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小過(艮下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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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過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君子之制數度議德行也,使其節如天地四時,則豚魚亦信之矣,夫豈有過也哉,自其不能應乎天者,以有他而不燕,故過或生焉,然過從求信而生,過則小矣,過生,而聖賢為之補偏救弊,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之類,未免矯枉過正,此亦所謂小過也,夫求信而成小過,其過可改也,故亨。

矯枉而為小過,其過可取也,故亨,然必要于得正而已矣,貞則小過便成无過,不貞則小過將成大過,是故當小過時,但可為小事以祈復于无過之地,不可更為大事以致釀成不測之虞,譬如飛鳥已過,遺我以音,不宜上而宜下,上則音啞而我不得聞,下則音揚而我得聞之,得聞鳥音,以喻得聞我過而速改焉,則復于无過之地,過小,而吉乃大矣。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小者即小事,小事有過,故仍不失其亨,設大者過,則必利有攸往乃亨矣,惟與時行,故雖過不失其貞,彖但言貞,傳特點出時行二字,正顯時當有過,則過乃所以為貞,倘不與時行,雖強欲藏身于无過之地,亦不名為貞也,且人有剛柔二德,任大事則宜用剛,處小事則宜用柔,今此卦柔得其中,得中則能與時行,故小事吉,剛失位而不中,不中則不能與時行,故不可以大事,且卦體中二陽爻如鳥之背,外各二陰如舒二翼,有似飛鳥之象,鳥若上飛,則風逆而音啞,鳥若下飛,則風順而音揚也,錢啟新曰,大過,大者過也,曰剛過而中,小過,小者過也,曰柔得中,其所謂過,皆有餘之謂,大成其大,如獨立遯世等事,小成其小,如過恭過哀過儉等事,初不是過剛過柔,更不是過中,故大過之後,受之以坎離之中,小過之後,受之以既濟未濟之中,君子以天下與世論,須是大過,以家與身論,須是小過,大過以剛大有餘為用,剛中之能事,小過以柔小有餘為用,柔中之能事,剛中又巽兌二柔之用,柔中又震艮二剛之用,都不是過中之過,又匪專以坎為剛中,離為柔中,故隨小大而皆亨。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吳草廬曰,恭以救傲,哀以救易,儉以救奢,救其過以補其不足,趣于平而已,所謂時中也,項氏曰,曰行曰喪曰用,皆見于動,以象震也,曰恭曰哀曰儉,皆當止之節,以象艮也。

初六,飛鳥以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陰不中正,上應九四,宜下而反上者也,凶決不可救矣。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設欲上進,則必過九四之祖,遇六五之妣,然兩陰不相應,而六二陰柔中正,居于止體,故不復上及六五之君,但遇其九四之臣,以知九四雖臣,而實有德,決不可過故也,二與四同功而異位,故有相遇之理,太公避紂而遇文王,此爻似之。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重剛不中,而應上六,如鳥身不能為主,反隨翼而高飛,既弗肯過防閑之,必有從而戕之者矣,其凶何如。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九三信其剛正,自以為无咎者也,乃弗防而致戕,九四居位不當,自知其有咎者也,乃周公許其无咎,何哉,蓋人惟自見有不足處,方能過于省察,堯舜其猶病諸,文王望道未見,孔子五十學易,伯玉寡過未能,皆此意耳,四與初應,故弗過而遇之,但使初來聽命于四,則四為主而无咎,設使四往聽命于初,則初反為主,喜上而不喜下,初得凶,而四亦甚厲矣,故必戒而勿用,須是永守其不宜上宜下之貞,乃可長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陰柔不正,下无應與,雖為天下共主,膏澤不下于民,如雲自西郊,雖密不雨者焉,乃使九四之公,坐收下位羣賢,如弋彼在穴而不費力,蓋由六五之已上,違于不宜上宜下之貞故也,此如紂不能用太公反使文王取之。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象曰,弗遇過之,巳亢也。

下應九三,而陰居動體卦極,方與初六鼓翰奮飛,故弗遇九三,而竟過之,一切飛鳥皆悉離之,遺羣獨上身死羽落而後已,其凶也,蓋天擊之,故曰災眚,其災也,實自取之,故曰已亢,桀紂亡國,亦僅失其不宜上宜下之貞所致而已,豈有他哉,設肯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何以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