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義辯證卷四(革卦至未濟)

Jack 發表於

 

  閱讀古文,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周易本義辯證卷四

長洲 惠棟定宇  撰

常熟 蔣光弼少逸 校刊

太倉 蕭掄子山  參校


兌金在上,離火在下,金從火革,故曰革。

王仲任曰:火金殊氣,故能相革。

京君明曰:金積水而為器,火變生而為熟。稟氣于陰陽,革之於物,物亦化焉,是其義也。

 

己日乃孚。

 

水火相息。

晁氏曰:案兌无為水之象,此字必誤。惜乎古今无一人辯之者。不然,革為既濟也。且火澤為睽矣。

 

息,滅息也。又為生息之義。

息字兩訓,說本程子。

 

革而信之。

《釋文》:「信之」一本无「之」字。案:信古音申,與正韻。[正音征]

 

文明以說,大亨以正。

《折中》曰:兩*「以」字,上句重在文明,蓋至明則事理周盡,故以此而順人心,有所更改,則无不宜也。下句重在正,蓋其大亨也,以正行之,則无不順也。

*「兩」原文誤作「无」。

 

君子以治歷明時。

項氏[安世]曰:兌為巫史,治歷之象。離為日中,明時之象。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折中》曰:更改之義,有取于革者。革,鳥獸之皮也*。鳥獸更四時則皮毛改換,《堯典》「希革」「毛毨」之類是也。六爻取象於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堅韌,難以更革者也。以之繫物則固,故遯二之執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則密,故革初*之鞏用者似之。

*原文誤作「鳥之皮」,當作「鳥獸之皮」。

*「革初」原文誤作「革物」。

 

六二,己日乃革之*。

王氏[湘卿]曰:納甲離屬己,二爻離之主,故言己日。二旬之中,未至於己,不可革也。

*「己日」原文作「巳日」,依文意推之,當作「己日」。下同。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案:己日乃孚,順乎天也。革言三就,應乎人也。武王伐紂,八百諸侯,不謀同辭,三就之象。武王曰:「是未知天命。」紂未可伐,征凶之象。《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言尚未可往也。改命之吉,其在四乎。所謂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征凶,居貞吉。

王輔嗣曰:改命創制,變道已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无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征則躁擾而凶也。

 

仲翔曰:大壯上之初。案:《彖辭》云「柔進上行」,當是遯初之五,得中應剛,故元亨也。[四陽二陰之例,非大壯則遯來,亦仲翔說也。]

 

吉,衍文也。

從《程傳》。

 

鼎象也。

鼎言象者,王輔嗣曰: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古者六官之法皆稱象。[古刑書皆鑄之鼎。]《春秋傳》言「象魏」,《尚書》言「象刑」,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法象之義,莫著于鼎,故曰鼎象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

依《釋文》,上帝二字衍。

 

君子以正位凝命。

東坡曰:革所以改命,而鼎所以凝之也。

半農先生《易說》曰:天命靡常,唯德是輔。凝命者,修德以凝道也。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王者位乎天位,憑權藉勢,能兼而有之,不能有而凝之。《荀子》曰:「兼并易能也,惟兼凝之難焉*。」秦并七國,一統天下,十二年而亡。能并之而不能凝也。正位凝命,古帝王長有天下數百年者,惟能凝之而已。《易》獨於鼎《象》言之,何哉?成王定鼎於郟鄏,定鼎謂之凝命者,昔者夏后鑄鼎以傳後王,非徒和五味也。享上帝,養聖賢,亦所以凝之之道歟!秦不郊天,是不享帝也。焚書坑儒,是不養聖賢也。不能定鼎,焉能凝命。故三代之鼎,至秦而亡。莫知所在,豈非神物哉。

*語出〈議兵篇〉,原文應作「兼并易能也,唯堅凝之難焉」。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我仇,《本義》從《程傳》,指初。愚謂:仇,匹也。初不得言匹。二與五應,仇當指五。王輔嗣曰: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五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石守道從王說。

 

有實而不慎所往。

一本慎其所往。

 

雉膏不食。

李氏[椿年]曰:雉膏不食,離明在上而无應象。

 

失其義也。

李氏[心傳]曰:越五應上,故為失義。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渥讀為屋]

