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象傳】23. 剝卦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程傳】艮重於坤,山附于地也。山高起於地而反附著於地,圮剝之象也。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故上之剝必自下,下剝則上危矣。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則安養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集說】

○ 虞氏翻曰:山高絕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剝矣,君當厚錫於下,然後得安其居。

○ 劉氏牧曰:山以地為基,厚其地,則山保其高。君以民為本,厚其下,則君安於上。

○ 司馬氏光曰:基薄則牆頹,下薄則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 《朱子語類》云:惟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搖,人君厚下以得民,則其位亦安而不搖,猶所謂本固邦寧也。

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程傳】取牀足為象者,以陰侵沒陽於下也。滅,沒也,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集說】

○ 虞氏翻曰: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故曰以滅下也。

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本義】言未大盛。

【程傳】陰之侵剝於陽,得以益盛,至于剝辨者,以陽未有應與故也。小人侵剝君子。若君子有與,則可以勝小人,不能為害矣。唯其无與,所以被蔑而凶。當消剝之時,而无徒與,豈能自存也。言未有與,剝之未盛。有與,猶可勝也,示人之意深矣。

【集說】

○ 崔氏憬曰:辨當在第足之間,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 吳氏澄曰:若六三之剝之,唯其有與也。

○ 龔氏煥曰:六二陰柔中正,使上有陽剛之與,則必應之助之,而不為剝矣。惟其无與,所以雜於群陰之中而為剝,若三則有與,故雖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

【案】崔氏、吳氏、龔氏之說,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辭優於二,故聖人以未有與失上下明之。

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本義】上下,謂四陰。

【程傳】三居剝而无咎者,其所處與上下諸陰不同。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為无咎,如東漢之呂強是也。

【集說】

○ 王氏弼曰: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三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 邱氏富國曰:上謂四五,下謂初二,違去四陰而獨從剛,故曰失上下也。

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程傳】五為君位,剝已及四,在人則剝其膚矣,剝及其膚,身垂於亡矣,切近於災禍也。

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程傳】群陰消剝於陽,以至於極,六五若能長率群陰,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則終无過尤也。於剝之將終,復發此義,聖人勸遷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案】五以陰居尊,取后妃之象,而為貫魚以宮人寵,則豈有妬害瀆亂,以剝其君之尤哉。

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程傳】正道消剝既極,則人復思治,故陽剛君子,為民所承載也。若小人處剝之極,則小人之窮耳。終不可用也,非謂九為小人,但言剝極之時,小人如是也。

【集說】

○ 《朱子語類》云:唯君子乃能覆蓋小人,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今小人欲剝君子,則君子亡,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如自剝其廬也。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到害得盡後,國破家亡,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故聖人於《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