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巽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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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巽下巽上

巽,小亨。

注云: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利有攸往。

注云:巽悌以行,物无距也。

利見大人。

注云:大人用之,道愈隆。

 正義曰:「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者,巽者卑順之名。《說卦》云:「巽,入也。」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无所不入,故以入為訓。若施之於人事,能自卑巽者,亦无所不容。然巽之為義,以卑順為體,以容入為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為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於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巽悌以行,物无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但能用巽者,皆无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

注云: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

注云:以剛而能用巽,處于中正,物所與也。

柔皆順乎剛。

注云:明无違逆,故得小亨。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正義曰:「重巽以申命」者,此卦以卑巽為名,以申命為義。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於下,下巽能奉於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為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四各處卦下,柔皆順剛,无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

「是以小亨」以下,舉經結也。

注「明无違逆故得小亨」。 正義曰:案《彖》併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明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注獨言「明无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云:「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繫小亨之辭,孔子致皆順之釋。」案:王注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正義曰:「隨風巽」者,兩風相隨,故曰隨風,風既相隨,物无不順,故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隨至,非是令初,故君子則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注云: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象》曰:進退,志疑也。

注云: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正義曰:「進退,利武人之貞」者,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著體於柔巽,不能自決,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己,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下,用史巫紛若,吉,无咎。

注云: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也。卑甚失正,則入于咎過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勢,則乃至于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故曰「用史巫紛若,吉,无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正義曰:「巽在牀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用史巫紛若,吉,无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覡,並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紛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則入於過咎。人有威勢,易為行恭;神道无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於神祗,不行之於威勢,則能致之於盛多之吉,而无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无咎」也。

《象》曰「得中」者,用卑巽於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

注云: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已之謂也。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為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既處巽時,只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為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注云: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雖以柔御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包。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包廚也。

《象》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注云:以陽居陽,損於謙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无不利」也。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說也。終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申命令謂之庚。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三日,然後誅而无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於謙巽,是悔也。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无不利,故曰「貞吉,悔亡,无不利」也。「无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无初」也。終於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无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无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下,喪其資斧,貞凶。

注云: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牀下」也。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凶」也。

《象》曰:巽在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正義曰:「巽在牀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牀下」。「喪其資斧」者,斧能斬決,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貞凶」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凶,故曰「貞凶」也。

《象》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牀下也。「正乎凶」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