《本義》形渥作刑剭,讀從古訓也。晁氏謂:《九家》京荀虞一行陸希聲皆作刑剭,即《周禮》屋誅之法,鄭康成之注備矣。《漢書.敘傳》云「底剭鼎臣」。[渥,程子從王弼,訓為厚。《詩》「顏如渥赭*」,渥,厚漬也。《戰國策》顏斶曰:「無功而受其祿者,禍必握。」握亦厚也。

*所引《詩》應指〈終南〉,原文作「顏如渥丹」。

 

金鉉

鉉,古文作扃,見《儀禮》注。《釋文》鉉又音古冥反,疑古《易》作扃也。《折中》胡氏[一桂]曰:《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鉉,《本義》從之。竊謂: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為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金象以九,爻取玉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中以為實也。

陽實陰虛,六五得言實者,京君明曰:陰雖虛,納于陽位稱實。六居五,故言實。李氏[心傳]曰:資九二之中以為實,五不即二,何資之有。

 

不喪匕鬯[喪,《釋文》、《音訓》皆作𠷔,卦內並同。《音訓》曰:今本作喪。]

陸公紀曰:匕者棘也,橈鼎之器。

《正義》曰:先儒皆云,匕形似畢,但不兩歧耳。以棘木為之,長二尺*,刊柄與末。《詩》云「有求棘匕」是也。

*《正義》原本作「長三尺」。

 

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

王子雍曰:有靈而尊者,莫若于天。有靈而貴者,莫若于王。有聲而威者,莫若于侯,是以天子當乾,諸侯用震。地不過一同,雷不過百里。政行百里,則匕鬯亦不喪。祭祀,國家大事。不喪,宗廟安矣。處則諸侯執其政,出則長子長其祀。范諤昌、王昭素謂:《彖辭》「出」上脫「不喪匕鬯」四字。案王子雍注,當如二人之說。子雍注載見御覽。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易說》曰:《周禮》朝士職:「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於士,旬而舉之。」注舉之謂:沒入官司市職,凡得貨賄、六畜者,三日而舉之。然則,喪貝在市未滿三日,在朝未滿十日,可識而獲得焉,周之法也。爻稱七日[震數七],在旬之內,躋于九陵,猶委于朝。不言朝者,《易》者象也,朝有九重,闕有九棘,九陵者,以象求之也。《書》曰:「勿敢越逐,祗復之。」越逐者,在國越鄉,在軍越伍。越伍有常刑,越鄉入圜土,故喪馬、喪茀皆曰勿逐,時王之制也。凡遺物,占此爻,不必追逐,旬內自得。以此推之,六十四卦無虛象,信矣。其義則二五皆乘剛,五无喪而二不能无喪。喪而復得者,二五皆在中也。

 

六三,震蘇蘇。

蘇蘇猶索索,《淮南子》摸索作摸蘇,蘇與索,聲之轉耳。《鹽鐵論》曰:「大夫少色寬面,文學而蘇。」面猶背也,蘇猶氣索也。

 

九四,震遂泥。

《折中》曰:卦爻震字,雖以人心為主,然震之本象則雷也。凡雷乘陽氣而動,然所乘之氣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連,石雷霹。蓋雷聲有動而不能發達者,陷于陰氣。此爻陽動於四陰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

 

大无喪也。

大无喪也者,大其得,中能无喪也。《春秋傳》曰「君子大其弗克納也」,詞法與之同。

 

艮其背。

《說文》曰:「𥃩,很也。从匕目。匕目,猶相匕*,不相下也。」康成曰:「艮之言很也。艮為山,山立峙各於其所,无相順之時,故謂之艮。」輔嗣曰:「艮其背,目无患也。」又云:「萬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蘭氏[廷瑞]曰:「人我不交,悔吝何從而生?是以无咎。」

 

*《說文》原文作「猶目相匕」。

 

艮其止

《音訓》「艮其止」晁氏曰:案只當依卦辭作「艮其背」。王弼妄為之說,虞翻輩何得无一言也?是尚未錯謬也。項氏[安世]曰:案古文,背字為北,有訛為止之理。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

《正義》曰: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獨於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交,爻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取以明之也。

 

易背為止,以明背即止也。

用輔嗣注。

 

不拯其隨。

拯,《釋文》、《音訓》作承,《音訓》曰:今本作拯。晁氏曰:案孟京王陸績皆作承。一行作抍,明夷、渙同。

 

列其夤。[列,孟喜一行讀為裂,《折中》曰:列,峙也。]

夤,當依鄭氏作𦟘。《本義》云:夤,膂也。案《玉篇》𦟘為脊肉,膂為脊骨,自是兩義。訓𦟘為膂,蓋本《程傳》。

 

