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全解】21 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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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噬嗑卦 火雷噬嗑

噬嗑,亨,利用獄。初九,屨校滅趾,无咎。六二,噬膚,滅鼻,无咎。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上九,何校滅耳,凶。

 卦辭  初九  六二  六三

 九四  六五  上九  彖傳注

【卦名】

今本:噬嗑 帛書易傳:筮閘、筮蓋 秦簡:筮、筮蓋 清華簡:

「噬嗑」音「適合」,意思為咬東西、吃東西,引申為咬合、磨合。

《彖傳》:「頤中有物,曰噬嗑。」《雜卦傳》:「噬嗑,食也。」噬嗑為吃東西、嘴巴中有東西的意思。

《說文》:「噬,啗也,喙也。」「嗑,多言也。」啗音但,就是吃的意思;喙則是嘴、口的意思。則噬與嗑為兩件事,意指嘴咬東西、吃東西,再加上話很多。另嗑通盍,合的意思。這也是《序卦》說的「嗑者合也」。

秦簡《歸藏》作「筮」,但文中有「筮蓋」一辭。帛書本缺此卦卦名,但經文中噬作筮,與秦簡同,帛書《易之義》作筮閘,《繫辭》作筮蓋。皆大致可視為噬嗑之假借。

清華簡作,王寧認為這是「噬」的本字,噬與同,卜辭中音義皆作「誓」,詳說可參考〈從「丂」說到「噬」〉一文。這個看法對於解釋噬嗑卦相當有啟發性,可以説明為何噬嗑卦為何既是咬食又兼及刑罰。从口從䇂,䇂是罪的意思,古文形構為干上,即犯上之義。從口從䇂,犯「口罪」之義,可能意指說錯話,或者是飲食上僭越禮法,符合噬嗑卦經文所談典故。

《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依《序卦》,噬嗑意思為噬而合,合為合於禮法的意思。陳鼓應認為噬者決也,噬嗑為決之而使之合,即刑法之執行,此說可供參考。

【卦義】

噬嗑的字面意思是吃東西,經文談的可能是飲食違禮而遭受懲罰的故事,因此卦義引申也有懲奸除惡之義。

噬嗑卦談的是關於刑罰的使用,也是卦辭說的「利用獄也」,《象傳》說的「先王以明罰敕法」。使用刑罰是希望達到小懲大戒的功效,此《繫辭傳》引孔子所說的:「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无咎』,此之謂也。」

噬嗑卦是一個象形卦,有如頤中有一食物,像嘴巴要咬食的樣子,因此名為噬嗑。噬嗑即「咬合」(吃東西)的意思。雖有所獲得(口中含物),但要提防所得到的東西是否有害。必須謹慎辨明是非,不要因為飲食不當而惹禍上身:或遭受刑罰,或吃到傷身之毒物。

至於卦名意思為咬東西,卦義與經文怎麼會扯上刑罰?有兩種可能的解釋。王弼:「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依王弼說法,噬為齧,可用以指涉刑克。那麼噬可視為一種雙關語或隱寓,齧物可類比於君王以刑罰來迫使百姓合於禮。古代易學家說法或有些小異,但大抵持論皆不離王弼框架。現代學者另提出一看法,認為噬嗑講的是吃肉違禮而受到刑罰的故事,此取六二「噬膚滅鼻」之義。兩說於卦義經文皆可通。

卦象下動而上明,為動以明之義,行動要理性而明理。又內為雷,外為電,雷威猛而電照明。內有積極行動之性格,外又能以聰明鑑察事理。

傳統易學家皆以坎為用獄,如虞翻注:「坎爲獄。」李鼎祚:「坎爲法律,又爲刑獄。」實則用獄之象應該是離卦而來,坎為法律才是。用獄是法網,將人繩之於法,這與法律是不一樣的意思。法律本身所通的應該是正義、公平之義,《爾雅》所說的:「坎,律,銓也。」所以蒙卦《彖傳》說「蒙以養正」,師卦《彖傳》說「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師卦上坤為眾,下坎為正,所以說「以眾正」。

