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小過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艮下震上〉

小過四陰二陽,陰過之卦。易貴陽賤陰,二陰函四陽為大過,四陰函二陽為小過。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其勢進而有為,故有攸往之象。小過陰柔居中,陽剛失位,故可小事而不可大事,利在居貞而已。夫處小過之時,貴於辭尊而居卑,勇退而不進,此二五所以得柔中之應。而三四不當位,以陽剛處之,惟在慎防,以免患也。初六陰之始進,上六陰過之極,以小才而有躁動之失,不能下而上,至於亢極,宜其凶災之洊至矣。君子惟謹其在我之所得為者,於尋常之事,過於周防,而不敢為非分之舉,此所謂過以得中也。方諸箕子之明夷,文王之用晦,其得小過之義者乎。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此卦艮下震上,卦中四陰二陽,陽為大,陰為小,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故名小過。卦辭言,處小過之道,當安分以守正也。飛鳥遺音,是輕舉留音,無甚大過之象。

文王繫小過彖辭曰:小過以陰過乎陽為義,其在人也,才不足而守有餘,就其作為,於人無所逆,於事無所拂,有可以得亨者。然必不自恃其可亨,惟安守分義,不失當然之貞,乃為利耳。其利貞何如?如尋常之事,無甚艱虞,吾之才分所能為而量力為之,則可。如事關國家,舉動非常,吾之才分所不能為而强為之,則不可。即所謂小事亦須收斂退讓,不居亢而居卑,若飛鳥遺音,下而不上者然。蓋不宜誇張而凌上,但宜謙抑而處下也。凡此皆小過之貞,可長保其亨而大吉矣。

按:《易》止陰陽二義,陽過乎陰為大過,陰過乎陽為小過。《易》於大過許其利往,然剛中而必巽悅乃亨。以小心用其大才,斯無不亨也,況處小過者乎。陰柔過勝,才小而心愈欲小,故亨必利貞,不貞則不亨也。若力小而任大,德薄而上人,未有不失其貞而獲戾者。聖人致戒於陰之過深矣。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此《彖傳》,是釋小過彖辭,言因時而不失其正,處小過之要道也。柔得中,指二、五。剛失位,指三、四。

孔子釋小過彖辭曰:卦名小過,以卦體陰過於陽,是小者過也。以義言之,小心過甚,無輕舉妄動之失,即可以是而得亨也。然必利於貞者,以小過之時,必量力安分,謹密周畏之獨至,與時偕行,始得貞而為利也。時行何如?以二五爻言之,柔而得中,柔非幹理之才,本不足以任事,幸其得中,則善用其柔,不至於因循廢棄,尚可以處小事,勝任而得吉也。以三四爻言之,剛失位而不中,剛固有圖大之才,但失位則無權,不中則累德,不能善用其剛,而鮮弘濟時艱之畧,安可任大事而有為乎?且以卦體言之,内實外虛,有飛鳥之象。有其象則當思其義,卦辭所謂「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正以小過之時,若處於驕亢,而有上人之心,則拂於時,為逆;安於卑遜,而有下人之心,則協於時,為順。惟上逆而下順,所以不宜上,宜下,必與時行,之為貞也。能與時行,有不得亨而吉者乎?

按:小過利貞,而釋之曰與時行者,蓋違時則中者亦過,適時則過者乃中。故可小而不可大,宜下而不宜上。此即君子時中之學乎!若小人者,不安於小而妄欲居上,所謂無忌憚而反中庸者是也。聖人於小過之時,丁寧反覆,所以勉君子而警小人,無所不至矣。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此《象傳》,言君子體小過之義,善用其過而趨於正也。

孔子釋小過象曰:山上有雷,聲離於地而未升於天,小過之象也。君子體之,以時當小過,豈能居高圖大,務為驚世駭俗之事?就一身之中,日用常行,無關於天下國家者,皆小也,皆其可以過者也。如行己易傲,寧過乎恭,而但不至於足恭;居喪多易,寧過乎哀,而但不至於滅性;制用患奢,寧過乎儉,而但不至於失禮。此皆小事而宜下,總見慎小之意多,而張大之心少,是過得其正,而不為過矣。

