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爻:卦數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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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易觀梅之學,寓至精之變,至微之理,非庸占俗卜可比論也。得此道者,至誠取應,無不神效,不可目之以淺近而輕乎也。

 

周易卦數:乾一,兌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起卦以八除之,皆不用數目多少,如不滿八,即以作卦。如一八除不盡,再除二八,三八,直除盡八數,以零作卦。如得八數整,即是坤卦也,更不必除。

起爻以六除之,諸用重卦總數以六除之,以零作爻。如不滿六,正用此數為爻,不必再除。如過六數,則以六除之,以零數為爻。如一六除不盡,再除二六、三六,直除盡六數,以零為爻。如看一爻,動者是陽爻,陽動則變為陰,二爻動者是陰爻,陰動則為陽也。

互卦例:乾坤無互,互其變卦。互卦止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互卦以重卦去初爻,又去了末爻,只用中間四爻,分為兩卦,以二三四為下卦,三四五為上卦。

論爻

卦數起例

年月日為上卦,年月日加時為下卦。復以年月日時總數取爻,年如子年一數,丑年二數,直至亥年十二數。月如正月為一數,二月為二數,直至十二月十二數。日如初一日一數,初二日二數,直至三十日三十數。又以年月日共計幾數,以八除之,以零數作上卦。時如子時為一數,丑時二數,直至亥時十二數,又以年月日數上加時總數,除八,以零數作下卦。就以六除取爻。

物數占

凡見物有可數之數,即以起數,就作上卦,以時數配作下卦。卻以卦數時數總除取爻。

聲音占

凡聞得聲音,數得幾聲,起作上卦,卻加時數配作下卦。仍以總數除六爻。如聞動物鳴叫之聲,或聞來人擊敲之聲,皆可起卦。

字占

凡見字數,如停均,即分平半為上卦,平半為下卦。如字數不均,則以少一字為上卦,以多一字為下卦,蓋取天輕清地重濁之義也。

一字占

一字為太極未判。如草字,混沌不明,不可取卦。如楷書,則數其字畫,以居左者為陽,看得幾數,起作上卦。以居右者為陰,看得幾數,起作下卦。又以一字之陰陽,全數取爻。

左畫:丿、丨、丿。 右畫:一、ㄑ、乙、二。

二字占:二字為兩儀平分,一字為上卦,一字為下卦。

三字占:三字為三才,以一字為上卦,以二字為下卦。

四字占:四字為四象,平分上下。又四字以上,不必數畫數,只以平仄聲調之。字平聲為一數,上聲為二數,去聲為三數,入聲為四數。

五字占:五字為五行,以二字為上卦,三字為下卦。

六字占:六字為六爻之象。平分上下。

七字占:七字為七極數。三為上卦,四為下卦。

八字為八卦之數,分平上下。

九字為九疇之義,以四字為上卦,五字為下卦。

十字占:十字為成數,平分上下。

十一字占:十一字以上至於百餘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以平仄聲音調之,止用字數。如字數平均,則以半為上卦,以半為下卦。如字數不均,則以少一字為上卦,多一字為下卦。又合卦之總數取爻。

丈尺占:丈尺之物,以丈數為上卦,以尺數為下卦。合丈尺之數取爻。寸數不係。

尺寸占:尺寸之物以尺數為上卦,寸數為下卦。合尺寸之數取爻。分數不係。

為人占

凡為人占卜,其例不一。或聽其語聲,或觀其人品。或取諸其身,或取諸其物。或因其服色,或觸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書寫來意。

聽其聲音者,如人說初一句,即以字數分之起卦。如人說兩句,既用先一句為上卦,後一句為下卦。若語句多,則用初一句為上卦,末一句為下卦,餘句不用。

觀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离之類。

取諸其物者,如其人手中偶執物,則看是何物。如金玉及圓物之屬為乾,如土瓦及方物之屬為坤之類。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著青衣為震,赤衣為离之類。

觸其外物者,如起卦之時,偶見水為坎卦,見火為离卦之類。

年月日時者,則如觀梅占之類。

書寫來意者。如人求占,或寫來意,則以其字數占之。

占自己

凡占卜自己,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所聞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已上三例,與前章為人占同。

占動物

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可以年月日時占之。或置買此等之物,亦可以初置買年月日時推之。

凡占群物之動,不可起卦。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動來之方位為下卦。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取爻,而以此卦就斷其物,如後天占牛鳴雞鳴之類。

占靜物

凡見靜物,則如江河山石,一定不易之物,不可起卦。若屋宅、樹木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植之時,皆可起卦。至如器物,則初置時成器之時皆可占之,如椅、枕之類是也。餘則無故不占,不動不占。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占。如牡丹則因客問而占,如大樹則因枝枯墜地而後占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