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象傳】45. 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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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本義】除者脩而聚之之謂。

【程傳】澤上於地為萃聚之象,君子觀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故眾聚則有爭,物聚則有奪,大率既聚則多故矣。故觀萃象而戒也。除,謂簡治也,去弊惡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集說】

○ 王氏弼曰:聚而無防,則眾生心。

○ 《朱子語類》云:大凡物聚眾盛,處必有爭,故當豫為之備。又澤本當在地中,今卻上於地上,是水盛有潰決奔突之憂,故取象如此。

○ 王氏申子曰:澤上有地,臨,則聚澤者地岸也。澤上於地,萃,則聚澤者隄防也。以地岸而聚澤,則無隄防之勞,以隄防而聚澤,則有潰決之憂,故君子觀此象為治世之防,除治其戎器,以為不虞之戒。若以治安而忘戰守之備,則是以舊防為無用而壞之也,其可乎。

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程傳】其心志為同類所惑亂,故乃萃於群陰也,不能固其守,則為小人所惑亂而失其正矣。

【集說】

○ 李氏簡曰:非其志惑亂,必無舍應亂萃之理。

引吉无咎,中未變也。

【程傳】萃之時以得聚為吉,故九四為得上下之萃。二與五雖正應,然異處有間,乃當萃而未合者也,故能相引而萃,則吉而无咎,以其有中正之德,未遽至改變也,變則不相引矣。或曰:二既有中正之德,而《象》云未變,辭若不足,何也?曰:羣陰比處,乃其類聚方萃之時,居其間能自守不變,遠須正應,剛立者能之。二陰柔之才,以其有中正之德,可覬其未至於變耳,故象舍其義以存戒也。

【集說】

○ 楊氏萬里曰:「中末變」者,蓋六二所守之中道,不以為上所引而有所變也。

【案】此「中未變」,與比二「不自失」之意同,《中庸》所謂「不變塞焉」,孟子所謂「達不離道者」是也。

往无咎,上巽也。

【程傳】上居柔說之極,三往而无咎者,上六巽順而受之也。

【集說】

○ 虞氏翻曰:動之四,故上巽。

○ 鄭氏汝諧曰:下二陰皆萃於陽矣,三獨無附,故咨嗟怨歎而无攸利。雖然,當萃之時,下欲萃於上,上亦欲下之萃於我,三不以無應之故,能往歸於上,雖小吝而亦可以无咎。上非上六,謂在上之陽也。

大吉无咎,位不當也。

【程傳】以其位之不當,疑其所為未能盡善,故云必得大吉,然後為无咎也。非盡善,安得為大吉乎。

【集說】

○ 蘇氏軾曰: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非大吉,則有咎矣。

○ 郭氏雍曰:四得上下之聚而非君位,故言不當也。

○ 鄭氏汝諧曰:其位近,其德同,其為下之所歸亦同,自非所為至善,則其君病之,烏能无咎?戒之也。凡言位不當,其義不一,此所謂不當者,為其以剛陽迫近其君也。

○ 熊氏良輔曰:九四九五,皆萃之主。九五,在上之萃也;九四,在下之萃也。故九五曰「萃有位」,而四《象》曰「位不當」。「大吉无咎」者,上比於君,以臣而有君萃之象,疑於有咎故也。

【案】鄭氏謂凡言位不當,其義不一者是已。然須知是借爻位之當不當,以發明其德與時位之當不當。

萃有位,志未光也。

【本義】未光,謂匪孚。

【程傳】《象》舉爻上句,王者之志,必欲誠信著於天下,有感必通,含生之類,莫不懷歸,若尚有匪孚,是其志之未光大也。

【集說】

○ 龔氏煥曰:五有其位者也,徒有其位,故人或匪孚,此志之所以未光也。

○ 胡氏炳文曰:四必大吉而後无咎,位不當也。五有位矣,而匪孚,志猶未光也。然則欲當天下之萃者,不可無其位,有其位,又不可無其德。

齎咨涕洟,未安上也。

【程傳】小人所處,常失其宜。既貪而從欲,不能自擇安地,至於困窮,則顛沛不知所為,六之涕洟,蓋不安於處上也。君子慎其所處,非義不居,不幸而有危困,則泰然自安,不以累其心。小人居不擇安,常履非據,及其窮迫,則隕穫躁撓,甚至涕洟,為可羞也。未者,非遽之辭,猶俗元未便也。未便能安於上也。陰而居上,孤處无與,既非其據,豈能安乎。

【集說】

○ 趙氏光大曰:言危懼而不敢自安於上,操心危,慮患深,安得晏然而已乎。

【案】上,猶外也。雖在外而不敢自安,如舜之耕歷山,周公之處東國,必號泣嘵嘵,求萃於君父而後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