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卦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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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憬曰:言可觀政於人,則有所合於刑矣,故曰「可觀而有所合」。

 

 噬嗑 震下離上

噬嗑,享,利用獄。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剛柔交,故亨也。坎為獄,艮為手,離為明,四以不正,而係於獄。上當之三,蔽四成豐,折獄致刑,故利用獄。坤為用也。

案:頤中有物曰噬嗑,謂九四也。四互坎體,坎為法律,又為刑獄,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謂四,則所噬乾脯也。頤中无物,則口不噬。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崔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間,有亂群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剛柔分也。分則雷動於下,電照於上,合成天威,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雖則失位,文明以中,斷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獄」。

 

《象》曰:雷電,噬嗑。

宋衷曰:雷動而威,電動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濫;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須雷電竝合,而噬嗑備。

 

先王以明罰勑法。

侯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勑法,以示萬物,欲萬方一心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虞翻曰:屨,貫。趾,足也。震為足,坎為校;震沒坎下,故「屨校滅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寶曰:趾,足也。屨校,貫械也。初居剛躁之家,體貪狼之性,以震掩巽,強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屨校之刑,故曰「屨校滅趾」。得位於初,顧震知懼,小懲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陰消陽,其亡其亡。故五變滅初,否殺不行也。

干寶曰:不敢遂行強也。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為膚,為鼻;鼻沒坎水中,隱藏不見,故「噬膚滅鼻」。乘剛,又得正多譽,故无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體艮。艮為鼻,又為黔喙,噬膚滅鼻之象也。乘剛,噬必深,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刻雖峻,得所疾也。雖則滅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膚裏,故稱肉。離日熯之,為腊;坎為毒,故「噬腊肉遇毒」。毒謂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與上易位,利用獄成豐,故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荀爽曰:腊肉,謂四也。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則免於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申其剛直,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虞翻曰: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乾肉也。乾金黃,故得黃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乾肉,堅也。黃,中。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承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而居於中,能行其戮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无咎也。

 

《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荀爽曰: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以陰厲陽,正居其處。而无咎者,以從下明上,不失其中。所言得當。

 

上九,何校滅耳,凶。

荀爽曰:為五所何,故曰何校。據五應三,欲盡滅坎。上體坎,為耳。故曰滅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奪取異家,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鄭玄曰: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九家易》曰:當據離坎,以為聰明。坎既不正,今欲滅之。故曰「聰不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