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同人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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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人卦 離下乾上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此專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別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於无求之地,則凡從我者,皆誠同也。彼非誠同,而能從我於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誠同,可謂同人乎?故天與人同,物之能同於天者蓋寡矣。天非求同於物,非求不同於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誠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茍不得其誠同,與之居安則合,與之涉川則潰矣。涉川而不潰者,誠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水之於地為比,火之與天為同人。同人與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為同,故君子以類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門,无咎。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初九自內出,同於上;上九自外入,同於下。自內出,故言門;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門而同於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應也。凡言宗者,其同體也。九五為媾,九三為宗。從媾,正也;從宗,不正也。六二之所欲從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遠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茍不能自力於難而安於易,以同乎不正,則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象》曰:伏戎于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歷三與四而後至,故三與四皆欲得之。四近於五,五乘其墉,其勢至迫而不可動,是以雖有爭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猶可知困而不攻,反而獲吉也。凡三之於五也,稍遠而肆焉。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雖欲反,則可得乎?欲興不能,欲歸不可,至於三歲,行將安入?故曰「三歲不興,安行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由此觀之,豈以用師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強而不能奪,始於號咷,而卒達於笑。至於用師,相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誠同也。二,陰也;五,陽也;陰陽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君子出處語默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茍可必也,則雖有堅強之物,莫能間之矣。故曰其利斷金。蘭之有臭,誠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誠同也;故曰其臭如蘭。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於乾者已寡矣,今又處乾之上,則同之者尤難。以其无所茍同,則可以无悔;以其莫與共立,則志未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