因離古字即從禽從隹,像網子捕獲小鳥。離與羅形近義同而通用,帛本卦名離作羅,即取其網羅之義。因此離卦取象有法網的意思,即將犯人擒獲,繩之於法。而震則有執行之義,因此離遇到震卦即是執法用獄之象。這種卦象可能與古代占候有關,古人怕雷,聽雷聲則有所恐懼,所以震卦說「震來虩虩」,象傳說「洊雷震,君子以恐懼脩省」。而電或許被聯想為老天開眼,因此雷電齊發時就聯想到上天開眼又發威,有罪者當繩之於法。此京房《對災異》所說的:「雷電俱出,或先鳴而後電者,此謂執法貪苛。」

上離下震的噬嗑卦卦辭說「利用獄」,《象傳》說「明罰敕法」。而上震下離的豐卦《象傳》說「君子以折獄致刑」。此外由離與艮組成的賁卦《象傳》說「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獄」,旅卦《象傳》說「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中孚大象像離,《象傳》說「君子以議獄緩死」。這些都是以離為執法用獄之象的證據。

卦序上噬嗑是繼觀卦而來,《序卦傳》:「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觀卦卦象風行地上,為命令行於邦國,噬嗑則為使用刑罰,防治犯罪,執法之義,乃使用刑罰使百姓合於法治。

噬嗑卦可能談的是因為飲食失當而遭受刑罰或意外的故事,卦辭開宗明義就說「利用獄」,初爻講的是夾腳趾懲戒初犯,六二爻講因為吃軟嫩膚肉而遭受割鼻的處罰,到上爻則是刑罰於首,頸荷枷具以至於喪失耳朵。因此若問官司,得此卦很可能有牢獄刑罰之災。

宋明儒則多數認為,初、上兩爻講的是受刑,而二至五四爻則是用刑。如朱熹:「初、上无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

一般而言,得噬嗑卦謀事及求財皆可得,但在過程當中都會有些棘手的事要處理,總得經過困難的磨合過程之後才能達成。而且還得小心因為小小的獲得反而連帶而來的禍害,特別是可能因此而觸法,帶來牢獄之災。

《彖傳》說「頤中有物」,此物當指互體坎卦,並取牛小排(或羊小排...)之象,因牛小排外柔內剛。故六爻除初、上分別取施用刑具之義,中間六爻皆與吃牛小排有關。九四為中間的骨頭,因此說「噬乾胏」,胏為骨邊肉。九四兩邊的六五和六三都是牛小排外的肉,所以兩爻都說吃肉。六五說「噬乾肉」,六三說「噬腊肉」。至六二為肉之外,即膚,因此說「噬膚」。

噬嗑亨,利用獄。

  •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勑法。
  • 《繫辭傳》:「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
  • 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
  • 雜卦:噬嗑,食也。

【今解】

噬嗑而能夠亨通,利於使用刑罰之事。

噬嗑之所以能亨通,是因為威與明並濟,剛柔分明,主動而聰明(內震動外離明),要有明察秋毫的能力再加上執行的魄力才能夠亨通。

獄指的是刑罰之事,這是最難決斷者,一定要果決而聰明者才能夠勝任。利用獄,隱喻所遇到的是棘手而艱難的事,若能剛柔並用,明察秋毫,則能夠處理得宜。

王弼:「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孔穎達:「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

【字義】

利用獄:宜於行使與刑罰相關的官司。古文中的獄有兩種意思,一是現今所說的監獄、監牢。《玉篇》:「二王始有獄,殷曰羑里,周曰囹圄。」這也是《周禮》中的圜土。二是論人有罪與否的官司。《周禮》「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鄭玄注:「爭罪曰獄,爭財曰訟。」賈公彥疏:「《秋官.大司寇》云『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獄訟相對,故獄為爭罪,訟為爭財。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為獄,其義具在《秋官》釋之。」獄和訟相對而言時,獄為爭辨人之有罪無罪,訟則是官於財產之爭辨。噬嗑卦的「利用獄」所指的應該是官司,且主要是與論罪有關的,但也兼及爭財的訴訟。《周易》中關於財產爭辨者主要為訟卦之範疇,而關於罪刑之事,則是噬嗑卦的議題。但正如賈公彥所言,如果獄訟不對舉而言時,獄也兼及爭財,此或許就是為何出現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因「金矢」所指可能是爭財之事。

