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噬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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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下離上〉

此見天下事所以不和合者,由䜛邪間隔於其間。聖人觀噬嗑之象,推之天下萬事,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則强梗去而德化行矣。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故卦取用刑為義。象雷以用威,象電以用明。明罰勅法,以使人不敢犯。此去間之大權也。六爻皆言用獄,初過小而在下,為用獄之始。上惡極而怙終,為用獄之終。中四爻有位,俱屬用獄之人。二惟良折獄者也,三困於强禦者也。四有司執法之義也,五人君矜恤之仁也。卦才之剛柔不同,故所噬之難易以異。統而觀之,惟四五能盡治獄之道。彖以五之柔為主,故利用獨歸之五;爻以四之剛為主,故吉獨歸之四。主柔而言,以仁為治獄之本;主剛而言,以威為治獄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懲其奸慝。剛柔迭用而治獄之道得矣。

【今注】

怙終:犯錯而死不悔改。《尚書.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噬嗑,亨,利用獄。

此卦震下離上,為卦上下兩陽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於其中,必噬之而後合,故為噬嗑。卦辭言,凡事必先去間,而去間之道又當用折獄之勇也。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

文王繫噬嗑彖辭曰:凡天下事,未得亨通者,皆有物以間之也。噬而去之,則物無所間於我。而凡所措施,推之皆準,動之皆化,亨其宜矣。即如治獄一事,使不得其情,而頑梗未服。猶有物以間之,必利用此噬嗑之道,為之别白是非,剖析情偽,則奸惡屏除,庶幾刑措不用而大化可成矣。大抵世雖極治,不能保下無方命之人,奸宄不法,間我治化者也,則合之以刑;寇賊不靖,間我疆圉者也,則合之以兵。推之他事,莫不皆然。蓋卦有治間之道,而於用獄尤深切著明。故六爻皆以治獄為言。其實利用獄者,噬嗑而亨之一端耳。

【今注】

奸宄:宄音軌。「奸宄」,或作「奸軌」。《說文》:「宄,姦也。外為盜,内為宄。」《尚書·舜典》:「蠻夷猾夏 ,寇賊姦宄。」 孔傳:「在外曰姦,在內曰宄。」《左傳》成公十七年:「亂在外為姦,在內為軌。御姦以德,御軌以刑……德刑不立,姦軌并至。」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此《彖傳》,是釋噬嗑彖辭,而極言去間之道,貴於威明得中也。震為雷,離為電。雷取其威,電取其明。

孔子釋噬嗑彖辭曰:卦名噬嗑者,蓋卦上下兩陽中虛,有頤口之象。而九四一陽獨間其中,猶頤中有物,必齧去之而後合,故名之為噬嗑也。辭曰「噬嗑而亨」者,天下惟有間,故不通。噬而嗑,則無有强梗以為間者,此其所以得亨也。又曰「利用獄」者,卦體三陰三陽,剛柔中分,則是剛不過暴,而存好生之仁;柔不過縱,而非姑息之愛,得其中也。卦德震動離明,則是可否以斷,而不屈於勢利;是非以辨,而不惑於虛辭。有威明之善也。然威明非特卦德為然,卦象震雷離電,合而成章,是威而濟之以明,其威益有所施;明而濟之以威,其明益有所用。威明相需而不偏也。得中亦非特卦體為然。卦變自益,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有仁恕之德,而不失之委靡;有哀矜之念,而不流於姑息。一張一弛之當其可也,凡此皆具用獄之道。故雖六五以陰居陽,或失於柔。然眾善悉備,則折獄致刑,未有不得其理者,而何用獄之不利乎。

按:柔中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者,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故折獄之道,雖貴剛斷,而尤貴柔中。禹之泣罪,湯之解網,王制之三宥,皆柔中之謂。三代盛王,卜年久遠,而非後世可及者,其皆以忠厚為立國之本歟。

【今注】

禹之泣罪:典故出自《說苑‧君道》。禹出見罪人,下車問而泣之。左右曰:「夫罪人不順道,故使然焉,君王何為痛之至於此也?」禹曰:「堯舜之人,皆以堯舜之心為心;今寡人為君也,百姓各自以其心為心,是以痛之。」書曰:「百姓有罪,在予一人。」

湯之解網:商湯到野外,見到張網四面,使得禽獸盡入網中,因此要求去其三面,只網開一面。典故可見於《史記‧殷本紀》: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

三宥:周制中三種寬恕人罪刑的理由。宥,寬恕。《周禮》:「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灋,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象》曰: 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此《象傳》,是言體威明之象,以見其利用獄也。雷電,當作電雷。明者,辨别精審之意。勅者,整齊嚴肅之意。

孔子釋噬嗑象曰:離象為電,震象為雷,是威明以去天下之間者,有噬嗑之象。先王以為與其有間而後合,不若未間而預防。於是因大小之罪,定輕重之罰。一出一入,秩然有條而不紊。俾後之用法者,有所遵守,而罔敢少踰。如此則國憲昭明於一時,紀綱振肅於萬世。庶人知警懼而無或犯矣,兹非去間之大權乎!

