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豫卦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坤下震上

豫者和樂也,陽始潛閉于地中,及其動而出地,奮發其聲,通暢和豫,豫之象也。內順外動,豫之由也。《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所以次謙。 

 

豫,利建侯行師。

震長子主器,震驚百里,建侯之象。中爻坎陷,一陽統眾陰,行師之象。屯有震無坤,則言建侯,謙有坤無震,則言行師,此震坤合故兼言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而極言之。剛九四也,剛應者,一陽而眾陰從之也。志行者,陽之志得行也。剛應志行豫也,內順外動,所以成其豫也,故名豫。人事合乎天理則順,背乎天理則逆,順以動則一念一事皆天理矣。天地如之者,言天地亦不過如我之順動也。天地且不之違,而況于人之建侯行師乎。此其所以利也。建侯行師雖大事,較之天地則小矣。天地以順動者,順其自然之氣;聖人以順動者,順其當然之理。不過者,不差過也,如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冬至晝四十刻夜六十刻之類是也。不忒者,不愆忒也,如夏則暑,冬則寒之類是也。刑罰不合乎理,惟乘一己喜怒之私,故民不服。若順動合乎天理之公,縱施刑罰,亦天刑也,故民服。時義者,豫中事理之時宜也,即順動也,此極言而贊之也。六十四卦時而已矣,事若淺而有深意,曰時義大矣哉,欲人思之也。非美事有時或用之,曰時用大矣哉,欲人則之也。大事大變曰時大矣哉,欲人謹之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奮者,奮發而成聲也。作,乃制禮作樂之作,作樂以崇德,故聞樂知德。殷,盛也,作樂乃朝廷邦國之常典,各有所主,其樂不同,惟萬物本乎天,故有郊,人本乎祖,故有廟,是其用樂之最大者,故曰殷薦。故冬至祀上帝于圜丘,而配之以祖,必以是樂薦之。季秋祀上帝于明堂,而配之以考,必以是樂薦之。卦中爻坎為樂律,樂之象,五陰而崇一陽德,崇德之象。帝出于震,上帝之象,中爻艮為門闕,坎為隱伏,宗廟祖宗之象。 

 

初六,鳴豫,凶。

鳴,詳見鳴謙。謙豫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謙輕而豫怠也」。謙之上六,即豫之初六,故二爻皆言鳴。震性動又決躁,所以浚恒凶,飛鳥凶。 

初六與九四為正應,九四由豫,初據其應與之常,欲相從乎四而和之,故有鳴豫之象。然初位卑,四近君,乃權臣也。正其志大行之時,上下既懸絕,且初又不中正,應與之情乖矣,豈能與四彼此唱和?其豫不能唱和,初之志窮矣,凶之道也,故占者凶。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惟志窮所以凶。中孚鶴鳴子和,曰中心願也,六二鳴謙,曰中心得也,此心志相孚者也。上六鳴謙,曰志未得也,初六鳴豫,曰志窮凶也,此心志不相孚者也。相孚者皆曰心,不相孚者皆曰志,此所以為聖人之言。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凡物分為兩間者曰介,二變剛,分坤為兩間,介之象也。介于石者,言操守之堅,如石不可移易,中爻艮石之象也。不終日者,不溺于豫,見幾而作,不待其日之晚也。二變,中爻離,且居下卦之上,不終日之象也。八卦正位,坤在二,故貞吉。 

豫易以溺人,諸爻皆溺于豫,獨六二中正自守,安靜堅確,故有此象,正而且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惟中正,故不終日貞吉。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者,張目也。中爻錯離,目之象也。盱目以為豫者,九四當權,三與親比,幸其權勢之足憑,而自縱其所欲也。盱與介相反,遲與不終日相反。二中正,三不中正故也。 

四為豫之主,六三陰柔,不中不正,而近于四,上視于四,而溺于豫,宜有悔者也,故有此象。而其占為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則過而不改,是謂過矣。此聖人為占者開遷善之門,而勉之以速改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六三不中不正,故位不當。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本卦一陽為動之主,動而眾陰悅從,故曰由豫。大有得者,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四多疑懼,故曰疑。又中爻坎,亦為狐疑。勿疑者,中爻艮止,止而不疑之象也。因九四才剛明,故教之以勿疑也。盍者合也,簪者首笄也,婦人冠上之飾,所以緫聚其髪者也。下坤,婦人之象也,一陽橫于三陰之首,簪之象也。勿疑朋盍簪者,勿疑朋合于我者,皆簪冠之婦人也。 

九四一陽居五陰之中,人所由以為豫,故有由豫之象。占者遇此,故為大有得。然人既樂從,正當得志之時,必展其大行之志,俾人人皆享其和平豫大之福,勿疑由豫于我者,无同德之陽明而所以朋合于上下內外者,皆陰柔之群小可也。故又教占者,必不可疑如此。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剛應而無他爻以分其權,故曰志大行。 

 

六五,貞疾,恒不死。

中爻為坎,坎為心病,疾之象也。曰貞疾者,言非假疾,疾之在外而可以藥石者也。九四由豫,人心通歸于四,危之極矣。下卦坤為腹,凡四居卦之中為心,即咸卦憧憧往來之爻也。此正腹中心疾,故謂之貞疾。恒者常也,言貞疾而常不死也。周室衰微,此爻近之。 

六五當豫之時,柔不能立,而又乘九四之剛,權之所主,眾之所歸,皆在于四。衰弱極矣,故有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有恒不死之象。即象而占可知矣。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雖乘四,為剛所逼,然柔而得中,猶存虛位不死。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冥者,幽也,暗也。上六以陰柔居豫極,為昏冥于豫之象。成者,五陰同豫,至上六已成矣,然以動體變剛成離,則前之冥冥者今反昭昭矣,故又為其事雖成,然樂極哀生,不免有悔心之萌,而能改變之象。占者如是,則能補過矣,故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豫已極矣,宜當速改,何可長溺于豫而不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