雷電:《象傳》「雷電」依程頤說法認為有誤,可能應當做「電雷」:「象無倒置者,疑此文互也。」朱熹支持這個看法:「雷電當作電雷。」宋儒張清子:「蔡邕石經本作電雷。」然而《彖傳》說「雷電合而章」,應作「雷電」無誤。其次,程頤說「象無倒置者」也不正確,泰卦《象傳》說「天地交泰」就是程頤所謂的「倒置」,其餘卦例,先講下卦再講上卦者還有十五卦,如比卦地上有水,臨卦澤上有地,復卦雷在地中,大畜天在山中,咸山上有澤,明夷明入地中,蹇山上有水,井木上有水,鼎木上有火,漸山上有木,歸妹澤上有雷,旅卦山上有火,節卦澤上有水,中孚澤上有風,小過山上有雷,凡此都是先講下卦再講上卦。《大象傳》首句都是講上下二體卦象,但表達上下二體時,的確主要都是以先上後下的體例,但八純卦並無上下之別之外,合此共有十七卦先講下卦再講上卦。可能在古代「雷電」已成習慣用語,因此不講「電雷」。

明罰勑法:彰明小罪的懲罰,以整飭刑法。罰為小罪,勑通敕、飭,整治之義。《廣韻》:「同徠。」鄭玄:「勑,猶理也。」噬嗑卦旨在表明以刑罰為教,達小懲大戒之效。《說文》:「罰,辠之小者。」震卦古卦名為來、徠。上離為明為刑罰,下震為徠,因此上下體為明罰勑(徠)法之象。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崔憬:「言可觀政於人,則有所合於刑矣,故曰可觀而有所合。」

噬嗑,食也:噬嗑為頤中有物,為口中咬物,吃食之象。相對的,頤卦則是嘴巴空空,必需自求口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 《繫辭下》: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无咎」,此之謂也。

【今解】

受刑而斷了腳趾,沒有罪咎。

腳被戴上刑具而斷了腳趾,一開始就遭受小懲,不會繼續犯下殺身的大錯,所以沒有罪咎。

初九爻位處最卑微之位,又居震初,與上無應,位卑而妄動之象。在行動之初就因犯錯而受到刑罰,因為小事受到懲罰而免於更大的過錯,所以何嘗不是因禍得福,能改過則可免於後悔。

《繫辭傳》引孔子以「小懲而大戒」詮釋這段經文。

孔子說,小人對於不仁的事不會感到羞恥,從事不義之事也不會有任何恐懼,可謂膽大妄為。沒讓他看到利益是無法說動他,不以威權手段就無法懲戒於他。所以,給他小小的懲罰,讓他心中有很大的警誡而不敢妄為,這反而是小人的福氣。周易所說的「屨校滅趾,无咎」就是這個意思。

【字義】

屨校滅趾:腳穿上刑具而喪失腳趾。行動之初就受到小懲罰,因而心生警戒,不再犯錯。因遭受刑罰而喪失了腳趾,聽來相當殘忍,可能認為是極刑,因此古代易學家對此有所爭議。屨,音據,穿戴,原為穿鞋的意思。校,刑具。屨校,穿戴刑具。干寶則認為「屨校」是刑具,「屨校,貫械也」。滅為消滅,喪失。趾為腳趾之意,六爻類比於人體,初爻為趾或拇。趾除了是人的腳趾外,也象徵行動之初,滅其趾則隱喻在行動之初就因為行為有差錯而受到懲罰,因為受到懲罰而適可而止,不至於再犯下大錯,因此爻辭說「無咎」。另一說認為滅趾只是因為配戴刑具而看不到腳趾,而不是喪失腳趾,因噬嗑講的是輕罰,不是重刑,而滅了腳趾為重刑。郭雍曰:「初上滅字,或以為刑,獨孔氏訓沒。屨校,桎其足,桎大而滅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沒耳也。或以滅耳為刵,滅鼻為劓,滅趾為剕,《書》註劓刵輕刑,《呂刑》剕辟為重,故漢斬趾同於棄市。方初九小刑,固不當斷趾。上九罪大,復不當輕刑。以是知三者言滅,皆非刑也。」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今解】

吃肉犯法而遭受割鼻的刑罰,沒有罪咎。

噬膚滅鼻也可指吃到好吃的膚肉以致於鼻子埋在器皿中,朱熹認為這是比喻所斷之案件簡單容易。但或可能用以形容人吃相難看。

【字義】

噬膚:有兩種解釋。一、受到肌膚被割的刑罰。王弼:「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无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程頤:「噬齧人之肌膚,為易入也。」因此「噬膚」與「滅鼻」同為刑罰。二、吃到柔脆好吃的膚肉。膚是帶脆皮,不帶骨,外脆內嫩而多汁的肉,也是祭祀中所用的「膚鼎」。朱熹:「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此以膚之容易入口,隱喻事情之容易處理。來知德:「膚者,肉外皮也。」又說:「祭有膚鼎,蓋柔脆而無骨,噬而易嗑者也。」睽卦六五有「厥宗噬膚」,象傳解釋說「往有慶也」(前往有喜慶),因此「噬膚」可解釋作吃好吃的膚肉,比喻所斷之案件簡單容易。