厲薰心。

薰,仲翔讀為閽,云艮為閽,坎盜動門,故厲閽心。古閽作薰字,馬氏因言薰灼其心,未聞易道以坎水薰灼人也。案:薰與閽通,詳見《九經會最》。

 

危薰心也。

心,吳才老《韻補》音思容切。案:心與聽協亦通。

 

止諸躬也。

王氏[應麟]曰:艮其象以躬解之,傴背為躬,見背不見面。

 

六五,艮其輔。

胡氏[炳文]曰:輔頰之兩旁骨,背後可得而見者。咸言其面,故并見頰舌。艮其背,故止言輔。

 

正字羨文,叶韻可見。

姚氏[小彭]曰:《小象》上下文叶韻,當作正中。

 

以厚終也。

《折中》曰:艮者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故上言厚終。

 

漸,女歸吉。

此經卦變未詳。仲翔謂「否三之四」,馮氏朱氏胡氏皆從其說,蘭氏[廷瑞]曰:六三往外漸進一位,不獵等,以漸而進者,惟女歸為得其義。義或然也。

 

以卦體言,謂九五也。

自旅而來,九進居五,則《彖傳》剛得中仍是卦變,不得專屬卦體矣。胡雙湖謂:「否六三進而成漸,九五一爻又從旅蠱賁三卦變來。」其說支離,吾不知之矣。

 

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折中》曰:地中生木,始生之木也。山上有木,高大之木也。凡木始生,枝條驟長,旦異而夕不同。及既高大,則自拱把而合抱,自捩手而干霄,必須踰年積歲,此升與漸之義所以異也。居德善俗,皆須以漸,以居賢德,然後可以善俗,亦漸之意也。

 

或善下有脫字。

案王肅本作「善風俗」,故《本義》云然。

 

六二,鴻漸于磐。

《音訓》:磐,晁氏曰:漢〈郊祀志〉作般。孟康曰般,水涯堆。說之案:般古文。

 

婦孕不育。

《語類》:卦中有兩箇孕婦字,不知如何取象,不可曉。

案:三至五,約象離,離中女,故稱婦。為大腹,故稱孕。離體非正,故不育。三五皆體離,故皆稱孕婦。互體約象之說,朱子所不用,故云不可曉也。

 

六五,鴻漸于木。

錢氏[時]曰:先儒謂,鴻不木棲,鄉間歲暮則至棲於高木之上,先儒殆失考。

胡氏[一桂]曰:木桷皆取巽木象。鴻之漸進至此,適當巽木之初也。

 

胡氏程氏皆云:陸當作逵。

胡氏名瑗,字翼之,號安定,泰州人。安定讀陸為逵,程子從之。

顧氏[炎武]曰:胡氏之說,出於昆陵從事范諤昌。朱子謂合韻,非也。儀古皆音俄,不與逵為叶。

棟謹案:《折中》曰:陸乃阿字之誤,阿,大陵也,進於陵則阿矣。儀古讀俄,正與阿叶。

 

歸妹

陸氏[希聲]曰:《易》以咸恒為夫婦之道,漸歸妹為夫婦之義。漸四爻得正,故女歸吉;歸妹四爻失正,故征凶。

愚案:歸妹卦互坎離,坎月離日,陰陽之義配日月。又卦自泰來,三四易位,乾坤交,故曰「歸妹,天地之大義*」。而此卦之五,亦有帝乙歸妹之占,特以四爻失正,三五乘剛,故卦辭曰「征凶,無攸利」。張氏遂謂,所歸在妹,不正可知,失之遠矣。

*大義,原文誤作「犬義」。

 

所歸妹也。

震嫁兌,故云所歸妹也。

 

跛能履。

胡氏[一桂]曰:兌為毀折,故跛。居得正,故能履。

 

賢正之德。

賢正,依《程傳》當是「堅貞」。

 

九三,眇能視。

朱氏[震]曰:互離為目,兌毀其右,眇也。

仲翔曰:震上兌下,離目不正,故眇能視。

 

