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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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卦 坎下乾上

訟卦,下坎上乾。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以二體言之。上剛陵下,下險伺上,剛險相接。又以一人言,內險而外健。以二人言,此險而彼健。所以訟也。訟卦次需。按《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所須者飲食,既有所須,訟端以起,訟所以次需也。六爻不外《彖傳》訟不可成一言。九五居尊中正,為聽訟之主,故吉。餘五爻皆訟者,大抵剛者能訟,柔者不能訟。初與三柔,故皆終吉。二四上皆剛,而二與五對,顧勢不敵。四與初對,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无眚而安貞也。獨上處卦之窮,三柔不敵,故雖暫勝而不足敬。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水違行,乾剛在上以制下,坎險在下以伺上。又為內險外健,己險彼健,皆訟之象。九二中實而沈二陰之中,上无應與,有有孚而見窒之象。坎卦為加憂,剛居二,在下卦之中,為惕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三陽在坎上,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蓋訟非得已。必理直受誣,有孚見窒而後可。又必憂惕存心,適中即止。不可終極其訟以取凶。又利見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險以求勝。聖人欲人无訟,故不言元亨貞。言吉兼言凶,言利即言不利。蓋至于訟必无全吉,所以貴謀始以絕訟端也。此卦與需反對。與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實皆同也。但坎在上則為光亨,坎在下則為窒惕。乾在坎下,剛健不陷,故利涉大川。乾在坎上,為健无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此以卦德釋卦名義。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剛來得中。按《本義》以卦變言,易言卦變者始于此。自上而反下為來,自下而升上為往為進。此自遯卦艮體九三來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今按卦變之說,本于虞翻,先儒亦多異同,義多牽強。今俱以綜卦論之。需訟相綜,需上之坎來居下卦。坎中剛居柔位,剛中為有孚。與五敵而不相應為窒。窒塞而坎體常懷惕懼之心,不過于訟為吉。皆以剛來而得中也。得中則吉,終之則凶。故以不可成戒之。此皆以綜卦言也。二得中,五居中得正。中則其心不偏,正則所斷合理。窒者可伸矣。此以卦體言之也。以乾剛臨坎水之上,欲訟以陷人,反自陷于淵。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致訟。違而後謀,則无及矣。欲絕訟端,必謀之于始。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以謀始。又乾陽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乾坎始本同氣,其後至于違行,有天淵之隔。故其幾之萌不可不謹。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好訟者多剛。初六質柔,不能與人訟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然不曰不永所訟,而曰所事者。訟端初起,猶冀其不成訟也。初變為兌,有小有言之象。此小有言與需不同。需二在人有言語之傷,此則在我有爭辨之語也。有事不永則易收,有言而小則易釋。所以終吉,以其質柔在下故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訟不可成,長則成矣。不可長,不欲其成也。小有言語,因辨得明,所以終吉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有不克訟之象。坎為隱伏,有逃之象。坤為國土,二變坤有邑象。二三四互為離,離數三,三百戶之象。坎為眚,二變坤无眚之象。歸而逋二句,《本義》謂自處卑約以免災患。蓋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退處卑小,故得无眚。按:此二句王註、本義皆同,而于邑人句,終覺牽強,今按蘇氏作一句讀。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云爾。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曰无眚。蓋以下訟上而不勝,故其私邑之人亦懼而逋逃也。然居柔知儆,災眚或可免耳。此說較順。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以下訟上,則禍患自取。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食舊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孫得食其報之類。六三本陰也,變而為陽,則陰柔為舊德矣。然守其陰柔,不欲爭訟,故有食舊德之象。不改其素為貞。然所居剛位,故有貞厲之象。守舊居剛,雖見侵菱,終不罹禍,有終吉之象。然三雖不欲訟,而與上應。上九方剛,其勢必訟,故有或從王事之象。此與坤從王事无成有終不同。從王事,即訟事也。上位高,將訟之于天子也。无與毋同,作戒辭。訟不可成。即不得已而或至于從王之事,亦守舊以待,无使訟之成也。六爻獨三與上辭无訟字。然三主于讓,上主于爭。或從王事,不得已而訟者也。錫之鞶帶,則由訟而得者也。此爻《程傳》、《本義》、蘇氏、《來註》所解各不同。注疏雖對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盡。姑出臆見,以待就正。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柔貞,以從上九,故得吉也。此亦與本義不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能變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二與五訟,四與初訟,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剛居柔也。然二以下訟上,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不克者理也。九二坎體,其心本險。見勢之不敵而逃,无眚而已。九四乾體,其性至健。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獲吉。聖人不責人以无過,而望人改過。欲人審勢,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則不失矣。

九五,訟,元吉。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為大善之吉也。然聖人貴无訟,乃以元吉與五何也。蓋上有中正聽訟之君,下乃有无訟之化。初之不永,三之无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終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故曰利見大人也。朱子謂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言人君。然五實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謂以九居五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乾為衣為圜,有帶象。上以剛居訟極,三柔而不抗,故能勝之,有錫命受服之象。曰或者,亦未必然之辭也。變兌為毀折,過剛不中,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蓋好訟不已,以无理而取勝,其所得,終亦必失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受服尚不足敬,況三褫隨之乎。甚言以愧之也。全卦以九五為聽訟之大人,餘皆訟者。聽訟者,欲其有中正之德,化天下于无訟。訟者,欲其有孚惕之心,不可成其訟。初三質柔而不欲成訟,四知理而不欲成訟,所以皆吉。二知勢而不敢成訟,所以无眚。獨上終訟,故雖訟而不足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