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未濟卦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貢獻者:Jane


 

 未濟 坎下離上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所以次既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无攸利。

亨者,言時至則濟矣。特俟其時耳,故亨也。坎為狐,坎居下卦,故曰小狐。坎為水為隱伏,穴處而隱伏,往來于水間者狐也。又為心病,次多狐疑。既濟未濟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濟渡水邊水淺處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間深處,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濟之象也。无攸利,戒占者之辭。

言未濟終于必濟,故亨,然豈輕于濟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淺深,見水邊之淺涸,果于必濟,及濟于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濟矣。如此求濟,豈得濟哉?占者无攸利可知矣。故必識淺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濟而亨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釋卦辭。柔得中指六五,陰居陽位得中,則既不柔弱無為,又不剛猛僨事,未濟終于必濟,所以亨。前卦既濟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于守成者也。此卦未濟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于撥亂者也。未出中者,未出險中也,言止于水邊涸處濟之,而未能出其險陷之中也。濟而得濟,謂之終。今未出中,則始雖濟,而終不能濟,是不能繼續而成其終矣,然豈終于不濟哉。蓋六爻雖失位,初為未濟,然剛柔相應,終有協力出險之功,是未濟終于必濟,此所以為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潤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羣分,慎居方,使方以類聚,則分定不亂。陽居陽位,陰居陰位,未濟而成既濟矣。

 

初六,濡其尾,吝。

獸之濟水,必揭其尾,尾濡則不能濟。濡其尾者,言不能濟也。

初六才柔,又無其位。當未濟之時,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險以進,不能濟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者終也,即彖辭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言不量其才力而進,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終之不濟者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坎為輪,曳其輪者,不遽然而進也。凡濟渡,必識其才力,量其淺深,不遽于進,方可得濟,不然必濡其尾矣。貞者得濟之正道也,吉者終得以濟也。

二以陽剛之才,當未濟之時,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輕于進,故有曳其輪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未濟者,言出坎險可以濟矣,然猶未濟也,故曰未濟。利涉大川者,正卦為坎,變卦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濟也。二曳其輪,不行也,故至于三則坎之極,水益深矣。故必賴木以渡之,方可濟也,若不賴木而直行,則濡其尾而凶矣。

陰柔不中正,當未濟之時,病于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濟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幸而上有陽剛之應,若能涉險而往,賴之則濟矣,故占者利于賴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占中賴陽剛之象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以柔居剛。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震者懼也,四多懼,四變中爻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詳見既濟。大國對鬼方而言,則伐之者為大國,鬼方為小國也。有賞于大國者,三年鬼方自順服,故大國賞之,惟其有賞,故不言克之也。既濟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關而攻,克之甚難,且水乃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憊者此也,此則鬼方在下,易于為力,故自屈服,曰有賞者,如上之賞下也。未濟與既濟相綜,未濟九四即既濟九三,故爻辭同;亦如損益相綜,損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綜,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辭皆同也。綜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非臨事而懼,何以能濟天下之事哉,故必憂惕敬懼之久,則其志可行,而有以賞其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險,濟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懼故也。

 

六五,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貞非戒辭,乃六五之所自有,无悔與悔亡不同。无悔者,自无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濟漸濟,故雖六五之陰,而亦有暉光。既濟漸不濟,故雖九五之陽,而必欲如西鄰之禴祭,凡天地間造化之事,富貴功名,類皆如此。

六五為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九二之共濟。貞吉无悔矣,故本之于身則光輝發越,徵之于人,則誠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應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虛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日光曰暉,吉如日光之盛。蓋六五承乘應皆陽剛,君子相助為明,故其暉吉。

 

上九,有孚于飲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二爻離錯坎,亦酒也。是字,即无咎二字。濡其首者二也,坎水至三,坎水極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濟之上六,即未濟之六三也。既濟言濡其首,故上九與六三為正應,即以濡其首言之。

六五為未濟之主,資九二之剛中,三涉川,四伐國,至于六五光輝發越,已成克濟之功矣。上九負剛明之才,又無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于五,飲酒宴樂而已。此則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无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為我之正應,乃有孚于二,與之飲酒,則墜落于坎陷之中,與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飲酒者,不是矣,安得无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者事之界也,濡首同于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險之界,而自罹其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