或曰:須,女之賤者。

唐一行說也。《折中》從之,虞氏本《說卦》云:兌為妾為羔[今作羊],羔女使,三體兌,故云須。《象》曰「未當也」,當讀如字。蓋妾御莫敢當夕之義。[〈司馬相如傳〉「君心悅而好之,恐不得當也」,師古曰:「當謂對偶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易說》曰:六居三,九居四,不中不正,卦辭所謂征凶者也。愆期,謂期而不至。《詩》云:「昏以為期,明星煌煌。」鄭箋云:「女留他色,不可時行。」故男雖親迎,女猶不至。而謂之賢女,可乎?《春秋》莊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公羊傳》曰:「其言人何?難也。其言曰何?難也。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約,然後入。」何休云:「僂,疾也。齊人語。夫人稽留,不肯疾順公。與公約定,八月丁丑乃入,故為難辭。」莊公先娶孟任,生子,般夫人有難辭者,以此。然則,盤桓不行,稽留有待約定,乃行正,所謂「歸妹愆期,遲歸有時」者。

 

月幾望。

五體坎,坎月也。二體兌,兌象見丁,上弦時也。故云「月幾望」。幾,近也。

 

上六,女承筐[《釋文》、《音訓》皆作匡。晁氏曰:筐俗字]无實,士刲羊无血。

上六之注,《程傳》得之胡氏[炳文],曰:震筐兌羊,上與三皆陰虛而无應,故有是象。

 

王假之,尚大也。

《折中》曰:尚大謂王者至此,所尚者大也。志意廣大則不能謹小,慮微而明,有所不照。即昏之微而衰之兆也。故言「宜日中者」,謂能常明不昏,則能常中不昃。

 

日中則昃。

《釋文》、《音訓》作𣅔。《釋文》云:𣅔,孟作稷。晁氏曰:案稷古文。[詳《九經會最》]

 

初九,遇其配主。[配,鄭作妃。晁氏曰:案妃古文配字。]雖旬无咎。

《本義》:旬,均也,讀從荀慈明本。古文旬均通。苐案之《象》辭,與均義不合。半農先生《易說》曰:四在震為主,故稱主。初四敵應,故稱配。敵應者,不相與,故稱遇。往有尚,謂朝聘也。鄭康成曰:「初修禮,上朝四,以匹敵恩意待之,雖留十日,不為咎。」正以旬日者,朝聘之禮,止於主國以為限,聘禮畢歸。《大禮》曰:「旬而稍。」*旬之外為非常。賈公彥曰:「旬而稍者,賓客之道。十日為正,一旬之後,或逢凶變,不得時反,則有稍禮。」謂之稍者,留間稍稍給之,故曰非常。非常者,或逢凶變也,逢凶變則有過旬之稍焉。凶變謂之災,故曰「過旬災也」。言筮者遇此爻則吉,以可暫留而不可久處。苟無凶變,安得久安而不去乎?初體離為日,至四,歷三爻,為一旬。三爻為一旬者,京君明曰:「初爻三日,二爻三日,三爻三日,名九日。餘有一日,名曰閏餘。」則三爻為一旬也。[項氏安世曰:離納己,震納庚,自己逆數至庚為旬。自離初至震四也。過庚復己,則為離之四,當有焚弃之災,故曰「過旬災也」。]

*見今之《儀禮.聘禮下》。

 

六二,豐其蔀。

《音訓》:蔀,陸氏曰:鄭薛作菩。晁氏曰:案菩古文蔀。

 

日中見斗。

《音訓》:見斗,陸氏曰:孟作見主。晁氏曰:案主古文斗字。愚案:古讀斗如主,字隨讀變,故斗或作主。非古文斗也。晁失之。

 

日中見沬,折其右肱。

見斗、見沬,日食之徵。沬者斗杓後小星,小星見則日全食矣。九三折其右肱,三為三公,康成謂:「斥去用事之臣則无咎。」漢世水旱日食,輒策罷三公,蓋取則于此。《折中》以為,此義與《彖傳》「日中則昃,月盈則食」相發。

 

沛一作斾。

見《釋文》。

 

沬*,小星也。

本《子夏傳》。

*「沬」原文誤作「沫」。

 

遇其夷主,吉行也。

《折中》「吉行也」吉則屬上讀。

 

闚其戶,闃其无人。[闃坊本作閴,訛。唐石經《五經文字》皆從門狊聲。孟康注《漢書》云:古闃字作閴,從門中𡕥。]何邵公注《公羊》曰:有而無益于治曰無,猶《易》曰「闃其無人」。王仲仁曰:闚其戶,闃其无人,非无人也,无賢人也。《淮南子》亦云:非無眾庶也,言無聖人以統理之也。[《左傳》師慧過宋朝,將私焉,其相曰:朝也。慧曰:無人焉。與此同義。]