滅鼻:受到割鼻之刑。另一看法認為,滅為沒,埋沒之意,滅鼻只是因為吃肉吃到整個臉埋了進去看不到鼻子,形容吃相難看。來知德:「滅字與滅趾滅耳同例,即《朱子語錄》所謂『噬膚而沒其鼻于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噬之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今解】

吃到乾硬的腊肉,有陳年臭味的肥脂,小小悔恨,沒有罪咎。

此言腊肉中有毒而誤食。不過只是小小的過錯,不致於有太大的罪咎。

此或比喻遇到陳久而棘手的老案件,很難處理。毒隱喻人之積怨,心生不服。

王弼:「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程頤:「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陳夢雷:「治久年疑獄而人不服者也。」

【字義】

腊肉:腊,音昔。腊肉,乾肉。《周禮》:「腊人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腊、膴、胖之事。」鄭玄注:「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涼州烏翅矣。薄折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鍛脩。腊,小物全乾。」六五「噬乾肉」,腊肉也是乾肉,但兩種乾肉不一樣。六五所吃的乾肉是大的獸類切下的大塊肉做成的,而腊肉則是小動物,如兔子整隻晾乾做成的。朱熹《本義》:「腊肉,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朱震:「鳥獸全體乾之為腊,噬之最難者也。」

:有兩種解釋,一是與現今毒物的毒同義。如虞翻說「坎爲毒」、「毒謂矢毒也」,這也是《周禮.跡人》所說的「禁毒矢射」的矢毒。多數易學家則都支持第二種解釋,毒為腊肉裡的陳年臭味,或是有陳年臭味的肥肉,是腊肉中讓人討厭的部份。《國語》:「高位實疾顛,厚味實蜡毒。」《隱義》:「蜡,久也,久酒有毒。」腊肉的腊有二說,一取「夕」義,經一夜之晾乾。二取「久」義,久放而乾。《周禮》「腊人」賈公彥疏:「乾曰腊,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義亦通也。」如來知德:「毒者腊肉之陳久太肥者也。」

【占例】

《三國志‧管輅傳》及所引《管輅別傳》記載,管輅族兄孝國住在厈丘,管輅前去追隨他,和兩位來訪的客人會面。客人離去之後,管輅告訴孝國:「這兩人,天庭和口耳之間帶有凶氣,災異變化都已經出現了,兩人的靈魂已經沒有安宅。靈魂將流放到海裡,屍骨歸返家中,沒多久兩人應該會死在一起。」

又說:「厚味腊毒,夭精幽夕,坎為棺槨,兌為喪車。」

「厚味腊毒」典故出自噬嗑卦六三「噬腊肉,遇毒。腊,乾肉。」管輅言下之意,兩人會在飲食之後,乘車遇禍而死。

兩人回家之後幾十天,喝醉酒,晚上一起坐車回家,結果拉車的牛受到驚嚇掉到漳河裡去,兩人一起淹死了。

推論管輅此卦可能是噬嗑之離,「厚味腊毒」為噬嗑六三爻辭,「夭精幽夕」似於離九三「日昃之離」、「大耋之嗟凶」。「坎為棺槨」取互體坎象,「兌為喪車」取六三爻變之後的互體之象。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今解】

吃到乾硬而帶骨的肉,得到金屬箭頭的幫助,若能夠辛苦而守正則吉。

吃到了骨邊的乾肉,此乾肉雖然味道最為豐富但卻也是很難處理之物;然而有了金屬做的箭頭可以切肉。現在雖艱辛坎坷,其中滋味也是無窮,吉。

比喻事情艱難、錯綜複雜而不好應付,但若能努力辛苦好好處理則吉。

【字義】

乾胏:乾硬不好入口又帶骨的肉干。胏,音子,通解認為是帶骨的肉。馬融:「有骨謂之胏。」朱熹:「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胏《子夏易傳》作脯。《周禮》:「腊人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腊、膴、胖之事。」鄭玄注:「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涼州烏翅矣。薄折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鍛脩。腊,小物全乾。」「薄折」的肉為脯,脯只是簡單用鹽把切成的肉晾乾,若是再經過棰鍛以及添加香料的加工則成脩。《說文》引作:「食所遺也,从肉仕聲。易曰:噬乾。」 鄭玄:「胏,簣也。」未知其解。