按:時當小過,世道日漓,所貴補偏救弊,矯不正以歸於正。此恭哀儉三者,有舉趾高之莫敖,正考父矯之以傴僂;有短喪之宰予,高柴矯之以泣血;有三歸反坫之管仲,晏子矯之以敝裘。所以勵人心,而維風俗,有所為而為之,其亦因時制宜,善體小過之義乎。

初六,飛鳥以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此一爻為舉動躁妄、不宜上而上者示戒也。以凶,謂以飛致凶也。

周公繫小過初爻曰:小過之時,凡事宜收斂處下。初六陰柔,上應九四,以躁易之性,喜應助之力,志滿氣揚,不安於下。欲進而妄邀非分,震動一時,如飛鳥然。鳥本在下,飛則上而不下,違時逆理,以此招尤取敗,凶所自致,不亦宜乎。

孔子釋初象曰:凡人凶害,未有不可救止者。如初六,不安其分,居下而欲上。憑勢作威,孽自己作,凶之至也,莫可救解,亦無如之何矣!此聖人致戒之深,謂其宜下反上,不能處小過而貞也。

按:叔季之世,小人憑藉聲援,得時用事,相與傾危國家。逮天下既被其患,而身家之禍敗亦隨之。此初六之凶,所以莫可如何也。人君知此,當制之於始,不使勢重難反,則可無尾大之憂,與凌上之禍矣。

【今注】

叔季之世:衰亂的末世、末代。《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僖公二十四年孔穎達疏:「伯仲叔季,長幼之次也。故通謂:國衰為叔世,將亡為季世。」伯仲叔季為兄弟排行,因叔季排行在末,因此以叔世指稱國家衰落,季世為國家將亡。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 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此一爻言純臣守分以事君,得小過之貞也。三四陽爻,皆居二之上,有祖之象。五陰爻,有妣之象。相過之謂過,凌逼之謂及,適相當之謂遇。

周公繫小過二爻曰:六二以柔居中,純德之臣也。其進而事君,循理守分,克驕亢之心,秉恭順之節。過三四而遇六五,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以象言之,猶過其祖,遇其妣也。如此則不敢凌迫其君,居下處順,適得為臣之分。以義言之,是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也。不疑不忌,何咎之有?

孔子釋二象曰:六二之不及其君者,豈才力有不足乎?人臣之分,固不可稍過乎君。臣而過君,小則專恣而不敬,大則僭越而不忠,有斷斷不可者。惟不可過,所以不及。二之能免於咎者,其以此歟!

按:司馬光曰:「君臣之分,猶天地之不可易。」「然後上下相保,而國治安。」王風既降,君弱臣强,如魯三家,晉六卿之類。蔑棄名分,駸駸乎有及其君之勢,罪莫大焉。聖人於小過二爻,特申之以大義,曰「臣不可過」,所以立綱常之準,為萬世之防。其猶《春秋》尊王之義乎。知其不可過而不過,此六二之柔中為能恪守臣道,而不失其貞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象》曰: 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此一爻見君子之防小人,不可不過為之慮也。

周公繫小過三爻曰:凡事不可太過,獨防小人之心,不可不過。九三以陽剛之德,失位不中,時當陰過,正眾陰之所欲害者也。若自恃其剛,逞其才力。謂可制之有餘,不深思遠慮,過為之防。小人從此乘間而入,為所中傷,致有意外之虞。大則患及於國,小則危及其身,凶可知矣。