 

天際翔也。

《易說》曰:漢易「天際翔」為「天際祥」。孟喜曰:天降下惡祥也。《春秋傳》曰:將有大祥,國幾亡。《五行傳》有青白之眚,青白之祥。皆以惡徵為祥。鄭氏曰:眚生于己,祥自外來。天降之惡徵,故為祥也。

 

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

虞仲翔、荀慈明、姚元直、范長生[即蜀才]皆云:否三升五,五失其居,故稱旅。順乎剛,剛謂上。

 

山上有火,旅。

《正義》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為旅象。

 

初六,旅瑣瑣。

瑣,古音厜,與災韻[顧氏音不及此,蓋未之攷],《說文》惢讀若易旅瑣瑣,惢讀為瑣,是瑣有惢音也。[惢本音厜],瑣音厜,災音菑。

 

斯其所取災。

斯,王輔嗣讀為廝養之廝,古文作斯。謹案《折中》是王說。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九家易》曰:以陰居陽,即就其舍。承陽有實,故懷其資。初者卑賤,二得履之,故得僮僕。

胡氏[炳文]曰:「貞」諸家多作一句讀,《本義》以連上文,蓋二有柔順中正之德,不復以貞戒。

 

故貞字連下句為義。

《程傳》以貞屬上句,故《本義》云然。

 

得其資斧。

資斧,《程傳》曰:貨財之資,器用之利也。《釋文》云:子夏及眾家並作齊斧。應邵《漢書》注云:齊,利也。讀如齊衰之齊。《語類》亦主此說,巽上九同。

 

以旅在上,其義焚也。

《折中》曰:以旅之道在上,則視所居之位如寄寓然,其无敬慎之心可知,故曰其義焚也。

 

喪牛于易,終莫之聞也。

《釋文》、《音訓》李心傳本皆云:「喪牛之凶」云本亦作「喪牛于易」。案李氏所據當是,《本義》未敢改也。

 

《音訓》:巽,晁氏曰:《說文》作顨,云:「巽也。此易顨卦,為長女,為風者。」《說文》今巽字作巺,云「具也」。說之案:巺古文,顨篆文,巽今文。愚案:《說文》、《玉篇》古文巽作𢁅。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

仲翔曰:遯二之四,柔得位而順乎剛,故小亨。姚氏[小彭]從虞說。陸公紀曰:陰為卦主,故小亨。

 

用史巫紛若。

《正義》曰:史謂祝史,巫謂巫覡,並是接事鬼神之人。愚案:二體兌,兌為巫,故有史巫之象。

 

三品者,一為乾豆,一為賓客,一以充庖。

三品見〈王制〉及《穀梁》,其說本王輔嗣也。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

《易說》曰:蠱彖先甲後甲,巽五先庚後庚,說者謂甲木為仁,庚金為義。門內之治,恩掩義,故蠱象父子。門外之治,義掩恩,故巽利武人。《太元》曰:「庚斷甲,義斷仁也。」愚謂:日在甲為早,庚從貝為續。[古文早作𣅼,續作賡。]甲者開其始,故《彖》曰「終則有始」。庚者續其終,故爻辭「無初有終」。

 

喪其資斧。

《折中》曰:資斧古本作齊斧為是,蓋因承旅卦同音而誤也。《說卦》「齊乎巽 」,齊斧者,所以齊物之斧也。

棟謹案:古齊資同音,故齊斧亦作資斧,字隨讀變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兌為金,金西方,殺氣之始也。其于王事,出軍行師,誓士眾,征畔逆,動而合宜,則金得其性,故云「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君子以朋友講習。

有朋自遠方來,得英才而教育,孔孟皆謂之樂。《正義》謂: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于此也。仲翔曰:兌兩對,故朋友講習。

 

六三,來兌凶。

《易說》曰:六三來兌,上六引兌,卦以三上而成。剛中柔外,柔道牽引,與牽同義。柔道不能獨立,必附於剛,或進或退,或往或來,皆剛牽而引之,故上曰引,三曰來。明上之引,孚於五;三之來,孚於二也。故二五皆稱孚,亦皆孚於三上,可知矣。八卦相蕩,故有往來,《春秋》書佞人來,三之來,其佞人之象乎。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易說》曰:凡陰稱疾,陽稱慶,易之例也*。四介三五之間,下比三,故稱疾。上承五,故稱慶。《說文》:「從外知內曰商。」四當內外之介,故稱商。

