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45. 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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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45.   萃卦  坤下兌上

【程傳】萃《序卦》:「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物相會遇則成群,萃所以次姤也。為卦兌上坤下,澤上於地,水之聚也,故為萃。不言澤在地上而云澤上於地,則為方聚之義也。

萃,亨,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本義】萃,聚也。坤順兌說,九五剛中而二應之,又為澤上於地,萬物萃聚之象,故為萃。亨字衍文。王假有廟,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廟之中,王者卜祭之吉占也。《祭義》曰:公假于太廟是也,廟所以聚祖考之精神,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則可以至於廟而承祖考也。物既聚,則必見大人而後可以得亨。然又必利於正,所聚不正,則亦不能亨也。大牲必聚而後有。聚則可以有所往,皆占吉而有戒之辭。

【程傳】王者萃聚天下之道,至於有廟極也。群生至眾也,而可一其歸仰,人心莫知其鄉也。而能致其誠敬,鬼神之不可度也。而能致其來格,天下萃合人心,總攝眾志之道非一,其至大莫過於宗廟。故王者萃天下之道,至於有廟,則萃道之至也。祭祀之報,本於人心。聖人制禮以成其德耳,故豺獺能祭,其性然也。萃下有亨字,羨文也。亨字自在下,與渙不同。渙則先言卦才,萃乃先言卦義,彖辭甚明。天下之聚,必得大人以治之。人聚則亂,物聚則爭,事聚則紊,非大人治之,則萃所以致爭亂也。萃以不正,則人聚為苟合,財聚為悖入,安得亨乎,故利貞。萃者豐厚之時也,其用宜稱,故用大牲吉。事莫重於祭,故以祭享而言。上交鬼神,下接民物,百用莫不皆然。當萃之時,而交物以厚,則是享豐富之吉也,天下莫不同其富樂矣。若時之厚,而交物以薄,乃不享其豐美,天下莫之與而悔吝生矣。蓋隨時之宜,順理而行,故《彖》云順天命也。夫不能有為者,力之不足也,當萃之時,故利有攸往。大凡興工立事,貴得可為之時,萃而後用,是動而有裕,天理然也。

【集說】

○ 程子曰:萃渙皆立廟,因其精神之萃,而形於此,為其渙散,故立此以收之。

○ 項氏安世曰:卦名下元無亨字,獨王肅本有,王弼遂用其說,孔子彖辭初不及此字。

○ 趙氏汝騰曰:陽居五而五陰從之為比,陽居五與四而四陰從之為萃。二卦相似,然比者眾陰始附之初,聖人作而萬物覩之時也。萃者二陽相比,群陰萃而歸之,君臣同德,萬物盛多之時也。

○ 龔氏煥曰:假字疑當作昭,假烈祖之假,謂感格也。王者致祭於宗廟,以己之精神感格祖考之精神,所以為萃也。

○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廟言。利有攸往,承利見大人言。

【案】以《彖傳》觀之,「利見大人亨利貞」為一事無疑。「王假有廟」者,神人之聚也。「利見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廣言群祀,由假廟而推之,皆所以聚於神也。利有攸往,廣言所行,由見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於人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无咎。

【本義】初六上應九四,而隔於二陰,當萃之時,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終,志亂而妄聚也。若呼號正應,則眾以為笑。但勿恤而往從正應,則无咎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初與四為正應,本有孚以相從者也。然當萃時,三陰聚處,柔无守正之節。若捨正應而從其類,乃有孚而不終也。乃亂,惑亂其心也。乃萃,與其同類聚也。初若守正不從,號呼以求正應,則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語一團也,謂眾以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從剛陽之正應,則无過咎。不然,則入小人之群矣。

【集說】

○ 胡氏瑗曰:號,謂號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會,然後必有所濟,故始有號咷之怨,終得與四萃聚而有懽笑也。

○ 王氏宗傳曰:初之於四,相信之志,疑亂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時,上下相求。若號焉,四必說而應之,則一握之頃,變號咷而為笑樂矣,謂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无咎。

○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應,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須有終為善,如有孚而不終,則乃亂而乃萃矣,萃其可亂乎哉。若念有孚之當終,而呼號以往從之,則正應可合,而無妄萃之咎矣。

○ 錢氏志立曰:萃與比同,所異者多九四一陽耳。比初無應,曰有孚者,一於五也,萃初與四應。曰「有孚不終」者,有二陽焉,不終於四也。及此時而號以求萃,可以破涕為笑,同人「先號咷而後笑」者是也。

【案】胡氏王氏姚氏錢氏諸說,皆於文義甚合,蓋易中號笑二字每每相對也。兩乃字不同,上乃字,虛字也;下乃字,猶汝也。正如《書》「而康而色」,上而字,虛字也,下而字,猶汝也。言「有孚不終」,則必亂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亂之故,則錢氏得之矣。握者,手所執持以轉移之機也。言能至誠迫切,則一轉移之間,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號,一握為笑」。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本義】二應五而雜於二陰之間,必牽引以萃,乃吉而无咎。又二中正柔順,虛中以上應。九五剛健中正,誠實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誠,則雖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傳】初陰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終其孚,故因其才而為之戒。二雖陰柔而得中正,故雖戒而微辭。凡爻之辭,關得失二端者,為法為戒,亦各隨其才而設也。引吉无咎,引者相牽也。人之交,相求則合,相待則離。二與五為正應,當萃者也。而相遠又在群陰之間,必相牽引則得其萃矣。五居尊位,有中正之德,二亦以中正之道往與之萃,乃君臣和合也,其所共致,豈可量也,是以吉而无咎也。无咎者,善補過也。二與五不相引,則過矣。孚乃利用禴,孚信之在中,誠之謂也。禴,祭之簡薄者也,菲薄而祭,不尚備物,直以誠意交於神明也。孚乃者,謂有其孚則可不用文飾,專以至誠交於上也。以禴言者,謂薦其誠而已。上下相聚而尚飾焉,是未誠也。蓋其中實者,不假飾於外,用禴之義也。孚信者,萃之本也。不獨君臣之聚,凡天下之聚,在誠而已。

