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21. 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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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21.   噬嗑卦  震下離上

【程傳】噬嗑《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觀也。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虛,人頤口之象也。中虛之中,又一剛爻,為頤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至於萬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間也,无間則合矣,以至天地之生,萬物之成,皆合而後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間也。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有離貳怨隙者,蓋讒邪間於其間也,除去之則和合矣。故間隔者,天下之大害也。聖人觀噬磕之象,推之於天下萬事,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則无不和且治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故卦取用刑為義。在二體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 亨,利用獄。

【本義】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於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其占當得亨通者,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占也。

【程傳】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集說】

○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離上,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為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制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天地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本義】初上无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无咎。占者小傷而无咎也。

【程傳】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无咎。《繫辭》云:「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言懲之於小與初,故得无咎也。初與上无位,為受刑之人,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處尊位之上,過於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為无陰陽之位,陰陽係於奇耦,豈容无也?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不當位者,蓋初終之義為大,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若需上六云不當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也。

【集說】

○ 王氏弼曰: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 俞氏琰曰:校,獄具也。初在下,趾象也。滅,沒而不見也。以剛物加於著屨之足而沒其趾,故曰屨校滅趾。懲之於小,戒之於初,則不進於惡,故无咎。

○ 姜氏寶曰:滅,沒也。言屨校於足而遮沒其趾,非傷滅其趾之謂也。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本義】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於傷滅其鼻。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

【程傳】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為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為象,噬齧人之肌膚為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於剛強之人。刑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與嚴刑以待剛強,義不相妨。

【集說】

○ 孔氏穎達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膚腊胏肉者,取頤中有物之象也。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膚之易人,初剛未服,不能無傷,然始雖有傷,終可服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義】腊肉,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腊遇毒之象。占雖小吝,然時當噬嗑,於義為无咎也。

【程傳】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處不當位,自處不得其當而刑於人,則人不服,而怨懟悖犯之,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而遇毒惡之味,反傷於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然當噬嗑之時,大要噬間而嗑之。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強梗難服,至於遇毒。然用刑非為不當也,故雖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剛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膚之柔。六三柔居剛,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剛,比之二難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本義】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周禮》,獄訟人,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噬嗑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胏。胏,肉之有聯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在噬嗑四最為善。

【集說】

○ 陸氏績曰:金矢者剛直也。噬胏雖難,終得申其剛直也。

○ 楊氏時曰:九四合一卦言之,則為間者以爻言則居近君之位,任除間之責者也。易之取象不同類如此。

○ 王氏宗傳曰:以一卦言之,則九四頤中之物也,所以為強梗者也。以六爻言之,則九四剛直之才也,所以去強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謂之胏,而又乾焉,亦最難噬者也。然三之於腊肉則遇毒,而四之於乾胏則無是患者,剛柔之才異也。

○ 丘氏富國曰:噬嗑惟四五兩爻能盡治獄之道。《彖》以五之柔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利用之言,獨歸之五,而他爻不與焉。爻以四之剛為主,故曰「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吉之言獨歸之四,而他爻謂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為治獄之本。主剛而言,以威為治獄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懲其奸慝。剛柔迭用,畏愛兼施,治獄之道得矣。

○ 胡氏炳文曰:離為乾卦,故為乾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剛。六三柔居剛,故所噬如之。乾胏,骨連肉,剛中有柔,九四剛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艱難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本義】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黃,中色。金,亦謂鈞金。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於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貞厲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辭也。

【程傳】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反易於四之乾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勢以刑於下,其勢易也,在卦將極矣,其為間甚大,非易嗑也,故為噬乾肉也。得黃金,黃,中色。金,剛物。五居中為得中道,處剛而四輔以剛,得黃金也。五无應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貞厲无咎,六五雖處中剛,然實柔體,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當噬嗑之時,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

【集說】

○ 《朱子語類》問:九四利艱貞,六五貞厲,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故皆為戒占者之辭。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纔是治人,彼必為敵,不是易事,故雖是時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

○ 李氏過曰:九四以剛噬,六五以柔噬。以剛噬者,有司執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 胡氏炳文曰:噬膚、噬腊肉、噬乾胏,一節難於一節,六五噬乾肉則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剛,柔而得中,用獄之道也,何難之有?訟則出矢,獄則出金。訟為小,獄為大。四於訟獄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獄不敢以聞,《書》所謂罔攸兼于庶獄是也。

○ 谷氏家杰曰:四先艱而後貞者,先以艱難存心,而後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獄未成之前,詳審之法,人臣以執法為道也。五先貞而後厲者,雖出入無不得正,而猶以危厲惕其心。此獄既成之後,欽恤之仁,人君以好生為德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本義】何,負也。過極之陽在卦之上,惡極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上過乎尊位,无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凶可知矣。何,負也,謂在頸也。

【集說】

○ 郭氏雍曰:初上滅字,或以為刑,獨孔氏訓沒。屨校,桎其足,桎大而滅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沒耳也。或以滅耳為刵,滅鼻為劓,滅趾為剕,《書》註劓刵輕刑,《呂刑》剕辟為重,故漢斬趾同於棄市。方初九小刑,固不當斷趾。上九罪大,復不當輕刑。以是知三者言滅,皆非刑也。

○ 總論李氏過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為治獄之主。四大臣位也,為治獄之卿。三二又其下也,為治獄之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