*驗之經文,無此現象。卦爻辭稱疾者有陽有陰。稱慶者,唯有豐六五:「來章,有慶譽,吉。」而《象傳》用慶者多在六五與九二,兌九四爻稱疾,而《象》則稱慶。以此對舉,又是經傳不分了。

 

九五,孚于剝。

胡氏[炳文]曰:兌,秋之中,九月為剝。他爻皆稱兌,五獨稱剝者,深為君子戒也。

 

上六引兌,未光也。

《易說》曰:凡陽稱光,未光者,言九五之光揜於上六也。夬萃五上同義。

 

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卦辭注云: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於四。

六往居三,仍在卦內。《彖》云「外」,何也?六居三為失位,謂之得位,可乎?先儒虞氏盧氏等皆云:渙自否來,乾來居坤,成坎體,坎為通,往來不窮謂之通,故云剛來而不窮。坤居乾四,上承九五,故云柔得位乎外而上同。《彖》義如此,而注不云者,胡氏[炳文]曰:《本義》以二爻相比者為變,故朱子雖有是疑,而不及改正也。

 

王乃在中也。

先儒謂:乾為王,乾四之坤二,故云在中。嫌二非王,故稱王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項氏[安世]曰:石經彖文「利涉大川」之下亦有「利貞」二字。案唐石經无此二字,當據蜀石經也。

 

九二,渙奔其机。

《程傳》:机者俯憑以為安者也。胡氏[炳文]曰:九奔二机,蓋以卦變言也。九剛故象奔,二中故象机。本有悔,得中而安,故悔亡。

 

六四,渙其群,元吉。

《呂氏春秋》曰:「渙者賢也,群者眾也,元者吉之始也。渙其群元吉者,其佐多賢也*。」

《程傳》曰:「天下渙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謂大善之吉也。」其說與古訓合。

《本義》謂:「散其朋黨,君子群而不黨。」群不可訓為黨也。散群之說,蓋本老泉,未為得也。[王氏應麟曰:渙其群,蘇明允曰:群者聖人所欲渙以一天下者也。《本義》取之,謂《程傳》有所不及。]

*晉趙簡子將攻打衛國,派遣史黑(即史墨、蔡墨)前往去考察,蔡墨回國之後對趙簡子,引《易》說明衛國情況。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

《易說》曰:王之位曰大寶,王之名曰大號,以一人而臨萬邦,撫四夷,言傳號渙,萬里奔走,上下四方,無所不達,故有渙汗之象。渙王居者,天子之居曰京,京言高也,大也,渙之象,故《象》曰「正位也」。注以號為號令,居為居積,失之。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

逖與惕古文通,故《本義》從《程傳》讀逖為惕。陸氏[友文]曰:坎為血卦,血指六三。逖,遠也。《小象》「遠害」正是以遠釋逖字。上雖與三應,超處渙上,不為所染,故渙散其血,捨之遠去。取坎險之害,而得无咎也。朱子引小畜文,改惕字似未安。項氏[安世]曰:上九爻辭,血與出韻叶,皆三字成句。不以血連去字也。卦中惟上九一爻去險最遠,故其辭如此。

 

苦節不可貞。

仲翔曰:謂上也。

 

剛柔分而剛得中。

盧氏曰:此本泰卦,分乾九三上升坤五*,分坤六五下處乾三,是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愚謂:此與噬嗑卦變同義。剛柔分,謂泰也。剛得中,乃言卦變,謂二五也。

*盧氏之說取自《周易集解》,「分乾九三上升坤五」惠棟所引缺一「九」字而致文意難曉。

 

當位中正,指五。

此注本仲翔。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正義》曰: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謹案《折中》謂:孔氏之說于議字尤切,且得愛爵祿,慎名器之意。

 

九二,不出門庭,凶。

隨下震,震為戼,戼為開門,故初九有出門之象。節下兌,兌為丣,丣為閉門,故九二有不出門之象。然節象上坎下兌,坎為通,兌為塞,《老子》曰「塞其兌」,通塞以時,故初當塞,二當通。二居中,與五敵應,知塞而不知通,故云「失時極」,言失時中之義,極亦中也。

 

六四,安節亨。

《折中》曰:節曰亨,為九五中正以通也。而亨於四言之者,五者水之源也,四者水之流也。水之通在流,承上之源而布之者也。

 

