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卦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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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 

鄭玄曰:訟,猶爭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  

 訟卦 坎下乾上

訟,有孚,

干寶曰:訟,離之遊魂也。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遯三之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遯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終凶。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於淵,故終凶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爭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遯卦。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无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无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天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云「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云「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凶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為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為淵。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乾。三來變坤,為作事。坎為謀。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干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蓋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為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隱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為眚,謂二變應五。乾為百,坤為戶。三爻,故三百戶。坎化為坤,故无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不克訟,故逋而歸。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戶,无眚」。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无害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為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无成。

虞翻曰:乾為王。二變否時,坤為事,故或從王事。道无成而代有終,故曰无成。坤三同義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也。剛不能侵,故終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渝變也。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詔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按:「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當作「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吉」為贅字。)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无所溺,公則无所偏。故訟元吉。

*原文作「處得尊,訟之主」有誤。

上九,或錫之鞶帶,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鞶帶,大帶。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終朝三褫之。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為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褫之。使變應已,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解也。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或者,疑之辭也。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褫之也。鞶帶,宗廟之服。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錫下三陽,群剛交爭,得不以讓,故終一朝之間,各一奪之,為三褫。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虞翻曰:服謂鞶帶。終朝見褫,乾象毀壞。故不足敬。

《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訟,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