孔子釋三象曰:天下事,惟有備可以無患。今三無防患之術,則戕害之者,乘其無備,出於意表。始既莫知所自來,終又莫究所底止,其凶之甚也如此,防之容可弗過乎?從來小人之伺君子常密,君子之待小人常疏。漢之陳蕃竇武,相與協謀,剪除羣小。惟機事不密,反召禍端。唐之李德裕,君臣契合,近倖潛伏,不知其志欲求逞,一發而遭貶逐。此皆弗過防之故也。聖人於九三,諄諄告戒。蓋必立身不敗之地,然後天下事可有為耳。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象》曰: 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此一爻言,當善用其剛,隨時合宜,而不失其中也。

周公繫小過四爻曰:九四當過之時,剛而不中,宜有咎矣。然能以剛處柔,寧過於柔而為恭,弗過於剛而為傲。適合乎處過之宜,為弗過遇之之象,所以无咎者在此。若使任剛而往,則躁進而任事或疏,用壯而去邪過激,是過於剛矣。故有厲而當戒。所以然者,亦其時適當然耳。如因戒往厲,專於用柔,則將柔過而廢矣。故又勿用永守以為貞,但當斟酌時宜,善用其剛,以求合乎中,則處過之善道也。

孔子釋四象曰:四之弗過遇之者,惟其以剛居柔而不當位。雖不中,可以求中,所以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若往厲必戒,往則過剛失中,終至於敗,豈久長之道乎。

按:剛柔貴於得中。九四所居之位,有中道焉。然當羣陰用事,以君子處小人之間,進而圖功,則為所傾陷。退而守道,亦不免孤危。進退行藏之際,岌岌乎難言之矣。惟審機觀變,動與時行,則剛柔並用,可以守中而不過。此四之所以无咎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 密雲不雨,已上也。

此一爻為居高無助,不能有為者戒也。在穴,陰象,指六二。已上,過上也。

周公繫小過五爻曰:六五以柔而中,其才僅可小事,乃居尊任大。又當陰過之時,優柔寡斷,不能大有所為,以沛澤於民。如雲自西郊,雖密而不雨之象。是在己固不能為矣。為五計者,或得剛陽之佐,扶持興起,代君澤民,則不雨者猶可雨也,乃弋取者。又六二之陰柔,以無能之臣,輔不振之君,安能相助為理,以圖天下之事乎?

孔子釋五象曰:密雲不雨之故,六五才弱,而乃居尊過高,不能虛己下賢以求輔,則膏澤屯而不下,安望其有濟乎?所處已上,不能有為者也。

按:小過之二《象》曰「臣不可過」,其在六五曰「已上」,是不特臣不可過,即君亦不可過也。若君處於太高,則上下睽隔,必至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壅而不下達。天下之患,莫大於是矣。故君道則天而下濟,佐理得人,則民隱周知而澤可下究。《記》曰:「天降時雨,山川出雲。」言得賢輔佐之義也。五之不雨,殆可反觀而自見矣。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象》曰: 弗遇過之,已亢也。

此一爻明亢非小過之宜,極言其凶以示儆也。離,過之遠也。

周公繫小過上爻曰:上六柔而過中,處極過之時,又居動體之上。凡事率意妄行,弗合乎宜。違理過常,如飛鳥宜下,離之而遠去,則過高已甚,一蹶而不可救矣。以此致凶,天人交忌,災眚不期而至,皆上所自取,非出於不幸也。

孔子釋上象曰:當過之時,宜下不宜上者也。亢且不可,況至於過亢乎。上之弗遇過之者,由其已亢而不能下,所以犯上逆之戒,而致天人之忌,凶莫甚於此矣。

按:小過初爻從下而上,言凶之始;上爻已上而亢,言凶之終。甚言小人在上,乘時負勢,釀禍作災,不獨凶在一身,亦且毒流天下。故凡災眚之來,如水旱凶荒,日食星變,山崩地震之類。自天降者,數猶可逭22。惟小人之凶,孽由人作,是謂災眚,不可倖而免也。聖人言之切,慮之深,總見處過者任小而不可大,居下而不宜上,能與時偕行,尚何凶之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