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筮法變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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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筮法變卦

啟蒙變卦之法備矣。然愚竊有疑者,蓋其法惟六爻不變者占卦辭,至六爻皆變,則占變卦之卦辭。變至三爻,則又兼占兩卦之卦辭。卦辭之用,只此三者而已。一爻二爻動,則占本卦之動爻;四爻五爻動,則占變卦之不動爻。此則爻辭之用也。審若此,則卦辭之用有所不周矣。又審若此,則爻之用半用九六而半用七八矣。

且攷之《春秋》内外傳諸書,不論動靜及變爻之多少,皆先論卦之體象及其辭以立說,意此其本法也。蓋一卦各變六十四卦,故隨其動靜及變爻之多少而貞悔不同,固無嫌乎卦辭之用之為重複也。惟一爻動者,則於爻辭必專用焉。然猶未嘗不先以兩卦之體,此蓋厯据古人之法而可見者。蓋必如此而後卦之用周,而後爻之九六之用為有定。而所謂兼用兩爻及用變卦之不動爻者,求之古人,似無其說焉。此愚之所以疑而祇存其論也。

論筮法變卦二

《左氏傳》晉文公之筮,得貞屯悔豫,皆八。穆姜之筮得艮之八,是謂艮之隨。又董因為晉文公筮,得泰之八。此三筮所謂八者,皆莫明其說。杜元凱謂連山、歸藏易用七八者,旣鑿而無據。朱子以為其不動之爻皆八,於文意亦不相似。且董因之筮,乃泰六爻皆不變者,尤不得以此說也。

竊意古法之用卦辭者,不論動不動及動爻之多寡,而皆用之者也。其用爻辭者,惟一爻專動而後用之者也。當時用爻辭者,則以九六為標識,因揲蓍之法,爻以九六變也。用卦辭者,則以八為標識,因畫象之法,卦以八成也。故貞屯悔豫,則三爻變而無專動之爻矣;艮之隨,則五爻變而亦無專動之爻矣;泰卦不變,則亦無所動之爻矣。凡此者於法皆當占卦,故竝曰八也。但變自三爻以下及不動者,則當以本卦之辭為主,以董因引泰「小往大來」者推之也。變自四爻以上及全變者,則當以變卦之辭為主,以穆姜引隨「元亨利貞」者推之也。變上三爻,則當兼論兩卦之辭,以司空季子占貞屯悔豫曰「皆利建侯」者推之也。經傳之例雖不能備,而其可推見者如此。

至於一爻專動以九六為標識,固已然,不曰得某卦之某九某六,而必曰得某卦之某卦,則益以明雖用爻辭者未嘗不先以兩卦之體,其說信也。

論筮法變卦

自六畫之卦而又加一卦,則增長至於十二畫矣,故曰「引而伸之」也。自一卦之義而又益以一卦之義,隨其所當可以比附,故曰「觸類而長之」也。必如是而後天下之能事畢者,何也?曰:一卦各變為六十四卦,則其貞悔之間一反一覆而義於焉變矣。

如貞屯悔豫者,文公備嘗險阻艱難而通亨之象也;艮之隨者,穆姜宜守婦道以靜而止,而乃以喜隨人之象也。若得豫之屯、隨之艮,賓主先後不同,則其義當又别。其餘占例大抵皆然。此六十四卦之變,所以能盡天下之無窮,聖人之所以成,能百姓之所以與,能者莫不具於其中,故曰「能事畢」也。

若不先論卦而但論爻,則其用反有所限。且用爻者似亦未嘗不兼用變卦之爻。晉懷公之筮曰「歸妹睽孤」者是也。至於筮法曰某卦之某卦者,蓋立八卦為主,則八卦貞也;旋而加之者,悔也。故曰「貞風悔山,是蠱乃巽所統之卦」也;立六十四卦為主,則六十四卦貞也;旋而變成者,悔也。故曰「貞屯悔豫,是豫乃屯所統之卦」也。曰「某之某」者,義蓋如此。

今人以之卦為名,似非文意,但當曰「變卦」則可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