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象傳】55. 豐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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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本義】取其威照並行之象。

【程傳】雷電皆至,明震並行也。二體相合,故云皆至。明動相資,成豐之象。離,明也,照察之象。震,動也,威斷之象。折獄者必照其情實,唯明克允。致刑者以威於姦惡,唯斷乃成。故君子觀雷電明動之象,以折獄致刑也。噬嗑言先王飭法,豐言君子折獄,以明在上而麗於威震,王者之事,故為制刑立法。以明在下而麗於威震,君子之用,故為折獄致刑。旅明在上而云君子者,旅取慎用刑與不留獄,君子皆當然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 蘇氏軾曰:《傳》曰:為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故易至於雷電相遇,則必及刑獄,取其明以動也。至於離與艮相遇,曰无折獄、无留獄,取其明以止也。

○ 朱氏震曰:電明照也,所以折獄。雷威怒也,所以致刑。

○ 《朱子語類》問:雷電噬嗑與雷電豐亦同。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這法在此,未有犯威人,留待異時之用,故云明罰飭法。豐威在上,明在下,是用這法時,須是明見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動於上,必有過錯也,故云折獄致刑。

雖旬无咎,過旬災也。

【本義】戒占者不可求勝其配,亦爻辭外意。

【程傳】聖人因時而處宜,隨事而順理。夫勢均則不相下者,常理也。然有雖敵而相資者,則相求也。初四是也,所以雖旬而无咎也。與人同而力均者,在乎降己以相求,協力以從事,若懷先己之私,有加上之意,則患當至矣,故曰過旬災也。均而先已,是過旬也,一求勝則不能同矣。

【集說】

○ 劉氏牧曰:旬,數之極也,猶日之中也。言无咎者,謂初未至中,猶可進也,若進而過中,則災,故象稱「過旬災也」。爻辭不言豐者,謂初未至豐也。

○ 胡氏瑗曰:言雖居豐盈之時,可以无咎,若過於盈滿,則必有傾覆之災也。

○ 俞氏琰曰:爻辭云「雖旬无咎」,爻《傳》云「過旬災」,則戒其不可過也,蓋與《彖傳》天地日月說同。

【案】「過旬災」即「日中則昃,月盈則食」之意也,經意謂同德相濟,雖當盈滿之時,可以无咎,況初居豐之始,未及日中乎!《傳》意則謂正宜及今而圖之耳,稍過於中,便將有災矣,其義相備也。

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程傳】有孚發若,謂以己之孚信,感發上之心志也。苟能發,則其吉可知,雖柔暗有可發之道也。

【集說】

○ 趙氏汝楳曰:疾得於境之疑,孚發於志之信。

○ 王氏申子曰:二虛中故有孚,五亦虛中故可發,言以誠相感也。

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

【程傳】三應於上,上應而无位,陰柔无勢力而處既終,其可共濟大事乎!既无所賴,如右肱之折,終不可用矣。

【集說】

○ 潘氏士藻曰:六二雖當豐蔀之時,然五得位得中,猶可以大事,故六二發若之孚可施也。九三所應上六,无可發之明矣。不可用而不用,保身之哲也。

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程傳】位不當,謂以不中正居高位,所以闇而不能致豐。「日中見斗,幽不明也」,謂幽暗不能光明,君陰柔而臣不中正故也。「遇其夷主吉,行也」。陽剛相遇,吉之行也。下就於初,故云行。下求則為吉也。

【集說】

○ 項氏安世曰:六二指六五為蔀為斗,故往則入於闇而得疑,九四之蔀與斗,皆自指也,故行則遇明而得吉。

○ 吳氏澄曰:豐蔀見斗,六二爻辭已備,《象傳》不釋,而獨九四致其詳者,蓋二象由九四而成,四為蔀,故二見斗,二爻之象同,而所重在四也。

六五之吉,有慶也。

【程傳】其所謂吉者,可以有慶福及於天下也。人君雖柔暗,若能用賢才,則可以為天下之福,唯患不能耳。

【集說】

○ 何氏楷曰:人君以天下常豐為慶,慶以天下故吉,言慶則譽在其中矣。

豐其屋,天際翔也。闚其戶,闃其无人,自藏也。

【本義】藏,謂障蔽。

【程傳】六處豐大之極,在上而自高,若飛翔於天際,謂其高大之甚,闚其戶而无人者,雖居豐大之極,而實无位之地。人以其昏暗自高大,故皆棄絕之,自藏避而弗與親也。

【集說】

○ 石氏介曰:始顯大,終自藏,皆聖人戒其過盛。子雲曰:炎炎者滅,隆隆者絕,觀雷觀火,為盈為實,天收其聲,地藏其熱,高明之家,鬼瞰其室,正合此義。

○ 張子曰:豐屋蔀家,自蔽之甚,窮大而失居者也。處上之極,不交於下,而居動之末,故曰天際翔也。

○ 《朱子語類》云:「豐其屋,天際翔也」,似說如翬斯飛樣,言其屋高大到於天際,卻只是自蔽障得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