按:明罰是明墨劓剕宮大辟,以至流宥鞭朴金贖之類,使罰必當其罪,而後人不疑於所坐,奸吏不得舞文以出入也。就此卦言之,如罪薄過小,宜罰之以屨校。惡極罪大,宜罰之以何校。一一彰明,而申警之。此往古有讀法之制,即今條例中〈講讀律令〉一款,但有司奉行不力,視為具文,遂至百姓冥趨,犯刑日眾耳。欲刑期無刑者,可不以先王為法哉。

【今注】

墨劓剕宮大辟:《周禮》五刑為墨、劓、宮、刖、殺:「司刑掌五刑之灋,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墨即黥面,在臉上刺青。劓為割鼻。宮刑,男子去勢,女子禁閉於宮中。刖或稱剕,斷足之刑。大辟即死刑,五刑中的「殺」。《禮記.文王世子》:「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

流宥鞭朴金贖:《尚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讀法之制:「讀法」或作「讀灋」。《周禮》:「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灋,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灋,亦如之。」正月時候,集合百姓向百姓讀法,考核德行道藝加以獎勵,糾正其過錯罪惡而加以警誡。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象》曰: 屨校滅趾,不行也。

此一爻見小懲而大戒,為小人之福也。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校,足械。屨,如納屨然,謂著於其足。滅,沒也。

周公繫噬嗑初爻曰:初陽肆惡,罪所當刑。然無知犯法,罪薄過小,但當輕刑以懲其始,為屨校滅趾之象。夫人之惡方形,而遽為懲戒,則悔其既往,慎其將來,自無怙惡不悛之咎矣。

孔子釋初象曰:初之屨校滅趾者,蓋趾在下,乃人之所以行。滅趾則有所警懼,而不罹於惡,為不行之象。咎之所自免也。

按:止惡於初,不但小人之幸,即在上者亦易於施法,不致釀成禍患,興起大獄,殃及無辜。否則屨校不懲,必至何校;滅趾不戒,必至滅耳。安知罪薄過小之初,不流為惡極罪大之上乎。

【今注】

怙惡不悛:倚仗罪惡而不知悔改。悛,音圈,《說文》:「止也。」《方言》:「改也。」引申為悔改的意思。《宋史.王化基傳》:「其或怙惡不悛,恃遠肆毒,小民罹殃,卒莫上訴。」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象》曰: 噬膚滅鼻,乘剛也。

此一爻是言,治獄者能行其罰,可以服剛暴之心也。噬嗑,食也。中四爻膚、腊、胏、肉,皆取頤中有物之象。膚,柔脆易噬者。滅鼻,强梗難治之象。

周公繫噬嗑二爻曰:六二當用刑之任,而居中得正,則聽斷合宜。以此治獄,信有可以片言折人者,如噬膚之易矣。但以二柔遇初剛,强梗弗順,欲其屈服,未免煩乎刑誅,故又有滅鼻之象。然當噬嗑之時,刑所當刑,而不至骩法以縱惡,何咎之有?

孔子釋二象曰:噬膚而至滅鼻者,以乘初陽之剛,乃用刑於剛暴之人,不得不為深嚴,以明正其罪。此正柔而得中者也。若偏倚於柔,則不足以斷,而委靡不振,安能免於咎哉?蓋國家有法,原以詰奸懲惡,威克厥愛,胤侯所以治羿黨也。刑兹無赦,康叔所以處大憝也。以至公孫弘之誅郭解,王猛之誅樊世,皆有合於剛亦不吐之義。二之乘剛而滅鼻,此正不得不然。否則優柔姑息,如東漢之於宦官,唐末之待藩鎮,明知其惡,畏其强而不敢行誅,為害可勝言乎?

【今注】:

骩法:枉法。骩,音委,通骪,原義為骨不正,引申為枉曲、委曲。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 遇毒,位不當也。

此一爻是言用刑,而不得其中,無以遽服民志也。腊肉,獸腊,堅韌之物。毒,謂傷於口,治人而人不服之義。

周公繫噬嗑三爻曰:三當用刑之任,而陰柔不中正,既無剛斷之才,又失用刑之道。以此治獄,是非不決,輕重失平,人自不肯輸服,有噬腊肉遇毒之象。誠有媿折獄之任,而不免於小吝矣。然時當噬嗑,在我雖有剛明不足之患,在彼實為有罪當刑之人,治所宜治,於義為无咎也。

孔子釋三象曰:三何以噬腊而遇毒哉?非獨治獄之難也。蓋以陰柔則剛果不足,不中正則聽斷或偏。德薄才疏,以致若此者,位不當也。然則治獄須才德兼備之人,豈可不擇而後任哉!

