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36. 明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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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36.   明夷卦  離下坤上

【程傳】明夷《序卦》:「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夫進之不已,必有所傷,理自然也,明夷所以次晉也。為卦坤上離下,明入地中也。反晉成明夷,故義與晉正相反。晉者明盛之卦,明君在上,群賢並進之時也。明夷昏暗之卦,暗君在上,明者見傷之時也。日入於地中,明傷而昏暗也,故為明夷。

明夷,利艱貞。

【本義】夷,傷也。為卦下離上坤,日入地中,明而見傷之象,故為明夷。又其上六為暗之主。六五近之,故占者利於艱難以守正,而自晦其明也。

【程傳】君子當明夷之時,利在知艱難而不失其貞正也。在昏暗艱難之時,而能不失其正,所以為明君子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時雖至暗,不可隨世傾邪,故宜艱難堅固,守其貞正之德。

○ 李氏舜臣曰:易卦諸爻,噬嗑之九四,大畜之九三,曰利艱貞,未有一卦全體以利艱貞為義者。此蓋觀君子之明傷為可懼,而危辭以戒之,其時可知也。

○ 胡氏炳文曰:以二體,則離明也,傷之者坤。以六爻,則初至五皆明也,傷之者上。上為暗主,而五近之,故《本義》從《彖傳》以「利艱貞」為五。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本義】飛而垂翼,見傷之象。占者行而不食,所如不合,時義當然,不得而避也。

【程傳】初九明體,而居明夷之初,見傷之始也。九,陽明上升者也,故取飛象。昏暗在上,傷陽之明,使不得上進,是于飛而傷其翼也。翼見傷,故垂朵。凡小人之害君子,害其所以行者。「君子于行,三日不食」,君子明照,見事之微,雖始有見傷之端,未顯也,君子則能見之矣,故行去避之。君子于行,謂去其祿位而退藏也。三日不食,言困窮之極也。事未顯而處甚艱,非見幾之明不能也。夫知幾者,君子之獨見,非眾人所能識也,故明夷之始,其見傷未顯而去之,則世俗孰不疑怪,故有所往適則主人有言也。然君子不以世俗之見怪而遲疑其行也。若俟眾人盡識,則傷已及而不能去矣。此薛方所以為明,而揚雄所以不獲其去也。或曰:傷至於垂翼,傷已明矣,何得眾人猶未識也?曰:初傷之始也,云垂其翼,謂傷其所以飛爾,其事則未顯也,君子見幾故亟去之。世俗之人未能見也,故異而非之。如穆生之去楚申公。白公且非之,況世俗之人乎。但譏其責小禮,而不知穆生之去,避胥靡之禍也。當其言曰,不去楚人將鉗我於市。雖二儒者,亦以為過甚之言也。又如袁閎於黨事未起之前,名德之士方鋒起,而獨潛身土室,故人以為狂生,卒免黨錮之禍,所往,而人有言,胡足怪也。

【集說】

○ 蘭氏廷瑞曰:陽剛之君子,居明夷之始,戢翼避禍,見幾先遯。

○ 項氏安世曰:垂其翼,不言夷,未傷也。夷于左股,言已傷也。說者以垂其翼為傷翼,非也,斂翼而下飛者,避禍之象也。

○ 丘氏富國曰:初體離明,去上最遠,見傷即避,有飛而垂翼之象。君子知幾,義當速去。蓋可以不食,而不可以不去。去重於食故也。

○ 俞氏琰曰:居明夷之初,不敢高飛,遂垂斂其翼以向下,此見幾之明,不待難作而蚤避者也。夫知幾而早去,此君子獨見,主人固不識也,豈得無言?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

【本義】傷而未切,救之速則免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六二以至明之才,得中正而體順,順時自處,處之至善也。雖君子自處之善,然當陰暗小人傷明之時,亦不免為其所傷。但君子自處有道,故不能深相傷害,終能違避之耳。足者所以行也,股在脛足之上,於行之用為不甚切。左又非便用者。手足之用以右為便,惟蹶張用左,蓋右立為本也。夷于左股,謂傷害其行而不甚切也。雖然,亦必自免有道,拯用壯健之馬,則獲免之速而吉也。君子為陰闇所傷,其自處有道,故其傷不甚。自拯有道,故獲免之疾。用拯之道不壯,則被傷深矣。故云馬壯則吉也。二以明居陰闇之下,所謂吉者,得免傷害而已,非謂可以有為於斯時也。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六二文明之主也,以六居二,柔順之至文王以之。

【案】明夷與豐卦略相似,然豐者明中之昏,明夷則昏極而不復明也。兩卦皆以上六為昏之主,六二為明之主。既為明之主,豈可不以救昏為急?故此之夷于左股者,與豐二之往得疑疾同也;此之用拯馬壯者,與豐之有孚發若同也。蓋未至於豐三之折其右肱,則猶有可為之理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

【本義】以剛居剛,又在明體之上,而屈於至闇之下,正與上六闇主為應,故有向明除害,得其首惡之象。然不可以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成湯赴於夏臺,文王興於羑里,正合此爻之義,而小事亦有然者。

