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象傳】21. 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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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本義】雷電當作電雷。

【程傳】象無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電相須並見之物,亦有嗑象,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飭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集說】

○ 侯氏行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敕法,以示萬物也。

○ 項氏安世曰:陰陽相噬而有聲則為雷,有光則為電,二物因噬而嗑,故曰雷電噬嗑。

○ 徐氏幾曰:明罰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敕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此先王忠厚之意也。未至折獄致刑處,故與豐象異。

○ 張氏清子曰:蔡邕石經本作電雷。

○ 蔡氏清曰:先王以明罰敕法,此以立法言,故曰先王。若豐折獄致刑,以用法言,則曰君子矣。

○ 薛氏瑄曰:噬嗑、賁、豐、旅四卦論用刑,皆離火之用,以是見用法貴乎明。噬嗑豐以火雷雷火交互爲體,用法貴乎威明並濟。賁旅以山火火山交互爲體,用法貴乎明慎並用。

屨校滅趾,不行也。

【本義】滅趾,又有不進於惡之象。

【程傳】屨校而滅傷其趾,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下卦為震,滅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動也,動則進於惡矣。

噬膚滅鼻,乘剛也。

【程傳】深至滅鼻者,乘剛故也。乘剛乃用刑於剛強之人,不得不深嚴也,深嚴則得宜,乃所謂中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遇毒,位不當也。

【程傳】六三以陰居陽,處位不當。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案】此亦借爻位之不當,以明其所處之難爾。非其所行有不當也,若所行有不當,則施之刑獄,其失大矣,安得无咎,又豈獨小吝而已乎。

利艱貞吉,未光也。

【程傳】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集說】

○ 方氏應祥曰:慮聽訟者之心,有所未光,故以利艱貞為戒。

貞厲无咎,得當也。

【程傳】所以能无咎者,以所為得其當也,所謂當,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集說】

○ 趙氏汝楳曰:釋《彖》言不當位,此言得當者,釋《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獄,行以正厲,其无咎者,得用獄之當者也。

○ 林氏希元曰:得當,即是得用刑之道,不就爻位說。若果是說位得中,當以解得黃金,不宜以解貞厲无咎矣。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本義】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无此凶矣。

【程傳】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為其无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上卦為離,滅耳言其不能如離之明也。

○ 林氏希元曰:聰字單言則包明,與明並言則聰又為體而明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