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23. 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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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彖傳  象傳

 

23.   剝卦  坤下艮上

【程傳】剝《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夫物至於文飾,亨之極也。極則必反,故賁終則剝也。卦五陰而一陽,陰始自下生,漸長至於盛極,群陰消剝於陽,故為剝也。以二體言之,山附於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著於地,頹剝之象也。

剝,不利有攸往。

【本義】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傳】剝者,群陰長盛,消剝於陽之時,眾小人剝喪於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當巽言晦迹,隨時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本義】剝自下起,滅正則凶,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程傳】陰之剝陽,自下而上。以牀為象者,取身之所處也。自下而剝,漸至於身也。剝牀以足,剝牀之足也。剝始自下,故為剝足。陰自下進,漸消滅於貞正,凶之道也。蔑,无也,謂消亡於正道也。陰剝陽,柔變剛,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凶可知。

【集說】

○ 俞氏琰曰:陰之消陽,自下而進。初在下,故為剝牀而先以牀足,滅於下之象。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唯宜順時而止耳。貞凶,戒占者固執而不知變則凶也。

【案】俞氏之說,是以蔑字屬上句讀,蓋自《象傳》「滅下」看出,亦可備一說。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凶。

【本義】辨,牀幹也,進而上矣。

【程傳】辨,分隔上下者,牀之幹也。陰漸進而上,剝至於辨,愈滅於正也,凶益甚矣。

【集說】

○ 俞氏琰曰:既滅初之足於下,又滅二之辨於中,則進而上矣。得此占者,若猶固執而不知變,則其凶必也。

六三,剝之,无咎。

【本義】眾陰方剝陽,而己獨應之,去其黨而從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則得无咎。

【程傳】眾陰剝陽之時,而三獨居剛應剛,與上下之陰異矣。志從於正,在剝之時為无咎者也。三之為可謂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陰剝陽,眾小人害君子,三雖從正,其勢孤弱,所應在无位之地,於斯時也,難乎免矣,安得吉也?其義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勸也。

【集說】

○ 荀氏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无咎。

○ 王氏弼曰: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无咎。

○ 胡氏炳文曰:剝之三,即復之四。復六四不許以吉,剝六三許以无咎,何也?曰:復,君子之事,明道不計功,不以吉許之可也。剝,小人之事,小人中獨知有君子,不以无咎許之,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

【案】王氏、程子,皆以剝之无咎連讀,言此乃剝時之无咎者也,玩《本義》,似以剝之為剝去其黨。

六四,剝牀以膚,凶。

【本義】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凶也。

【程傳】始剝於牀足,漸至於膚。膚,身之外也。將滅其身矣,其凶可知。陰長已盛,陽剝已甚,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貞,直言凶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本義】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无不利也。

【程傳】剝及君位,剝之極也,其凶可知,故更不言剝,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五,群陰之主也。魚,陰物,故以為象。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如宮人,則无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陰言,且取獲寵愛之義。以一陽在上,眾陰有順從之道,故發此義。

【集說】

○ 張子曰:陰陽之際,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於陽,反制群陰,不使進逼,方得處剝之善。下無剝之之憂,上得陽功之庇,故曰无不利。

○ 熊氏良輔曰:卦本為陰剝陽而陽凶,爻則以剝陽而見凶,故五則以順上為无不利,三則以應上為无咎,而上則有碩果得輿之象焉。

○ 張氏振淵曰:遯陰長而猶微,可制也,則告陽以制陰之道,曰畜臣妾。剝,陰長已極不可制矣,則教陰以從陽之道,曰以宮人寵。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本義】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為眾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程傳】諸陽削剝已盡,獨有上九一爻尚存,如碩大之果不見食,將見復生之理。上九亦變,則純陰矣。然陽无可盡之理,變於上則生於下,无間可容息也。聖人發明此理,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或曰:剝盡則為純坤,豈復有陽乎?曰:以卦配月,則坤當十月;以氣消息言,則陽剝為坤,陽來為復,陽未嘗盡也,剝盡於上,則復生於下矣。故十月謂之陽月,恐疑其无陽矣。陰亦然,聖人不言耳。陰道盛極之時,其亂可知,亂極則自當思治,故眾心願載於君子,君子得輿也。《詩‧匪風》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理既如是,在卦亦眾陰宗陽,為共載之象。小人剝廬,若小人則當剝之極,剝其廬矣,无所容其身也,更不論爻之陰陽,但言小人處剝極,則及其廬矣。廬取在上之象。或曰:陰陽之消,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何也?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曰:上九居剝之極,止有一陽,陽无可盡之理,故明其有復生之義,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夬者,陽消陰,陰小人之道也,故但言其消亡耳,何用更言,卻有復生之理乎。

【集說】

○ 程子曰:息訓為生者,蓋息則生矣,中無間斷。碩果不食,則便為復也。

○ 楊氏文煥曰:貫魚者,眾陰在下之象也。碩果者,一陽在上之象也。

○ 胡氏炳文曰:乾為木果,眾陽皆變,而上獨存,有碩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碩果專以象言,得輿剝廬,兼占而言。牀,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廬,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剝牀,欲上失所安,今而剝廬,自失所安矣。自古小人欲害君子,亦豈小人之利哉?

○ 蔡氏清曰:易固為君子謀,然其為君子謀者,亦所以為小人謀也,觀小人剝廬之辭可見。蓋道理自是如此,天地間豈可一日無善類哉?不然,人之類滅矣。可見聖人非姑為是抑彼以伸此也。

○ 喬氏中和曰:碩果不食,核也,仁也,生生之根也。自古無不朽之株,有相傳之果,此剝之所以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