按:二之乘剛,遇難治之獄,難在人也,故曰滅鼻。三位不當,無治獄之才,難在我也,故曰遇毒。然初雖難治,而二得善處之道,天下無長抗法之民,是以終无咎也。三雖無才,而有治獄之任,有罪之民亦終當輸服,是以小吝而亦无咎也。皆緣遇噬嗑之時耳。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此一爻是言,得聽訟之宜者,猶未可忘戒懼也。胏,與胾同,肉之帶骨者。金矢,《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言能使其心服也。

周公繫噬嗑四爻曰:四當治獄之任,以剛居柔,是有剛柔相稱之道。既不傷於優柔,又不嫌於剛暴。雖頑梗弗率之徒,亦有以得其情,而俾中心輸服焉。故有「噬乾胏得金矢」之象。然獄者,天下之大命。治獄者,天下之大事。尤必艱難其心,無所慢易,正固其守,無所偏私。則刑當其罪,能如是而後吉也。

孔子釋四象曰:利艱貞固可以得吉矣,然為民上者,必使民無訟,治道大光,乃為可貴。今雖善於決獄,而猶待於聽訟,是則治其末,未正其本;塞其流,未拔其源,其道則未光也。

按:以全卦之體言,四為一卦之間,則受噬者在四。以六爻言,四反為噬之主,與三陰同噬初上者。蓋卦言其位,則梗在其中;爻言其才,則剛足以噬。取義固不同也。《王制》:「大司寇以獄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則九四大臣,固有折獄之任,然雖聽訟得宜,而爻戒以艱貞,象惕其未光。周孔聖人,無非慎重民命,即「如得其情,哀矜勿喜」之意云爾。

【今注】

胏與胾同:胾,音漬,大塊的切肉。依《說文》,胾為大臠。《禮記‧曲禮》:「凡進食之禮,左殽右胾。」鄭玄注:「殽,骨體也。胾,切肉也。.......殽在俎,胾在豆。」孔疏:「熟肉帶骨而臠曰殽,純肉切之曰胾,骨是陽,故在左。肉是陰,故在右。」

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周禮》:「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獄為關於罪刑的判決官司,而訟則是關財產權的官司。古代為了防止百姓亂打官司,要與人爭辨財產權(訟)則必須繳交束矢。一束矢即一百支箭。而要告人之有罪(獄),則必須先繳交鈞金,三十斤的銅。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貞厲,无咎。

《象》曰: 貞厲无咎,得當也。

此一爻是言,六五為訟獄之主,非明德慎罰者,不能得當也。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黃,中色。金,亦謂鈞金也。

周公繫噬嗑五爻曰:五居尊位,天下訟獄之主也。而以柔中居之,則寬而不過,仁而不偏,得用刑之道。以此治獄,隨其輕重,皆得其情,刑罰清而民自服,有「噬乾肉得黃金」之象。然又不敢以人無不服而遂易以處之,必正固其守而出入惟允,惕厲其心而恣睢不萌,庶幾刑必當罪,罪不失刑,得用獄之宜而无咎矣。

孔子釋五象曰:五所以貞厲无咎者,蓋為治莫大於獄,而難治亦莫甚於獄。惟能貞則斷合乎理,能厲則聽無不當,所治之大小輕重,皆得其宜,乃无咎矣。

按:九四以剛噬,六五以柔噬。以剛噬者,有司之守,惟在於法之中;以柔噬者,大君之仁,時行於法之外也。然猶貞厲則无咎。如帝舜欽哉惟刑之恤,穆王訓誡祥刑而曰朕言多懼。其敬慎之心,誠有可為後世法者歟。

【今注】

出入惟允:語出《尚書·舜典》:「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古文入即內,「出納朕命」即「出入朕命」。上古立「納言」之官,負責傳達君命,朕命的進出與傳送,即後來的「侍中」。允,信也。

恣睢:恣,音疵。睢,音雖。恣睢,放縱、暴戾。《史記.伯夷傳》:「盜蹠日殺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此一爻是言,惡極罪大之人,不可逭也。何校,負械於頸也。

周公繫噬嗑上爻曰:初卑而無位,上高而無位,故皆為受刑者。過極之陽,怙惡不悛,當服上刑,有何校滅耳之象,凶孰甚焉?

孔子釋上象曰:王者明罰勅法,聳動眾聽,在人無不共聞,何上之昏迷不聰,乃自陷於大惡。滅耳之刑,正以罪其聽之不聰也,於人何尤哉!

按:初上皆為受刑之象。初則罪之小者,用輕典以治之,小懲大戒也;上則罪之大者,用重典以治之,怙終賊刑也。滅趾於初,以使其不進;滅耳於終,以罰其不聰。聖人之於人,勉其始而戒其終如此,總欲消天下之有間而歸於無間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