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未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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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濟  離下坎上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无攸利。

汔,許訖反。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指六五言。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字未詳,考上下韻亦不叶,或恐是敬字,今且闕之。

 

九二,曳其輪,貞吉。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凶,然以柔乘剛,將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无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暉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以剛明居未濟之極,時將可以有為,而自信自養以俟命,无咎之道也。若縱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則過於自信,而失其義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