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4. 蒙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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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4.   蒙卦  艮上坎下

蒙 坎下艮上

【程傳】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穉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穉小,蒙昧未發,蒙所以次屯也。為卦艮上坎下,艮為山為止,坎為水為險。山下有險,遇險而止,莫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行之物,始出未有所之,故為蒙,及其進則為亨義。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

【本義】艮亦三畫卦之名。一陽止於二陰之上,故其德為止,其象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險,蒙之地也。內險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為蒙。亨以下,占辭也。九二內卦之主,以剛居中,能發人之蒙者,而與六五陰陽相應,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穉而蒙昧,謂五也。筮者明,則人當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則我當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當視其可否而應之。我求人者,當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養蒙,與蒙者之自養,又皆利於以正也。

【程傳】蒙有開發之理,亨之義也。卦才時中,乃致亨之道。六五為蒙之主,而九二發蒙者也。我謂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順巽於二,二乃發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順之德,而方在童蒙,與二為正應,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發其蒙也。二以剛中之德在下,為君所信嚮,當以道自守,待君至誠求己而後應之,則能用其道。匪我求於童蒙,乃童蒙來求於我也。筮,占決也。初筮告,謂至誠一意以求己則告之,再三則瀆慢矣,故不告也。發蒙之道,利以貞正,又二雖剛中,然居陰,故宜有戒。

【集說】

○《朱子語類》云:人來求我,我則當視其可否而告之,蓋視其來求我之發蒙者,有初筮之誠則告之,再三煩瀆則不告之也。我求人,則當致其精一以叩之,蓋我而求人以發蒙,則當盡初筮之誠,而不可有再三之瀆也。

○項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後教之,由其心相應而不違,致一以導之,則其受命也如響。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師,乾坤之後繼以屯,主震之一陽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繼以蒙,主坎之一陽而曰「童蒙求我」,師道也。君師之道皆利於貞。

○俞氏琰曰:瀆與《少儀》「毋瀆神」之「瀆」同。不告,與《詩.小昱》「我龜既厭,不我告猶」之義同。初筮則其志專一,故告。再三則煩瀆,故不告。蓋童蒙之求師,與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則无好問願學之心,安能得其來而使之信?我求而誠或未至,則無專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聽?待其我求而發之,則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誠至而發之,則求道之切,一啓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本義】以陰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當發其蒙。然發之之道,當痛懲而暫舍之,以觀其後。若遂往而不舍,則致羞吝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初以陰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發之之道,發下民之蒙,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為治,設刑罰以齊其眾,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罰立而後教化行。雖聖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嘗偏廢也。故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說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謂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則善教无由而入。既以刑禁率之,雖使心未能喻,亦當畏威以從,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後漸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則可以移風易俗矣。苟專用刑以為治,則蒙雖畏而終不能發,苟免而无耻,治化不可得而成矣。故以往則可吝。

【集說】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於蚤,不懲之於小,則蒙之難極矣。當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懲其小,而用說桎梏,縱之以往,則吝道也。

○王氏宗傳曰:所謂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曉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懼,欲有所縱而不敢為,然後漸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當是時也,夫苟說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過此以往,不可復制矣。故於發蒙之初,用刑人則以為利,用說桎梏則以為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懲之也。用說桎梏,暫舍之以觀其後也。痛懲而不暫舍,一於嚴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寬之道也,故吝。

【案】二王氏之說,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氣,正如「師出以律」,「失律凶」之比爾。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本義】九二以陽剛為內卦之主,統治群陰,當發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廣,物性不齊,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剛而不過,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陽受陰,為納婦之象。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當其事,則如是而吉也。

【程傳】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剛明之才,而與六五之君相應,中德又同,當時之任者也。必廣其含容,哀矜昏愚,則能發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廣,其施博,如是則吉也。卦唯二陽爻,上九剛而過,唯九二有剛中之德而應於五,用於時而獨明者也。苟恃其明,專於自任,則其德不弘。故雖婦人之柔闇,尚當納其所善,則其明廣矣。又以諸爻皆陰,故云婦。堯舜之聖,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問下民,取人為善也。二能包納,則克濟其君之事,猶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陰柔,故發蒙之功,皆在於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內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眾蒙而為之主也。納婦者,受眾陰而為之歸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處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應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統說治蒙之理,餘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陽爻,而九二為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陽剛明,陰柔暗,故陰為蒙者,而陽為發蒙者。卦惟二陽,而九二以剛居中,為內卦之主,與五相應。當發蒙之任,盡發蒙之道,非九二其誰哉?二中而不過,為能包蒙,言其量之有容也。以陽受隂,是為納婦,言其志之相得也。居下任事,為子能克家,言其才之有為也。其占如是,吉可知矣。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本義】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女之見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則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蓋以金賂己而挑之,若魯秋胡之為者。

