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小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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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過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以二五言。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凶。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弋,餘職反。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眚,生領反。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