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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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卦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

初六信於九四,六三信於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爭,此訟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九二知懼,則猶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言其來則息訟而歸矣,終之則凶。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謂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夫使川為淵者,訟之過也。難未有不起於爭,今又欲以爭濟之,是使相激為深而已。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王弼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无訟乎。」夫无訟在於謀始,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訟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處二陰之間,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強爭焉。初六有應於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為從。強求之二,不若從有應之四也。二雖有言,而其辨則明,故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若事二,則相從於訟无已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當有也。二以其近而強有之以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則來,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訟而歸。則初六、六三皆棄而違之。失眾知懼,猶可少安,故无眚。眚,災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云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夫六三之應於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於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曰食言云耳。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或從王事,无成者,有討於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近於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克訟。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於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无私於應,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克訟而歸於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己服之,於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无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夸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无眚,止訟之道也。

 

1、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當有也。二以其近而強有之,以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則來,不克遂往,以我卜也。

改为: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當有也。二以其近而強有之以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則來,不克遂往,以我卜也。

2、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於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

改为: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於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