【程傳】三以陰柔處蒙闇,不中不正,女之妄動者也。正應在上,不能遠從,近見九二,為群蒙所歸,得時之盛,故捨其正應而從之,是女之見金夫也。女之從人,當由正禮,乃見人之多金,說而從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无所往而利矣。

【集說】

○王氏弼曰: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趙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術。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問學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質未開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則自我致蒙,聖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發之,或擊之,教亦多術,勿取非絕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別取一義,意因二爻取納婦一事,故發此象。

【案】金夫《本義》不黏爻象,《程傳》以為九二。然九二發蒙之主,若三能從之,正合彖辭「童蒙求我」之義,不應謂之不順。蓋易例陰爻居下體,而有求於上位者皆凶,王氏之說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義】既遠於陽,又无正應,為困於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剛明之德而親近之,則可免矣。

【程傳】四以陰柔而蒙暗,无剛明之親援,无由自發其蒙,困於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謂可少也。

【集說】

○王氏弼曰: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三比二之陽,五比上之陽,初三五皆陽位,而三五又皆與陽應,惟六四所比所應,所居皆陰,困於蒙者也。蒙豈有不可教者?不能親師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義】柔中居尊,下應九二,純一未發,以聽於人,故其象為童蒙,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五以柔順居君位,下應於二,以柔中之德,任剛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發而資於人也。為人君者,苟能至誠任賢以成其功,何異乎出於己也?

【集說】

○陸氏績曰:六五陰爻,又體艮少男,故曰童蒙。

○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於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於五言之,五應二者也。童蒙純一未發以聽於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處,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純一未發,此童蒙字與卦辭童蒙字小不同。蓋卦辭只是說蒙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純一之心。純則不雜,一則不二。蓋有安己之心,而無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誠,而無再三之瀆,信乎其吉矣。《程傳》童取未發而資於人者也,此語最初。

○又曰:宋敷文閣直學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為當位,而辭多艱。以六居五,九居二為不當位,而辭多吉。蓋君以剛健為體,而虛中為用;臣以柔順為體,而剛中為用。君誠以虛中行其剛健,臣誠以剛中守其柔順,則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實易爻之通例。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本義】以剛居上,治蒙過剛,故為擊蒙之象。然取必太過,攻治太深,則必反為之害。惟捍其外誘,以全其真純,則雖過於嚴密,乃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為誨人也。

【程傳】九居蒙之終,是當蒙極之時,人之愚蒙既極,如苗民之不率,為寇為亂者,當擊伐之。然九居上,剛極而不中,故戒不利為寇。治人之蒙,乃禦寇也。肆為剛暴,乃為寇也,若舜之征有苗,周公之誅三監,禦寇也。秦皇漢武窮兵誅伐,為寇也。

【集說】

○楊氏簡曰:擊其蒙,治之雖甚,不過禦其為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擊之至於太甚,而我反失乎道,是擊之者又為寇也,故戒之曰:「不利為寇,利禦寇。」

○吳氏澄曰:二剛皆治蒙者,九二剛而得中,其於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寬者也。上九剛極不中,其於蒙也,乃擊之,治之以猛者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六爻之義,初常對上,二常對五,三常對四觀之,則其義易明。初用刑以發之,上必至於用兵以擊之。二為包而接五,則五為童而巽二;三為見二而失身,則四為遠二而失實。大約諸卦多然,終始見於初上,而曲折備於中爻也。

○蔡氏清曰:詳觀蒙卦六爻,在蒙者便當求明者,在明者便當發蒙者,而各有其道。然要之不出卦辭數句矣,故曰「智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若三四則自暴自棄,雖聖人與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吳氏曰慎曰:治蒙之道,當發之養之,又當包之,至其極乃擊之,刑與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備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