【程傳】九三離之上,明之極也。又處剛而進,上六坤之上,暗之極也。至明居下而為下之上,至暗在上而處窮極之地,正相敵應將以明去暗者也。斯義也,其湯武之事乎。南在前而明方也,狩畋而去害之事也。南狩,謂前進而除害也,當克獲其大首。大首,謂暗之魁首,上六也。三與上正相應,為至明克至暗之相,不可疾貞,謂誅其元惡。舊染污俗未能遽,革必有其漸,革之遽則駭懼而不安。故酒誥云:「惟殷之廸,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至於既久,尚曰:餘風未殄,是漸漬之俗,不可以遽革也。故曰:不可疾貞。正之不可急也。上六雖非君位,以其居上而暗之極,故為暗之主,謂之大首。

【集說】

○ 胡氏炳文曰:二之救難,可速也。三之除害,不可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

六四,入于左腹,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

【本義】此爻之義未詳,竊疑左腹者幽隱之處,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者,得意於遠去之義。言筮而得此者,其自處當如是也。蓋離體為至明之德,坤體為至闇之地。下三爻明在闇外,故隨其遠近高下而處之不同。六四以柔正居闇地而尚淺,故猶可以得意於遠去。五以柔中居闇地而已迫,故為內難正志以晦其明之象。上則極乎闇矣,故為自傷其明以至於暗,而又足以傷人之明。蓋下五爻皆為君子,獨上一爻為按君也。

【程傳】六四以陰居陰,而在陰柔之體,處近君之位,是陰邪小人居高位,以柔邪順於君者也。六五明夷之君位,傷明之主也。四以柔邪順從之,以固其交。夫小人之事君,未有由顯明以道合者也,必以隱僻之道自結於上。右當用,故為明顯之所。左不當用,故為隱僻之所。人之手足皆以右為用,世謂僻所為僻左,是左者隱僻之所也。四由隱僻之道深入於君,故云入于左腹。入腹,謂其交深也。其交之深,故得其心。凡奸邪之見信於其君,皆由奪其心也。不奪其心,能无悟乎?于出門庭,既信之於心,而後行之於外也。邪臣之事暗君,必先蠱其心而後能行於外。

【集說】

○ 楊氏時曰:腹,坤象也,坤體之下,故曰左腹,尊右故也。獲明夷之心,所謂求仁而得仁也,此微子之明夷也。

○ 《朱子語類》云:明夷下三爻皆說明夷,是明而見傷者。六四說者卻以為奸邪之臣,先蠱惑其君心,而後肆行於外。下三爻皆說明夷是好底,何獨此爻卻作不好說?以意觀之,六四居闇地尚淺,猶可以得意而遠去。故雖入於幽隱之處,猶能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也。上六不明晦,則是合下已是不明。

○ 胡氏炳文曰:初二三在暗外,至四則將入暗中。然比之六五,則四尚淺也,猶可得意於遠去。獲明夷之心者,微子之自靖。于出門庭者,微子之行遯也。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

【本義】居至闇之地,近至闇之君,而能正其志,箕子之象也,貞之至也。利貞,以戒占者。

【程傳】五為君位,乃常也,然易之取義,變動隨時。上六處坤之上,而明夷之極,陰暗傷明之極者也,五切近之。聖人因以五為切近至暗之人,以見處之之義,故不專以君位言。上六陰暗傷明之極,故以為明夷之主。五切近傷明之主,若顯其明則見傷害必矣,故當如箕子之自晦藏,則可以免於難。箕子,商之舊臣,而同姓之親,可謂切近於紂矣,若不自晦其明,被禍可必也,故佯狂為奴,以免於害。雖晦藏其明而內守,其正所謂內難而能正其志,所以謂之仁與明也。若箕子,可謂貞矣。以五陰柔,故為之戒,云利貞,謂宜如箕子之貞固也。若以君道言義,亦如是。人君有當含晦之時,亦外晦其明而內正其志也。

上六,不明晦,初登于天,後入于地。

【本義】以陰居坤之極,不明其德以至於晦。始則處高位以傷人之明,終必至於自傷而墜厥命。故其象如此,而占亦在其中矣。

【程傳】上居卦之終,為明夷之主,又為明夷之極,上至高之地。明在至高,本當遠照。明既夷傷,故不明而反昏晦也。本居於高,明當及遠,初登于天也。乃夷傷其明而昏暗,後入于地也。上,明夷之終,又坤陰之終,明傷之極者也。

【集說】

○ 蘇氏軾曰:六爻皆晦也,而所以晦者不同。自五以下,明而晦者也。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故曰不明晦。

○ 胡氏炳文曰:下三爻以明夷為句首,四五明夷之辭在句中。上六不曰明夷而曰不明晦,蓋惟上六不明而晦。所以五爻之明,皆為其所夷也。

【總論】蘇氏軾曰:力能救則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則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責必有以塞之,無責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初九、六四,無責於斯世,故近者則入腹獲心,于出門庭。而遠者,則行不及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