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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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噬嗑卦  震下離上

噬嗑,《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嗑噬所以次觀也。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虛,人頤口之象也。中虛之中又一剛爻,為頤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罰,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至於萬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間也,无間則合矣,以至天地之生,萬物之成,皆合而後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間也。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有離貳怨隙者,蓋讒邪間於其間也,除去之則和合矣。故間隔者,天下之大害也。聖人觀噬磕之象,推之於天下萬事,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則无不和且治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故卦取用刑為義。在二體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

 

噬嗑,亨,利用獄。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察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頤中有物故為噬嗑。有物間於頤中則為害,噬而嗑之則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以卦才言也,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无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六五以柔居中,為用柔得中之義。上行謂居尊位,雖不當位,謂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以柔居剛為利用獄,以剛居柔為利否,曰剛柔質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獄之宜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電相須並見之物,亦有噬象。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飭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履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无咎。《繫辭》云: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言懲之於小與初,故得无咎也。初與上无位,為受刑之人。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處尊位之上,過於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為:无陰陽之位。陰陽係於奇偶,豈容无也。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不當位者,蓋初終之義,為大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若需上六云不當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屨校而滅傷其趾,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為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為象。噬齧人之肌膚,為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于剛強之人。刑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與嚴刑以待,則強義不相妨。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深至滅鼻者,乘剛故也。乘剛,乃用刑於剛強之人,不得不深嚴也,深嚴則得宜,乃所謂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處不當位,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則不服而怨懟,悖犯之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而遇毒惡之味,反傷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然當噬嗑之時,大要噬間而嗑之,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強梗難服,至於遇毒,然用刑非為不當也,故雖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六三以陰居陽,處位不當,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嗑噬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胏。胏,肉之有聯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在噬嗑四最為善。

*註:胏:ㄗˇ骨頭上的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反易於四之乾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勢,以刑於下,其勢易也,在卦將極矣。其為間甚大,非易嗑也,故為噬乾肉也。得黃金,黃中色,金剛物。五居中為得中道,處剛而四輔以剛,得黃金也。五无應,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貞厲无咎,六五雖處中剛,然實柔體,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當嗑噬之時,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

 

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為得其當也。所謂當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上過乎尊位,无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凶可知矣。何,負也,謂在頸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為其无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