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剝卦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剝卦 坤下艮上

剝卦,下坤上艮,山高于地而附著于地,有傾頹之象。又卦五陰自下漸長,消剝一陽,故為剝。剝卦次賁。按《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文飾之極,反而剝落,剝所以次賁也。全彖取順時而止之義,故君子不可有所往。六爻以上九為主,故于上爻幸一陽之存。而下五爻,凡有與于陽者吉,无與于陽者凶。五以承陽故无不利。三以應陽故无咎。初二遠陽而剝未盡,故皆蔑貞凶。獨六四以迫于陽而剝極,故直言凶也。此全卦六爻之大略也。

剝,不利有攸往。

剝,落也。五陰盛而一陽將消,九月之卦。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而外艮止,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者不利于有所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自姤而遯而否而觀而剝,皆以柔而變其剛。至此則欲以五陰變上之一陽也。此以卦體釋卦之名義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五陰剝陽,小人之長也。此以卦體言也。卦有順而止之象,君子觀之。陽消陰息,陰盈陽虛。天運之行如是,君子尚之。順時而止,所以合乎天之行也。知天行之方剝,則不至不量力以取禍。知剝之必有復,亦不至怨天尤人而變其所守矣。

《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下基不厚則上不安,高者有剝落之象。為君子者,以此制田里,教樹畜,以厚下民,即以自安其居也。卦以下剝上取義。小人剝君子,所以成剝也。象以上厚下取義,人君厚下民,所以治剝也。不以陰陽消長為論,而以上下厚薄為言。于極危之卦,得極安之道。此聖人用卦之微權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蔑,滅也。牀者,人之所安其體,上實下虛。剝一陽下五陰,有牀象。坤土艮山,本至安,剝則危矣,故卦有剝牀象。初在下有足象。剝自下起,侵蔑正道,其占凶也。方剝足而即言蔑貞,如履霜而知堅冰至也。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凶。

辨,牀幹也,牀身與足上下分辨之處也。二陰侵上,占與初同。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二陰徒與未大盛,危之中有幸之之意。

六三,剝之,无咎。

眾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上應,去邪黨而從正者也,咎可无矣。剝之三同復之四。復四與初應而不許以吉,剝三與上應而許以无咎,何也?復,君子之事,不言其吉,明道不計功者也。剝,小人之事,許以无咎,欲人遷善改過也。剝以近陽者為善,應陽者次之,故五利而此无咎。

《象》曰: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上下,四陰也。居四陰之中而獨與陽,所失者陰。其失也乃所以為得也。

六四,剝牀以膚,凶。

四在下卦之上,猶人臥處,有剝牀及肌膚之象。故不復言蔑貞,而直凶也。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陰禍已迫其身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魚,陰物。宮人,陰之美,望寵于陽者也。五變巽,有魚象。巽為繩,貫之之象。以者,后妃以之也。六五柔中居尊,率羣陰以從陽,故有后妃之象。卦德內順外止,猶后妃以宮人備數循序以進御于君,后德之美者也,故占无不利。蓋剝至于五極矣。陰不可以再長,陽不可以終消也。故不取剝義。自初至四,以陰剝陽,此則循序而以陰從陽。聖人示之戒。若曰,與其以坎剝陽而至凶,孰若以次從陽之无不利乎。故彖言不利有攸往,為君子謀也。此言无不利,為小人勉也。此聖人欲人悔過之心也。然六三應上九而寧失羣陰之心,六五率羣陰而上求一陽之寵。則天道之不可一日无陽,世道之不可一日无君子也。又按,遯剝皆陰長之卦。遯陰微可制,故授權于陽。于九三曰畜臣妾吉,陽制陰之道也。剝陰盛難制矣,故示教于陰。于六五曰以宮人寵,陰從陽之道也。陰陽消長,出于自然,爻中自有此象。而扶陽抑陰不可无人事之功,此聖人繫辭之深心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眾陰逼陽,疑有尤也。循序以從,尤終可无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艮為果蓏。一陽獨存于上,如碩大之果不為人所食,獨留木末之象。果不食必爛,核墮地又復生仁。窮上反下,陽將復生也。坤為輿。五陰載上九之一陽,有君子得輿之象。上九變柔,有小人象。一陽覆五陰,有廬象。變偶則破敗矣,有剝廬象。一陽未盡,猶可復生。君子得此,則為小人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于上,自失所覆,如剝其廬。蓋君子能存陽德,能覆小人。小人陰屬,勢必欲害君子。然自古未有君子亡而小人能自容其身者。廬剝,則小人亦无所容矣。象如是,而占因君子小人而分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民指眾陰。剝極思治。陽剛君子,民所共載。小人至此,欲剝盡諸陽,不知其終不可用也。全卦當陰盛陽衰之時,故君子不利于所往。然能以陰承陽者无所不利,而應陽者亦得无咎,唯遠陽而剝陽者凶。雖聖人之戒辭,亦陰陽消長之定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