金矢:金為金屬,鋼硬之物,矢為箭頭,為一直線往前行的物體。得金矢比喻得到解決問題的工具,又比喻剛直。楊萬理《誠齋易傳》:「得金矢以鑽乾胏,則骨去而肉可噬。」意思說,金矢可用來切鑽骨上的肉。另金矢也有比喻人的德性剛健而正直之意謂。現代學者多以金矢為打獵遺留在獵物身體內的箭頭,言吃乾肉而咬到殘留的箭頭。朱熹引《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周禮》:「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鄭玄注:「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古代為了減少訴訟,如果是與定人罪名有關的官司稱獄,規定雙方要帶書契,同時帶到「鈞金」,即三十斤的銅,以象徵意志堅定。如果是關於財產的紛爭稱訟,除了「兩造」,也就是雙方要親自到場,還要帶著「束矢」至朝廷,以象徵正直。束矢就是一百隻箭。俞琰說法和朱熹相同:「《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金取其堅,矢取其直。得金矢則得其情,而無情者不得盡其辭也。」《尚書‧舜典》:「金作贖刑。」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今解】

吃到乾肉,得到黃金,堅貞而艱苦則可得無咎。

乾肉比膚肉還要乾硬,但又不像乾胏那般帶骨而麻煩,有點難咬但又不是太難,只須多加咀嚼就可入口。此比喻事情有點困難又不會太困難。但也因為不難不易而更容易因此讓人心生怠慢而有所疏忽,所以斷案者必須要符合「黃金」之德,黃象徵中庸,金為陽剛堅硬,也就是秉持公正而剛正嚴明,同時還要貞定而艱苦,如此才能避免犯錯而後悔。

【字義】

黃金:有兩種解釋,一就是現今認為的黃金,而黃也有中庸之意,因為黃為中色,六五為上卦的中爻。俞琰則認為黃金是贖金的意思:「得黃金謂得罰贖之金。《書‧舜典》:金作贖刑是也。」此說亦通,因為噬嗑卦所論多與刑罰有關聯。朱熹則認為金是古代獄訟時所上繳的「鈞金」,其說詳見於六四爻的「金矢」。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繫辭下》:「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凶。』」

【今解】

罪刑重大而導致枷鎖套到頭上,耳朵被割,凶。

滅耳象徵失去聰明,所以《象傳》說「聰不明也」。

【字義】

:或作「荷」,解作「負」,配戴的意思。校為刑具,負校就是配戴刑具。另孔穎達將何解作「檐何」,那麼何與校同樣都是刑具。何校滅耳,指的是因為配戴刑具以至於喪失了耳朵,意謂頸部被施以刑具。或者配戴刑具之後被施以割耳之刑。大畜上九「何天之衢」。

【彖傳注】

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頤中有物,曰噬嗑:此以六爻所構成之卦象解釋噬嗑卦。噬嗑為頤 中有物之象。此「物」有兩種解釋,一是九四陽爻,陽為實。二是以互體坎為物。賁卦看來也像是頤中有物,但為何噬嗑講頤中有物?因賁卦的頤止而不能動,而噬嗑卦下震可動,可動才能咬合。俞琰說:「凡噬者必下動,賁無震,故不得為噬嗑也。」仔細檢驗六爻,「物」當以坎為佳。坎為外柔內剛之物,於食物像是丁骨排,中間有骨,外有肉。九四即丁骨排中間的骨頭,因此說「噬乾胏」,胏為骨邊肉。九四之外的六五及六三都是肉,肉之外為六二則為膚。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剛柔分,以卦變解釋經文。噬嗑卦由否卦卦變而來,否卦九五降初,初六升至五,為剛柔分。動而明,上下二體卦德解釋卦義,下震為動,上離為明,為動而明之象。

雷電合而章:以上下二體卦象解釋卦義。下震為雷,上離為電,雷電合而章之象。章,美。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以主爻六五解釋經文。否卦初六上行至五而得中,雖然不當位,但柔中,因此利用刑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