【集說】

○ 胡氏瑗曰:君子之進,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時之寵榮也。是故君子進用,必須有道。六二以陰居陰,履得其中,又上應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於己,然後往之,此所以得吉而无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進,必在乎誠信相交,心志相接。當萃聚之時,誠信既著,心志既通,則可以不煩外飾,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則雖禴之薄祭,亦可通於神明也。

○ 張子曰:能自持不變,引而後往,吉乃无咎。凡言利用禴,皆誠素著白於幽明之際。

○ 王氏宗傳曰:彖以用大牲為吉,而六二以用禴為利,何也?備物者,王者所以隨其時。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彖言利見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應之,得見大人之義矣。然見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從之乃吉而无咎。蓋聚而不正,則不亨也。「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誠為本,苟有明信,雖用禴可祭矣,況大牲乎,亦根卦義而反其辭也。易曰:「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傳》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本義】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上无應與,欲求萃於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唯往從於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後往,復得陰極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戒占者當近捨不正之強援,而遠結正應之窮交,則无咎也。

【程傳】三陰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於人,而人莫與。求四則非其正應,又非其類,是以不正為四所棄也。與二則二自以中正應五,是以不正為二所不與也。故欲萃如,則為人棄絕而嗟如,不獲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與,无所利也。唯往而從上六,則得其萃,為无咎也。三與上雖非陰陽正應,然萃之時,以類相從,皆以柔居一體之上,又皆无與,居相應之地,上復處說順之極,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變動无常,在人識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於四與二,不獲而後往從上六。人之動為如此,雖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說】

○ 吳氏澄曰:與二陰萃於下,而上無應,故嗟嘆不得志。雖無應而比近九四之陽,苟能往而上求九四,則可无咎。

○ 俞氏琰曰:萃之時利見大人,三與五非應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嘆之聲,則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與四比,則其往也。捨四可乎?三之從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無正應,而近比於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以《象傳》觀之,吳氏俞氏之說是也。易例三四隔體,無相從之義,然亦有以時義而相從者,隨三之係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時義相從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義者故然。

九四,大吉,无咎。

【本義】上比九五,下比眾陰,得其萃矣。然以陽居陰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後得无咎也。

【程傳】四當萃之時,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體群陰,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謂善矣。然四以陽居陰,非正也。雖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後為无咎也。大為周遍之義,无所不周,然後為大。无所不正,則為大吉,大吉則无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蓋亦有焉。如齊之陳恒,魯之季氏是也。然得為大吉乎,得為无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後為无咎也。

【集說】

○ 房氏喬曰:大吉謂匪躬盡瘁,始終無玷,可免專民之咎,有謂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 項氏安世曰:無尊位而得眾心,故必大吉而後可以无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後可以无咎也。

○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陰,皆比五之一陽。萃四陰,皆聚歸五與四之二陽。五曰萃有位,以見四之萃非有位也。無尊位而得眾心,非大吉安能无咎。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本義】九五剛陽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固无咎矣。若有未信,則亦脩其元永貞之德而悔亡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眾,而君臨之,當正其位,脩其德,以陽剛居尊位稱其位矣。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无過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歸者,則當自反以脩其元永貞之德,則无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貞者,君之德,民所歸也。故比天下之道,與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无過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歸附者,蓋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貞之道未至也,在脩德以來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誕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蓋有遠近昏明之異,故其歸有先後。既有未歸,則當脩德也。所謂德,元永貞之道也。元,首也,長也。為君德首出庶物,君長群生,有尊大之義焉,有主統之義焉。而又恒永貞固,則通於神明,光於四海,无思不服矣。乃无匪孚,而其悔亡也。所謂悔志之未光,心之未慊也。

【集說】

○ 王氏宗傳曰:五,萃之主也。當萃之時,為萃之主,莫大於有其位,尤莫大於有其道。有是位而無是道,則天下不我信者亦眾矣,故曰匪孚。謂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則未至也,故必元永貞而後悔亡。

○ 《朱子語類》問:九五以陽剛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無德,則雖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當脩其元永貞之德,而後悔亡也。

【案】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陰,與比略同。卦象澤上於地,與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貞之辭亦同。「元永貞,悔亡」,即所謂「原筮,元永貞,无咎」也。

上六,齎咨涕洟,无咎。

【本義】處萃之終,陰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後可以无咎也。

【程傳】六,說之主。陰柔小人,說高位而處之,天下孰肯與也。求萃而人莫之與,其窮至於齎咨而涕洟也。齎咨,咨嗟也。人之絕之,由己自取,又將誰咎。為人惡絕,不知所為,則隕穫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狀也。

【集說】

○ 方氏應祥曰:此爻照後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後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後而有未安者。故其憂懼若此,此正所謂孤臣孽子也。

○ 黃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極將散,而不得所萃,乃不得於君親者。齎咨涕洟四字,乃極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終得萃而无咎。

【案】方氏黃氏之說得之,蓋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倫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凶,此則齎咨涕洟而无咎者,比彖有後夫凶之辭,故遂以上六當之。此彖有利見大人之辭,正與蹇卦同例,故尚有積誠求萃之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