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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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言納甲,本於《參同契》,然京房積算巳言,分天地乾坤之象,益之以甲乙壬癸(甲壬陽入乾,乙癸陰入坤)。震巽之象配庚辛(庚陽入震,辛陰入巽),坎離之象配戊己(戊陽入坎,己陰入離),艮兌之象配丙丁(丙陽入艮,丁陰入兌)。

是則西漢之前巳有之矣,魏伯陽因其說而以月象附會之。

《參同契》曰:三日出爲爽,震庚受西方。八日兌受丁,上弦平如繩。十五乾體就,盛滿甲東方。十六轉就緒,巽辛見平明。艮直於丙南,下弦二十三。坤乙三十日,東方喪其明。壬癸配甲乙,乾坤括始終。虞翻注易,亦祖伯陽,益以月之明魄多少,取象於卦畫,而以所見方位為所納之甲。

趙汝楳駁之曰:晝夜有長短。晝短,日沒於申,則月合於申,望於寅;晝長,則日沒於戍,則月合於戍,望於辰。十二月間,三日之月未必晝見庚,十五日之月,未必盡見甲。合朔有先後,則上下絃未必盡在八日、二十三日;望、晦未必盡在十五日、三十日。震巽位於西,兌艮位於南,乾坤位於東,與大傳之卦易位。兌畫陽過陰,艮畫陰過陽,不能均平,與上下弦月體相符。

朱風林(升)亦云:「以乾三畫純陽爲望,以坤三畫純陰爲晦,其明魄消長,當以五夜當一畫。則震當爲初五夜之月,而非生明;兌當爲初十夜之月,而非上弦。望後巽艮亦然。此月之明魄與卦畫不類也。

地之方位,甲庚相對,既以望夕之月爲乾而出甲,則初生之月不見於庚矣。上下弦之昏旦同見於南方之中,亦初無上弦見丁,下弦見丙之異也。况月之行天,一歲十二月,其昏旦出見之地,夜夜推移無定位可指,來月所納之甲,非今月所納之甲矣。

某以爲,坎爲月,則月者八卦中之一也。八卦納甲而專屬之月,可乎?同此八卦,或取象於昏,或取象於旦,亦非自然之法象也。故沈存中不主月象,謂:是天地胎育之理。乾納甲壬,坤納乙癸者,上下包之也。六子包於腹中,其次第震、巽宜納丙、丁,艮、兌宜納庚、辛,今反是者,卦自下生,先初爻,次中爻,末上爻,是以長下而少上也。某又不然,甲乙至壬癸,乃先後之次第,非上下之次第也。震巽庚辛,艮兌丙丁,是亂其先後矣。

不得以爻爲解,以方位言之,乾金、坤土、震木、巽木、坎水、離火、艮土、兌金,在《說卦》可證。今乾納甲壬,坤納乙癸,其爲木耶?水耶?震巽之爲金,坎離之爲土,艮兌之爲火,將安所適從耶?若置之不論,則又無庸於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