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蠱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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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巽下艮上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為,則大得亨通。有為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者,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為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於此宣令之後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並同鄭義,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制之令」,不云創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

注云: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

巽而止,蠱。

注云: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无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注云: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注云: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已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脩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并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為也。褚氏云:「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也,有為治理也。故《序卦》云: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為事,義當然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者,釋元亨之義。以有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為之時,拔拯危難,往當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後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已終,更復從始,告之殷勤不已,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復從春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

注「蠱者」至「四時也」。 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為,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云「幹父之蠱」,幹則能也。「甲者創制之令」者,甲為十日之首,創造之令為在後諸令之首,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為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後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後乃誅,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注云: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正義曰:必云「山下有風」者,風能搖動,散佈潤澤。今「山下有風」,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育養己德。振民,象山下有風;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无咎,厲終吉。

注云: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注云: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正義曰:「幹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者,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已。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云「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云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注云: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象》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

注云:以剛幹事,而无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无大咎。

《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无其應,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无大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注云: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无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注云: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注云: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正義曰:「幹父之蠱用譽」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以此承父,用有聲譽。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者,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注云: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正義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者,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為心,不係累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者,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