九五,甘節吉。

《折中》曰:水之止者苦,積澤為鹵是也。其流者甘,山下出泉是也。五為坎,主水之源也。在井為冽,取其不泥也。在節為甘,取其不苦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胡氏[炳文]曰:五位中,故為甘。上位極,故為苦。彖曰「節亨」,五以之;曰「苦節不可貞」,上以之。

來氏[知德]曰:无甘節之吉,故貞凶。无不節之嗟,故悔亡。

 

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

說本《程傳》。又云: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

朱氏[震]曰:中實之說與虞氏同,中虛之說與郭璞同。以此見伊川之於象,蓋講之矣。

 

柔在內而剛得中。

三四得言內者,彖者材也。以全體言之,得言內也。柔在內,中虛之象。剛得中,中實之象。或曰:柔指六三。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荀慈明曰:虞,安也。初應于四,宜自安。虞无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有意于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愚謂:初正應四,不得言有它。卦爻相應,情同夫婦,故非應者曰它。〈柏舟〉詩曰「之死矢靡它」是也。當云:四絕類上,初宜安處于下則吉。若妄求它應,則志變而失所安矣。《本義》謂:戒占者之辭是也。比初有它吉,大過九四有它吝。凡言它者,皆以過應言之。[子夏比初六傳曰:非應稱它也。]

 

吾與爾靡之。[靡,讀為縻。縻靡為切,古音磨。《易說》曰:言相磨礪也。]

 

六四,月幾望。

《音訓》:幾,陸氏曰:京作近。荀作既。晁氏曰:孟荀一行作既。孟云:十六日也。說之案:古文讀近為既,《詩》「往近王舅」是也。此實當作既。

愚謂:四體巽,納甲十六日巽象退新,故云既望。孟長卿、晁以道之說是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

《易說》曰:雞棲于桀,劣仍登墻。雉之高飛,不過一丈。無戾天之翼,而曰「登天」,《易》之取象荒矣。翰一作鶾,鶾音雉肥,古用以郊天,故曰登于天。魯郊以丹雞,祝曰:「以斯鶾音赤羽去魯侯之咎。」[見《說文》],占曰「貞凶」,何也?雄雞斷尾,憚為犧,郊天之禽,衣以文繡,其去死不遠矣。故《象》曰「何可長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

《易說》曰:小過離象半見,離為鳥,初上變,小過橫成非字,從飛下翄,鳥飛下,故曰不宜上宜下。卦之初上皆有飛鳥之象焉,《說文》:一在上象天,不字是也。一在下象地,至字是也。不者鳥飛上翔不下來,至者鳥飛至地不上去。上九上翔,固宜凶矣。初九在下,宜吉而凶者,初應四,亦上翔不下來,故凶。

 

是以小事吉也。

項氏[安世]曰:石經云:「是以可小事也。」《彖》辭脫「可」字,羨「吉」字。案:此亦當據蜀石經。

 

上逆而下順也。

王輔嗣曰: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

 

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劉歆視傳曰:有羽蟲之孽,於《易》剛而包柔為離。小過本離,離為鳥,初上變,故有飛鳥之象。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

過其祖,遇其妣,此實象也。祖,謂后稷;妣,謂姜嫄。周人以后稷為始祖,而姜嫄特立廟祭之。《周禮》享先妣在享先祖之前。《詩》曰:「似續妣祖。」皆妣先于祖。[此說得之顧氏炎武]或謂:祖為初,非也。[王輔嗣]《本義》得之。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

胡氏[一桂]曰:朱子謂「弗過遇之」是兩字為絕句。[《語類》:弗過防之四字,只是一句,至弗過遇之,與弗遇過之,皆是兩字為絕句。]愚謂:弗過防之亦當兩字為絕句,蓋小過乃陰過之時,故二陽皆稱弗過,是言陽弗能過也。防之,防陰也。二陰在下,有上進之勢,故當防。棟案:雙湖說是也。弗過防之,謂三弗能過五,而當防二也。弗過遇之,謂四弗能過五,而適遇之也。

 

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位不當,所謂剛失位而不中也。不可長,長當依《程傳》讀為上聲,猶言不可過也。

 

已上也。

《語類》:「已上也,上字作平聲叶。」愚案:康成本上作尚,尚音常,與長亢韻。亢音岡,虞仲翔讀為頡頏之頏。然先儒謂:古人韻緩平上皆可協也。[《語類》:已亢也亦叶平聲。]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

