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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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坤下兌上

萃,亨,

注云:聚乃通也。

王假有廟。

注云: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利見大人,亨,利貞。

注云: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用大牲,吉。

注云:全夫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利有攸往。

 正義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義也。能招民聚物,使物歸而聚己,故名為萃也。亨者,通也。擁隔不通,无由得聚,聚之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廟者,假,至也。天下崩離,則民怨神怒,雖復享祀,與无廟同。王至大聚之時,孝德乃洽,始可謂之有廟矣,故曰王假有廟。

「利見大人,亨,利貞」者,聚而无主,不散則亂。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見大人,亨,利貞」也。

「用大牲,吉」者,大人為主,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者,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注云: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為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

注云: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注云:大人,體中正者也。通聚以正,聚乃得全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注云: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為主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注云: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群。

 正義曰:萃,聚者,訓,萃名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者,此就二體及九五之爻釋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順說,則邪佞之道興;全用剛陽,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順以說,而剛為主,則非邪佞也。應不失中,則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者,享,獻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廟,設祭祀而致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者,釋聚所以利見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後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者,天之為德,剛不違中,今順以說,而以剛為主,是順天命也。動順天命,可以享於神明,无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只為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者,此廣明萃義而歎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无由得聚,故觀其所聚,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注云:聚而无防,則眾生心。

 正義曰:澤上於地,則水潦聚,故曰「澤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會,不可无防備。故君子於此之時,脩治戎器以戒備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无咎。

注云: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為笑者,懦劣之貌也。己為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无咎也。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正義曰:「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者,初六有應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時,貴於近合,見三承四,疑四與三,始以中應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終也。既心懷嫌疑,則情志迷亂*,奔馳而行,萃不以禮,故曰乃亂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間,言至小也。為笑者,非嚴毅之容,言懦劣也。己為正配,三以近寵。若自號比為一握之小,執其謙退之容,不與物爭,則不憂於三,往必得合而无咎矣,故曰「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无咎」也。

* 「情志迷亂」或做「情意迷亂」。

《象》曰「其志亂」者,只謂*疑四與三,故志意迷亂也。

* 「謂」或作「為」。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注云: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眾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无咎也。禴,殷春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故可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變也。

 正義曰:「引吉无咎」者,萃之為體,貴相從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陰居陰,復在坤體,志於靜退,則是守中未變,不欲相就者也。乖眾違時則致危害,故須牽引乃得吉而无咎也,故曰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時之祭最薄者也。雖乖於眾,志須牽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薦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中未變也」者,釋其所以須引乃吉,良由居中未變。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注云: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无攸利」也。上六亦无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无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 「應」原文誤作「至」。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正義曰:居萃之時,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應,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无攸利」也。「往无咎,小吝」者,上六亦无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无咎。但以上六是陰,己又是陰,以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者,以上體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无咎也。

 

九四,大吉,无咎。

注云: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後无咎也。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當也。

 正義曰:「大吉无咎」者,以陽處陰,明履非其位,又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是其凶也。若以萃之時,立夫大功,獲其大吉,乃得无咎,故曰大吉无咎。

《象》曰「位不當」者,謂以陽居陰也。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注云: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已,故曰无咎匪孚。夫脩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正義曰:「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貞,悔亡」者,九五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既得盛位,所以无咎。匪孚者,良由四專而據,己德化不行,信不孚物,自守而已,故曰「无咎,匪孚」。若能修夫大德,久行其正,則其悔可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象》曰「志未光也」者,雖有盛位,然德未行,久乃悔亡。今時志意未光大也。

 

上六,齎咨涕洟,无咎。

注云: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无應援。處上獨立,近遠无助,危莫甚焉。齎咨,嗟歎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於涕洟,不敢自安,亦眾所不害,故得无咎也。

《象》曰:齎咨涕洟,未安上也。

 正義曰:齎咨者,居萃之時,最處上極,五非所乘,內又无應,處上獨立,无其援助,危亡之甚,居不獲安,故齎咨而嗟歎也。若能知有危亡,懼害之深,憂危之甚,至於涕洟滂沱,如此居不獲安,方得眾所不害,故无咎矣。自目出曰涕,自鼻出曰洟。

《象》曰「未安上」者,未敢安居,其上所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