遇,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剛正自守,五終當求之,方且如陰陽和而為雨,始雖有不遇之悔,終當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謂「王明並受其福」者,亦猶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義】晁氏曰:「形渥」諸本作「刑剭」,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傳】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貽天下之患。四下應於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餗,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用非人,至於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凶可知。《繫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於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說】

○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沾滯,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 胡氏瑗曰:夫鼎之實必有齊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則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雖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職事過其才分,則有墮官之謗矣。

○ 蘇氏軾曰:鼎之量極於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為溢地也,溢則覆矣。

○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澤流被面,沾濡其體也。

○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實,在二陽之上,已過於溢,而又以陽剛之才,下應於初,趾已顛,故有折足之象。覆公餗,四近君,為公之象。

○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實,故因顛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實,故折足而覆餗。

【案】四之得凶,諸家之說備矣。蓋三陽為實,而四適當其盈也,盈則有傾覆之象矣。又應初為無輔,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應初六,皆有損而無助,大過之「不橈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從王氏說為是。《詩》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顔貌言之,愧生於中,則顔發赤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本義】五於象為耳,而有中德,故云黃耳。金,堅剛之物。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程傳】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黃耳。鉉,加耳者也。二應於五,來從於耳者,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為金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无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於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於中也。

【集說】

○ 五氏宗傳曰:在鼎之上,受鉉以舉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鉉也,上九之象也。

○ 王氏申子曰:黃,中色,謂五之中也。金,剛德,謂上之陽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虛中,則鼎雖有鉉而無所措。耳而無鉉,則鼎雖有實而無所施。故鼎之六五,虛其中以納上九陽剛之助,而後一鼎之實,得以利及天下,猶鼎黃耳得金鉉也。曰利貞,亦以陰居陽而有此戒。

○ 胡氏一桂曰:《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鉉,《本義》從之。然猶舉或曰之說,謂金鉉以上九言,竊謂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為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金象以九爻取,玉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上九,鼎玉鉉,大吉,无不利。

【本義】上於象為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象。而其占為「大吉无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占也。

【程傳】井與鼎以上出為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適宜,動靜不過,則為大吉无所不利矣。在上為鉉,雖居无位之地,實當用也。與它卦異矣,井亦然。

【集說】

○ 易氏祓曰;鼎與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後為元吉,鼎至上而後為大吉,皆所以全養人之利者也。

○ 胡氏炳文曰:上九一陽横亙乎鼎耳之上,有鉉象。金剛物,自六五之柔而視上九之剛,則以為金鉉。玉具剛柔之體,上九以剛居柔,而又下得六五之柔,則以為玉鉉。

○ 熊氏良輔曰:井鼎皆以上爻為吉,蓋水以汲而出井為用,食以烹而出鼎為用也。

【案】此卦與大有,只爭初六一爻耳,餘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辭直曰元亨,他卦所無也。惟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无不利」,他爻所無也。惟鼎上爻亦曰「大吉无不利」,以其皆為尚賢之卦故也。上九剛德為賢,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賢也。在他卦有此象者,如賁、大畜、頤之類,其義皆善,其《彖傳》亦多發尚賢養賢之義。然以卦義言之,則大有與鼎獨為盛也。卦義之盛,重於此兩爻之相得,故吉无不利。皆於上爻見之,即彖所謂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惟此兩卦。一曰「順天休命」,一曰「正位凝命」。《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進賢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惡揚善為順天,此則推本於正位以凝命,所謂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也。

【總論】丘氏富國曰:初為足,故曰顛趾。二三四為腹,故曰有實,曰雉膏,曰公餗。五為耳,故曰黃耳。上為鉉,故曰玉鉉,此豈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應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鉉,而五亦曰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則以三無應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