上六已亢,故弗過[句],過之者,過五也。飛鳥離之,上逆之象,故凶。離猶羅也,謂羅于網。《詩》曰:「鴻則離之。」[離協羅]離與過韻[過音平聲],或說作過遇者,非。

 

濟下疑脫小字。

說本《正義》。

 

初吉,柔得中也。

《折中》曰:凡《易》義,以剛中為善,而既濟,未濟皆善柔中者。既濟以內卦為主,至外卦則向乎未濟矣。未濟亦以內卦為主,至外卦則向乎既濟矣。亦猶泰之善在二,而否之善在五。[謹案:《折中》此註亦用互體約象之說。]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无咎。

《易說》曰:坎為輪,茀者車之蔽也。二象輪,曳之者初也。初非輪,乃曳輪者。二為婦車,初曳其輪,故二喪其茀。自二至上為重險,見險而能止,雖濡其尾,於義何咎?[《語類》象辭咎叶上聲。]

 

茀,婦車之蔽。

《本義》依《詩》以茀為翟茀。李氏[舜臣]曰:離為雉為文明,有翟茀之象。

 

以中道也。[《語類》道亦上聲,音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汲郡古文曰:武丁三十二年伐鬼方,次于荊。三十四年,王師克鬼方,氐人來賓。

 

憊也。[《音訓》:陸氏曰:憊,陸氏作憊,云當作備。]

 

終日戒。

仲翔曰:離為日,坎為盜。在兩坎間,故終日戒。

 

繻當作濡。

程子讀繻為濡,謂滲漏也。

 

禴祭

《程傳》曰:禴,薄祭也。蓋讀禴為瀹,古文本作瀹。顏氏師古曰[《漢書》注]:瀹煮新菜以祭。

 

吉大來也。[《語類》:來字叶黎。]

何可久也。[《語類》:久語已通,已字平聲為膏。]

 

小狐汔濟,濡其尾。

孟喜章句曰:「小狐濟水,未濟一步,下其尾,故曰汔濟濡尾。」《戰國策》引此曰:「此言始之易,終之難也。」郭璞《洞林》曰:「小狐汔濟,垂尾累衰。初雖偷安,終靡所依。」三說皆與《彖》辭合。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程傳》曰:卦之諸爻,皆不得位,故為未濟。《雜卦》云:「未濟男之窮也。」謂三陽皆失位也。斯義也,聞之成都隱者。《語類》曰:見張欽夫說,伊川之在涪也,方讀《易》,有箍桶人以此問,伊川不能荅。其人云:「三陽失位。」伊川謂是。不知此語,火珠林上已有。蓋伊川未曾看雜書,所以被它說動了。

 

亦不知極也。

古訓極中也。卦辭小狐汔濟,濡其尾,謂初失位不中,故《彖》言未出中,《象》言不知極。《九家》坎為狐,初體坎,故曰濡其尾。[荀氏易:坎為極心,極古字作極,訓中,謂二五也。坎陰在上為得位,在下為失位,故云亦不知極。]

 

或疑利字上有不字。

劉氏[彌邵]從或說。

 

震用伐鬼方

《音訓》:震,晁氏曰:震字《漢名臣奏》作祗。孟京虞云:震,敬也。一行同。棟案:古文祗與震通,而震又作振。石經〈盤庚〉「今爾惠,朕曷祗動萬民以遷」,今書作「震動」。《史記》皐陶云「日嚴震敬六德」,〈魯世家〉「〈毋逸〉云:治民震懼」,今書皆作祗。祗與振又皆訓敬。《史記》「〈肹誓〉*云:勿敢越逐,敬復之」,徐廣曰:「敬一作振,今書作祗。」〈內則〉「祗見孺子」康成云:「祗敬也,或作振。」乃知振敬祗,三字義並得通。振亦作震,又訓為震動,意此經之義,攷之《世本》汲郡古文《詩.商頌》,商之鬼方,周時荊楚之地,《商頌.殷武》即伐鬼方詩也。震用伐鬼方,震之言奮也。與奮伐荊楚同義。《詩傳攷補》謂震為縶伯,名誕,妄殊甚,故備論之。

*〈費誓〉,《史記.魯世家》引作〈肸誓〉,惠棟作〈肹誓〉。

 

濡其首。

李氏[簡]曰:未濟之終,甫及既濟,而復以濡首戒之。懼以終始,其要无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周易本義辯證卷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